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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货物作业合同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危险货物作业,作业委托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害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港口经营人接收货物后应当签发用以确认接收货物的收据。港口经营人未能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完成货物作业,造成作业委托人损失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

作业委托人,是指与港口经营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货物接收人,是指作业合同中,由作业委托人指定的从港口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作业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虽然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二者是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的。因为货主(托运人)要改变货物的位移,从甲地运到乙地,必须经过起运港的装卸作业,中途船舶运送、目的港的装卸作业等环节才能完成。所以,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还要与两头港(起运港与目的港)的港口经营人订立作业合同。如果只订立一个作业合同或只订一个运输合同,要完成货物位移的全过程是不可能的。所以这两个合同可以说是姐妹合同。要履行好这两个合同,除得到托运人(货主)的配合外,首先必须从签订这两个合同的主体单位——运输企业、港埠企业做起。这两个合同,实际操作起来是密不可分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要迅速安全地完成一批货物的运输,履行好这两个合同,港航双方必须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和支持。这是港口作业合同的特性,也是与其他商业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

一、作业合同订立

作业合同的标的是对运输货物的作业行为。在履行作业合同中,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费用,负责作业委托人的运输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存储、驳运等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围绕货物作业而产生的。

港口作业主要包括:装卸、储存、驳运、换装、分拣、混合、制作标志、更换包装、灌包、拆包、捆绑、加固、装拆集装箱以及运输所需要的其他各种服务。这些港口作业内容,均由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通过订立作业合同来实施。

作业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水路运输货物的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作业合同。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次作业合同或长期作业合同。订立作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和货物接收人名称;

2.作业项目;

3.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4.作业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5.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6.包装方式;

7.识别标志;

8.船名、航次;

9.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作业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作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1.作业委托人

1)作业委托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和作业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港口经营人。

因作业委托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作业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与港口经营人约定货物保管的特殊方式和条件。

3)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应当与作业合同的约定相符。

4)笨重、长大件货物作业,作业委托人应当声明货物的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件货物和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

作业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件货物重量或者长度超过下列标准的,为笨重、长大件货物:

沿海:重量5t,长度12m。

长江、黑龙江干线:重量3t,长度10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省内作业的笨重、长大货物标准,可以另行规定,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5)以件运输的货物,港口经营人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的实际重量或者体积,与作业委托人申报的重量或者体积不符时,作业委托人应当按照实际重量或者体积支付费用,并向港口经营人支付衡量等费用。

6)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作业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应当在保证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提供足够数量的备用包装。

7)危险货物作业,作业委托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害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

8)作业委托人委托货物作业,可以办理保价运输。

9)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港口经营人,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在港口经营人已履行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使港口机械库场等设备处于良好的情况下,因货物的性质或者携带虫害等情况,需要对库场或者货物进行检疫、洗刷、熏蒸、消毒的,应当由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

10)港口经营人将货物交付货物接收人之前,作业委托人可以要求港口经营人将货物变更而交给其他货物接收人,但应当赔偿港口经营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作业合同约定港口经营人从第三方接收货物的,作业委托人应当保证第三方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作业合同约定港口经营人将货物交付第三方的,作业委托人应当保证第三方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交付或者接收货物。

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时,货物接收人应当验收货物,并签发收据,发现货物损坏、灭失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货物接收人在接收货物时没有就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视为港口经营人已经按照约定交付货物,除非货物接收人提出相反的证明。

11)除另有约定外,作业委托人应当预付作业费用。

12)作业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作业委托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港口经营人

1)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根据作业货物的性质和状态,配备适合的机械、设备、工属具、库场、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港口经营人接收货物后应当签发用以确认接收货物的收据。

单元滚装货物作业以及货物在运输方式之间立即转移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港口经营人应当妥善地保管和照料作业货物。经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检查,发现有变质、滋生病虫害或者其他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

3)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完成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未能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完成货物作业,造成作业委托人损失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作业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对货物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对危险货物的危害性质,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或通知有误,港口经营人可以拒绝作业。并根据货物的危害程度,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停止作业、销毁货物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业委托人对港口经营人因作业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港口经营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且已同意作业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港口设施、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停止作业、销毁货物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5)除另有约定外,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其他货物按件数交接;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的,货物在港口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的,重量以该计量确认的数字为准;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的,除对计量手段另有约定外,有关单证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港口经营人不构成其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

6)应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的要求,港口经营人可以编制普通记录。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的编制,应当准确、客观。货运记录,应当在接收或交付货物的当时由交接双方编制。

交接集装箱空箱时,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交接整箱货物,应当检查箱体、封志状况并核对箱号;交接特种集装箱,应当检查集装箱机械、电器装置、设备的运转情况。集装箱交接状况,应当在交接单证上如实加以记载。交接时发现集装箱封志号与有关单证记载不符或者封志破坏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7)货物接收人没有在期限内接收货物,港口经营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货物转栈储存,有关费用、风险由作业委托人承担。

8)货物接收人逾期不提取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每10天催提一次,满30天,货物接收人不提取或者找不到货物接收人,港口经营人应当通知作业委托人,作业委托人在港口经营人发出通知后30天内,负责处理该批货物。

作业委托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处理货物时,港口经营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批货物作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条件时,港口经营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将货物提存。

9)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作业费、速遣费和港口经营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货物接收人接收水路运输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核对证明货物接收人单位或者身份以及经办人身份的有关证件。港口经营人对收集的地脚货物,应当做到物归原主,不能确定货主的,应当按照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11)单元滚装运输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提供适合滚装运输单元候船待运的停泊场所、上下船舶和进出港的专用通道;保证作业场所有关标识齐全、清晰,照明良好;配备符合规范的运输单元司乘人员及旅客的候船场所。

12)旅客与运输单元上下船和进出港的通道应当分开。

13)港口经营人对港口作业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港口经营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3)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4)包装不符合要求;

(5)包装完好但货物与港口经营人签发的收据记载内容不符;

(6)作业委托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7)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8)作业委托人、货物接收人的其他过错。

三、港、航货物交接

1.运输货物港口装卸作业过程中的交接,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的规定,船方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提供配、积载图(表),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配、积载图(表)进行作业,船方可以在现场对配、积载提出具体要求。

2.国际运输以件交接货物、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船方应当通过理货机构与港口经营人交接。

前款规定以外的货物和集装箱,船方可以委托理货机构与港口经营人交接。

3.船方应当向港口经营人预报和确报船舶到港日期,提供船舶规范以及货物装、卸载的有关资料,使船舶处于适合装、卸载作业的状态,办妥有关手续。

4.水路运输货物,港口经营人与船方在船边进行交接。

5.同品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件装货物,船方与港口经营人应当商定每关货物的数量和关型,约定计数方法,逐关进行交接,成组运输货物比照执行。

6.船方与港口经营人交接国内水路运输货物,应当编制货物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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