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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国内运输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需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8.4.2 航空货物国内运输

1)货物托运

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货物托运书,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有: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货物品名;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货物实际价值;货物声明价值;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货物特性、储运及其他说明;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他物品。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千克。重量不足1kg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kg时,按1kg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kg。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kg,体积一般不超过40cm×60cm×100cm。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kg,体积一般不超过100cm×100cm×140cm。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cm。每千克货物体积超过6000cm3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cm3折合1kg计重。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2)货物收运

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方可收运。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需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h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货运单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正本三份为:第一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接收货物后签字盖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副本。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填单地点和日期;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货物品名、性质;货物的包装方式、件数;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运输说明事项;托运人的声明。

3)货物运送

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需办理联程急件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根据货物性质,承运人应按下列顺序发运: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国际和国内中转联程货物;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承运人应当建立舱位控制制度,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舱位合理配载,避免舱位浪费或者货物积压。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

承运人运送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承运人应当根据进出港货物运输量及货物特性,分别建立普通货物及贵重物品、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货物仓库。货物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库内货物应当合理码放、定期清仓;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冻等工作,保证进出库货物准确完整。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4)货物到达和交付

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2h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h内发出。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货物被检查机构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他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5)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千克人民币20元。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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