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趱运漕船的弊端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弊端在清朝尤甚。这应该也是每年漕船不能按时抵达京通仓的原因之一。由于史料限制,以上关于明清时期之催漕弊端,有的是就整个漕运过程中漕船催趱情况而言的,但天津地区的漕船催趱是整个漕运过程的一部分,所以这些弊端在天津地区也难免会存在。

二、趱运漕船的弊端

明清时期,趱运漕船的官员在催趱漕船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少弊端。

第一,一味地追求漕船前进速度,而置其安危于不顾。明万历四年(1576年),户部尚书殷正茂等言漕运事宜,其一条为“慎委催以节军力”,言在漕运途中,负责催攒漕船的官员为了催促漕船前进,“不问汹涌波涛,风雨黑夜,一概催赶,或致失所”,危害甚大[10]。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户部议覆御史欧阳正焕条奏漕运事宜,其一条言及催漕弁丁在对漕船催趱时,“有时任其淹留,亦有时不容暂泊,迨浪急船伤”[11]。这种一味追求前进速度的催趱方法,往往会使漕船和漕粮遭到巨大损失。因此,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通饬各催漕员弁,令其在催趱漕船时,“务宜留心察看,设见风色不利,不妨暂令停泊,以昭慎重”[12]

第二,催漕弁丁借催粮之名对漕运旗丁百般需索。这一弊端在清朝尤甚。清实录中关于这方面的记载比比皆是,下面列举数例加以说明。

嘉庆十二年(1807年)七月壬寅条记载,“沿河大小官员催趱挽运,其家丁书役人等,向帮船索取使费,以致各帮皆有走差之人,沿途包揽,科敛分肥,大为旗丁之累”[13]。是年九月丁未条记载提督多隆武的参奏,言“山东寿张营游击周开第,收受南粮各帮船馈送米酒等物”,此事虽然发生在山东境内,但正如谕旨所言“沿河员弁,随在皆是,今周开第一人如此,则其他可知”。另外,多隆武在其奏疏中还言及催漕官弁对漕船进行需索的种种危害,“是该旗丁等帮船开运之时,即须先将应送米酒等物豫为备办,无怪受兑则浮收漕粮,抵坝则短缺米石,且各帮因装载土宜过多,行走亦皆濡滞,粮船弊窦,恐不免由此丛生”[14]

道光十八年(1838年),御史蔡琼奏称,运河沿岸催漕人员自备弁以至总兵、副将,“靡不需索帮丁”,而总兵、副将尤甚。当重运漕船从其所辖地区经过时,他们以催趱船只、查验水手为名,向“每帮索制钱三四十千至五六十千不等,得钱者免其查验,否则故为刁难”,以致军船脱帮迟滞,帮丁资用匮乏,难免偷漏米石,亏短漕额[15]

道光十九年(1839年),鸿胪寺卿金应麟上奏疏言,各省粮道有向沿途催漕文武官员送礼之陋规,“以官之大小,为礼之轻重,一有所缺,即多方掣肘”[16]

第三,沿途州县填注印花不实。为了催促漕船按时北上,清朝实行粘贴印花制度,即漕船每到一地,地方官要将漕船入境日期和出境日期填写在印花上,但由于各州县署距离河干自三四里至二三十里不等,重运船又难以随时随处停泊,如果等漕船入境后再赴署衙黏贴印花,必耽误漕船前进,所以运弁往往先期赴署衙黏帖印花,“该州县查照上站出境印花日时,即为下站入境日时,一面计本境应行之限,豫(预)填出境日时”[17]。可见,各地方官并不是根据漕船实际入境和出境的时间填注印花,而是预先估摸填写,这样就造成漕船实际行程与印花上所填写日期不符,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天津巡漕御史张光宪奏称江淮头帮船只四月十六日已经到达天津,而静海县官员却在印花上填写该帮船只于四月十八日才从其境内行出。这种估摸填写漕船行程的做法就使印花制度失去了“原以稽查违限”的作用[18]

第四,沿途官弁催漕不力,以致漕船迟滞。道光十九年(1839年),宣宗皇帝在谕旨中言及重运漕船总是不能如期抵坝,以致归次受兑,节节耽延的原因是“总缘各该督抚不肯破除情面,一味见好属员,每年重运过竣,必为催漕员弁乞恩,而于催趱不力各员,并不严行参办,以致各该员等毫无畏惮,任意迟延”[19]。即督抚官员为了讨好属员,不论其催漕是否卖力,都一味的为其乞求皇帝的恩赏,这样就导致催漕员弁对催漕一事产生懈怠心理,并不实力催漕。这应该也是每年漕船不能按时抵达京通仓的原因之一。

由于史料限制,以上关于明清时期之催漕弊端,有的是就整个漕运过程中漕船催趱情况而言的,但天津地区的漕船催趱是整个漕运过程的一部分,所以这些弊端在天津地区也难免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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