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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救助报酬请求失效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难救助报酬是指救助方的救助行为取得效果时,有权从被救助方获得的款项。救助人之间一般不进行平均分配,而是由各方根据《海商法》第180条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所谓救助费用,按照《海商法》第18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

三、海难救助款项

海难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一)海难救助报酬

1.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

海难救助报酬是指救助方的救助行为取得效果时,有权从被救助方获得的款项。救助报酬的支付应该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根据《海商法》第180条第1款的规定,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的价值;(2)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救助方式、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2.救助报酬的支付和分配

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各被救助方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如果有多个救助人进行救助,则产生救助报酬的分配问题。救助人之间一般不进行平均分配,而是由各方根据《海商法》第180条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救助方取得报酬后,应在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如果有的话)、船长及船上其他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分配,海商法未对此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合同未约定救助报酬,则每个救助人均可单独按其应得比例向被救助人请求救助报酬,合同另有约定,则可依据合同的约定请求救助报酬。[5]

(二)特别补偿

特别补偿是指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以后,救助方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的至少相当于救助费用的补偿款。所谓救助费用,按照《海商法》第18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

根据《海商法》第182条的规定,特别补偿的支付应该遵循以下标准:

(1)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海商法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2)救助人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30%。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100%。

(3)在任何情况下,救助方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依法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4)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5)海商法关于特别补偿的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

(三)对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限制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6]在下列情况下,救助方的救助款项请求权将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1)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2)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无权获得救助款项。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

(3)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4)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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