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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一)被担保海事请求的范围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前者是担保物权,是从权利,而后者是债权,是主权利,前者的存在必须以后者的存在为前提。《1926年公约》为约束各国设定优先权项目,限定了享有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范围。

三、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

(一)被担保海事请求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前者是担保物权,是从权利,而后者是债权,是主权利,前者的存在必须以后者的存在为前提。而反过来,船舶优先权消灭并不影响其担保的海事债权的存续,只不过这一债权不能再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而成为普通债权。

哪些海事请求可以获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取决于国家的公共政策选择,各国差别很大。在历史上,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曾经种类繁多,达十几种,按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性质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基于契约、准契约、侵权行为和其他原因产生的船舶优先权。基于契约产生的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船长船员工资优先权、船长费用开支优先权、船货抵押贷款优先权、共同海损优先权、货物或行李灭失优先权、托运人优先权、修船人优先权、拖航费用优先权等。基于准契约产生的船舶优先权是指海难救助报酬优先权。救助行为属于准契约行为或无因管理行为,不过这是基于传统上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No Cure,No Pay)而言的,现代海难救助实践中,契约救助的情况已十分普遍。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船舶优先权被称为损害赔偿优先权,按照损害对象又可分为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优先权和财产损害赔偿优先权。基于其他原因产生的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司法费用优先权、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的优先权和港航税费优先权。

在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发展过程中,基于合同产生的优先权项目逐渐减少,其原因在于,合同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缔约对手的权利,因此也应承受自己选择失误造成的风险。而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优先权项目,权利人完全是无辜受害,应当予以保留。其他类别优先权项目立法目的具有较强公共利益属性,也应保留。《1926年公约》为约束各国设定优先权项目,限定了享有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范围。而《1967年公约》在《1926年公约》基础上又对海事请求范围有所缩小,《1993年公约》进一步缩小范围,只规定了五项船舶优先权。

我国《海商法》第22条有关船舶优先权所担保海事请求范围的规定基本参照《1993年公约》,分别是: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则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二)被担保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受偿顺序的原则不同于一般债权。这些原则主要包括:倒序原则、同等地位原则、公共政策原则。倒序原则又称后来居上原则,是指在时间上后来发生的海事请求先于先发生的海事请求受清偿。适用倒序原则的原因在于,某些海事请求对于其他优先权具有保全作用,例如海难救助使船舶脱离危险境地,保全了其他海事请求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使其他船舶优先权得以存续,因此应当给予这些海事请求更为优先的受偿地位。同等地位原则是指海事请求不分发生先后,按比例同等受偿。公共政策原则则是各国立法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规定海事请求权人享有不同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所遵循的公共政策与设立船舶优先权所遵循的公共政策基本一致,主要有对船员等不利地位人员利益的特别保护,对海上救助事业的鼓励,对保全船舶行为及对航运业的鼓励,对航运安全的促进,对无辜受害者的保护等。船舶优先权在公共政策指引下,分成等级,分别依次受偿。

《海商法》第23条规定,本法第22条第1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22条第1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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