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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航道及运输管理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港航监督是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和贯彻有关港航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对船舶依法进行检验,确保船舶满足法定技术要求;审查船员配额,对船员进行考核、年检、教育;对航行安全和港口作业安全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海事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

2.3.1 水路航道及运输管理

长江航道、京杭运河为国家航道,属交通部长江航道局管理,省境内的河、湖航道为地方航道,由地方航道局管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除充实加强航道管理组织建设外,也着重加强技术管理和规章建设,使航道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建国初期,每届枯水季节,长江下游各浅水航道水深不足时,使用拖耙疏浚,即以钢丝绳系牢铁耙,下沉江底,用机艇拖带耙松土层,随流冲散。此法不能根除淤土,后为机械挖泥所代替。

长江下游航道工程船舶经多年发展,除拥有各类测量、清障、打捞、疏浚等机动船舶67艘外,还先后从国外引进自航链斗式、自航耙吸式、非自航绞吸式3种类型的工程船舶7艘,在长江下游江苏河段,水浅多变的江心洲、仪征、焦山、丹徒、口岸、白茆沙等水道进行疏浚,对保证航道通畅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3年、1984年,水上运输个体、联户急速发展,初步形成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运输结构。1984年12月,交通系统提出改革运输计划管理办法,压缩指令性计划,扩大市场调节,规定指令性计划只限于防汛、抢险、救灾和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运输,如电厂和生活用煤、粮食、农用化肥、农药、国家重点工程的建筑材料等国家计划分配需要确保的运输任务以及政府交办的临时突击性物资运输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经济迅速发展,随着放宽搞活政策的实施,运输市场出现多种运力状况。交通部门所属运输企业是承担运输任务的骨干力量,在使用安排时应优先发挥其作用。非专业运力以担负工农业生产过程的运输任务为主,在需要参加流通过程运输时,必须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省、地水运企业以承担全省、全区的运输任务和跨省、跨区的干线运输任务为主。市、县属水运企业以承担市、县境内(包括疏通港站)的短途运输任务为主,但遇有运力余缺的情况,则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平衡调剂。对非专业运力的组织管理也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省、地、市、县交通局为管理运输市场的主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具体掌握运输市场的管理工作,各地(市)县航政、航道管理处(站)应把运输市场管理的监督工作列为自己的职责,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必要时可在重要船闸、交通要道上设临时的或经常的检查站组织检查。

港航监督是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和贯彻有关港航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对船舶依法进行检验,确保船舶满足法定技术要求;审查船员配额,对船员进行考核、年检、教育;对航行安全和港口作业安全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海事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

1979年,全国地方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对交通监理机构性质、人员编制、明确规定:省交通局设交通安全监督处,统管全省交通监理和航政工作;地区、市设交通监理所(分局)和航政所;县(市)设交通监理站(所)和航政站(所),专门负责管理水上交通安全指挥、港航监督、船舶检验、船员考核、海损事故处理等水上安全行政管理工作。1987年6月,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统一水上交通安全监理机构名称为“港航监督”的规定,全省各级港航监理机构统一名称为省交通厅港航监督局及市(县)港航监督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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