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船舶检验管理

船舶检验管理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船舶只有通过检验证明符合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取得相应的合格技术证书。本章主要涉及法定检验。船检局以“ZC、船舶载重线、船级和检验钢印”为标志。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部门根据稳性、载重线规范核定签发的,一般长期有效。船舶检验部门根据船舶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规范核定签发的,规定船舶允许载客人数。该证书与船舶适航证书一并使用方可有效。

第六章 船舶检验管理

船舶检验是指国家授权或国际上承认的船舶检验机构、组织等,按照国际公约、规范或规则的要求,对船舶的设计、制造、材料、机电设备、安全设备、技术性能及营运条件等所进行的审核、测试、检查和鉴定,是目前各国为保证船舶技术状态,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所普遍采取的一种对船舶监督管理的措施。通过检验可以确定船舶及其设备是否适合预定的用途,是否具备在一定航区安全航行及营运的能力和条件。船舶只有通过检验证明符合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取得相应的合格技术证书。船舶技术证书,是船舶登记、签证、船舶保险、海事索赔和处理等的必备文件。

一、船舶检验分类

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船级检验;另一是船舶法定检验。本章主要涉及法定检验。船级检验属于船舶所有人自愿进行的船舶检验,一般是由国际上承认的民间机构按照船舶建造与入级规范的规定进行的检验,检验属于公证性质。其目的是为了国际航行与国内航行船舶保险的需要。当前的船舶保险制度在船舶保险时,各保险公司都要求船舶必须持有承认的船级社所签发的入级证书;另根据有关航运法律规定,作为承运货物的船舶至少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适航的,否则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是不能享受有关公约或法律内规定的免责权利的。如果船舶持有合适的船级证书,该证书就是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使承运人在海事的索赔和处理中处在较为主动的地位。而法定检验是船旗国法律规定的,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所要求船舶必须强制进行的检验,一般是船舶进行登记、悬挂一国国旗、船舶航行必须应接受的检验、检查。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方可航行。

二、船舶检验机构

我国船舶检验机构成立于1956年,1998年之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直属交通部领导。1963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第1条规定了我国船舶检验局是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船舶执行监督检验,使船舶具备保证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检局以“ZC、船舶载重线、船级和检验钢印”为标志。过去的船舶检验机构既作为国家政府船舶检验部门,又作为中国民间船级社。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原船舶检验机构履行的法定检验职能与制定船舶规范职能的部门与原海上安全监督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真正实现了法定检验与船级检验的分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设船舶检验处,其主要职责是,管理船舶检验和船舶技术监督工作;监督管理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及在我国沿海作业的外国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检机构及验船师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承办法定检验授权事宜;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5个船舶检验管理处,在武汉设交通部海事局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由长江海事局代管),负责对辖区内地方各级船检机构的船舶检验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和技术业务领导。同时负责验船机构的资质认可和验船师的任职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主要业务是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定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国家海事局授权,也可以代行法定检验并开展相关业务。

三、船舶法定检验种类

船舶检验按照检验项目及间隔期不同可分为建造检验和营运检验;营运检验又分为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包括循环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

1.建造检验。指新建和改建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持船舶建造图纸及技术文件、资料送船检部门审查,同时申请建造检验。

2.初次检验。指凡未经我国验船部门监督建造的由国外购置进口的船舶及原先不属于检验范围的船舶转由各地船检部门检验的船舶应申请初次检验。

3.特别检验。指定期对船体、机械、锅炉、电气及各种船舶设备进行全面和详细的检查,其目的是查明各部分的蚀(磨)耗及损坏程度,确定能否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经验船部门同意,钢质船舶特别检验可用循环检查制代替。

4.中间、年度检验。指定期对船体、机械、锅炉、电气及各种船舶设备进行检验并了解使用情况,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可否继续安全航行。

5.临时检验。指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向验船部门申请临时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2)改变船舶检验证书所限定的航区和用途的;

3)船舶检验证书已经失效的;

4)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或环保机构责成进行检验的。

以上各类检验经验船机构检验合格后,由验船机构按规定核定船舶总吨位、净吨位、载重线和乘客定额,并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是船舶投入航行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技术文件。船舶营运期间,必须保持各类证书持续有效。

1.验船部门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主要证书

1)船舶吨位证书。船舶检验部门根据船舶吨位丈量规范进行丈量核定后签发的,一般长期有效。

2)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检验部门根据稳性、载重线规范核定签发的,一般长期有效。但如船舶技术条件改变,以致需要改变原定干舷时;或船舶不按规定装载,船舶吃水超过勘划航区(航段)载重线的上缘,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自行失效。勘划在船舶船体上的载重线标志应与证书所示的相一致。

3)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检验部门对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视情况可延期1至3个月。

4)乘客定额证书。船舶检验部门根据船舶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规范核定签发的,规定船舶允许载客人数。该证书一般长期有效。

5)临时乘客定额证书。客船如因特殊需要(如春运期间为及时疏运旅客)除固定的载客处所取得乘客定额证书外,利用其他非固定载客处所载客,以及货船因特殊需要,利用装货处所载客,均必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乘客定额证书。该证书除核定临时乘客定额外,还具体规定了航行区域和期限。若超过核定的航区和期限,证书自行失效。

2.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拖)证书

船舶除持有《船舶检验证书簿》所包括的各类证书外,航行于我国内河航区、装运符合国家标准包装规定危险货物或推(拖)运的船舶,必须持有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拖)证书。该证书一般仅签发单航程的有效期,如果船舶在短期内连续装/推(拖)运固定货物品种,则可根据船舶技术状况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在固定的装货处所载运固定货品,且航线固定的船舶,可签发最长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该证书与船舶适航证书一并使用方可有效。

3.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化学品适装证书

航行于我国内河航区(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的各类钢质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船舶(不包括载运石油或易燃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化学品适装证书。该证书有1年的有效期,并与船舶适航证书一并使用方可有效。

4.内河散装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航行于我国内河航区装运在温度37.8℃时,蒸汽的绝对压力超过2.8Pa的液化气体的船舶,须持有内河散装液化气体适装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一般为1年。

5.防止油污证书

22kW及以上的船舶须持有船检部门核发的防止油污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1年。22kW以下的采用简易设施储存含油舱底水的小型船舶,可免除持有防止油污证书的要求;进行检验时,应附带检查其简易储油设施的可靠性,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予以签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