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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提出

时间:2022-10-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未发生死亡事故不代表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更不能说明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监管要求,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何区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状况,根据不同的状况分别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这又涉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核问题。

1.2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提出

确立安全生产条件不是我们研究的真正目的,对安全生产条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或评判才是我们所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确立安全生产条件是基础,评价安全生产条件才是关键,即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正确定位是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基础,开展评价是客观评判和正确认识安全生产条件的关键,两者相辅相成。所以这里又引发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问题。

何谓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这几年才陆续出现的新名词。由于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一个新生事物,加之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习惯思维,难免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或差距。

前面提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所确定的两个安全生产条件,它们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条款上有无“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文字内容,一个有,一个没有。之所以说有无“文字内容”,主要是为了强调两个法规对安全评价都提出了管理要求,只是文字上不同,其管理的实质要求是相同的。经过深入研究分析,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对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与安全评价的概念的理解。本书的后续章节将要讨论什么叫“安全评价”、什么叫“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以及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和区别等。如果能够对“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就能够掌握安全生产管理在评价方面的实质要求,避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形成不必要的误区,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为了对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有关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条例所确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时间为45日,主要考虑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较多,也比较复杂,既要审查书面材料,又要到现场审核。所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不同于过去管理资料的审核,无论在审核的内容上还是在审核的方式上均有新的要求。但目前不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还是坐在办公室审核企业报送来的所谓的“安全生产条件”资料,以此来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也就是说,为保证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至少每3年需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一次,符合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这些生产企业将不允许再从事生产活动。这就表明,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将成为一项长期的制度被固定下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必须制定最少3年内再次审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计划,以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对于是否每3年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审查也存在争议。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只要企业未发生死亡事故,就可以不审核安全生产条件,依据是条例的第九条第二款的内容。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片面的,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再审查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另一个是“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企业未发生死亡事故不代表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更不能说明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目前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表明,“严格遵守”只能是一些特例,否则也不会出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因此,每3年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审核是原则,也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应成为惯例;而不审核是例外,“例外”是指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如果不通过审核,又从何得知企业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监管要求,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但要经常性地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而且还要针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状况,如对出现安全管理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作出是否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如何区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状况,根据不同的状况分别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这又涉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核问题。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对于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至少有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核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实施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三是对申请延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再次审核。并对审核后的企业作出:①准予发证;②不予发证;③继续使用;④暂扣证书;⑤吊销证书;⑥同意延期;⑦不同意延期;⑧不再审核,自动延期等8种类型的行政许可。

通过以上叙述,我们应当意识到,安全生产条件不只是简单的13项条件。从审核时间为45日看,安全生产条件包含了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的众多内容,且比较复杂;从8种类型的行政许可判断,对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判定不可能简单地称之为“具备”或“不具备”两种定论,在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的类型企业里面至少有“审核”和“不再审核”等区分,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的类型企业里面应该存在“暂扣证书”和“吊销证书”的区别。所以必须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较全面地判定,才能确定对企业作出不同的行政许可。“依法行政”,依照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判断,这是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提出的又一项重要课题。

如何确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已是当前非常重要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管理课题,这也是本书重点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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