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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报酬属于船员工资吗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海难救助概述(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性质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制度。根据《海商法》第171条的规定,海难救助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从上述规定可知,海商法中的海难救助是狭义的救助。如果救助行为发生在其他地点,则不能成立海难救助。

一、海难救助概述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性质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制度。海难救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救助包括对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救助仅指对财产的救助。根据《海商法》第171条的规定,海难救助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从上述规定可知,海商法中的海难救助是狭义的救助。事实上,广义与狭义的划分并不影响对海难救助的行为要件和性质的认定,仅涉及救助报酬的支付问题,即单纯的人命救助,救助方不能向被救助方请求支付报酬,只能参与其他救助方因救助财产取得报酬的分配。

关于救助法律关系的性质,学说不一,概括起来有无因管理说、准契约说、不当得利说、特殊事件说等。[2]上述学说都试图在传统民商法制度体系中为海难救助寻找理论基础。事实上,海难救助是为了鼓励航海而产生的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关系,它以衡平和效益为基础,以防止和减少航运事业中的损失及成本、保护环境为目的,已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独立体系。

(二)海难救助的种类

(1)纯救助。纯救助又称为真正救助,指船舶遇险后,未曾请求外来援助,救助人自愿进行救助的行为。纯救助是海难救助最原始的形式,它无需签订任何协议,而且实行“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即双方事先无需约定报酬数额,而是依据救助效果进行支付。由于纯救助没有合同依据,救助方的报酬也没有保障,在现代航海实践中已很少采用。

(2)合同救助。合同救助指当事人在救助前或者救助时签订救助合同,并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救助。合同救助较充分地体现了双方的意志,为救助方获得合理报酬提供了合同依据,较好地适应了现代海难救助的需要,是最常见的救助形式。我国《海商法》对合同救助作了详细的规定。

(3)雇佣救助。雇佣救助又称为实际费用救助,指按照救助方实际支付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计算救助费用的救助。雇佣救助不同于合同救助,雇佣救助一般在情势不太危急时签订,指挥权在被救助方,而且无论救助是否有结果,救助方均有权取得合同约定的酬金。由于雇佣救助更多地体现了雇佣的性质,现代海商法已不再把它列为海难救助的范围,而是划归海上服务合同。我国《海商法》没有规定雇佣救助,但是把雇佣救助的酬金规定为救助款项的一种。[3]

(三)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被救对象属于法律规定的海难救助的标的。海商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这里的“船舶”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同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藏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不包括在救助对象范围内。

(2)救助行为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如果救助行为发生在其他地点,则不能成立海难救助。

(3)被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处于危险之中。这种危险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不一定是紧迫的,但必须是事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比如,丧失续航能力的船舶面临即将到来的台风的威胁,如果不施救,船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4)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所谓救助义务,指对被救助方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比如,遇险船舶的船员对本船舶和船上财产的救助,拖航合同中承拖方对被拖对象的救助,等等。凡是有义务进行救助的,均无权请求获得救助报酬。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的救助,救助方仍然可以享有救助款项请求权。[4]

(5)救助必须取得一定的效果。有效果是指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全部或部分得救,或者阻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海难救助中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早已为救助公约和各国法律普遍接受,但是,严格来说,该原则主要是对救助方获得报酬权利的限制而不是对救助构成要件的限制。而且,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即使没有取得救助效果,仍然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救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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