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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时间:2022-10-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是针对“人的安全行为”程度开展评价,而安全评价主要是针对“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评价。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条件为13项,“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13项安全生产条件内容之一。但是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安全评价不能代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安全生产许

◆5.3.4 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如前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利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款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十七条也明文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我国现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等行业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安全评价工作,而且安全评价工作也对这些行业的生产安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人们已经注意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13项条件,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则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是12项。它们的主要差别就在于相应条款上有无“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文字内容。实际上,两个管理文件关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建筑行业在国务院提出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提出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正确理解这一变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建筑行业的特点

安全评价是对固定场所、完备工艺、成熟设备等所进行的安全评价。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企业,它们都有定性、定形并向外出售的流动产品,其生产的环境在相当一个时期内是不会发生大的变化的,有的是基本不变的生产环境,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工艺、设备也相对稳定、基本固定。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述,这些企业“生产是固定的,产品是流动的”。

恰恰相反,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品”是房屋、桥梁、道路等,明显表现在它的“产品是固定的,生产是流动的”。“产品是固定的”只是说明产品的位置是固定的,但它的使用性质及其形状各不相同。“生产是流动的”主要是指生产产品的地点随着产品生产而变化,每一个生产产品的位置不同,带来了生产地点的不同和生产环境的不同。所以,每一件产品的生产要求都不相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没有一件建筑产品是相同的。“生产流动”的另一个显著现象是建筑队伍人员的不断变化,有时称建筑施工“队伍是流动的”。正是这一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建筑施工行业安全评价工作无论是在管理上还是在机制上都未真正开展起来,或难以按照其他四大高危行业的安全评价模式开展,这是由行业特点所决定的。但是建筑行业也开展了类似的安全评价。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中就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笔者认为,这一条件就是对建筑行业安全评价提出的要求。不可否认,目前社会上已开展的安全评价存在诸多问题,建筑业在开展安全评价方面应慎重其事,吸取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2)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与安全评价对象不同

如图5-4轨迹交叉论事故模型,工伤事故源于生产现场人和物两个方面的隐患,如人流和物流中的隐患未能消除,两个流动线路轨迹相交叉的“点”就是发生事故的时空。人流中的隐患即为人的不安全动作或行为;机械和物质危害是构成能量逆流中的不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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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 轨迹交叉论事故模型

如前所述,无论是针对矿山企业,还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评价,它们主要都是针对企业中的“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的。其目的是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措施,从而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一种反向论证评价。

轨迹交叉理论指出:难以控制的是“人失误”,控制设备、物流不发生故障相对简单。某些管理人员甚至某些领导干部,总是错误地把一切伤亡事故归咎于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实质上,人的不安全动作也是由于教育培训不足等管理欠缺造成的。所以说,无论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还是物的不安全状态,究其根本均是由于管理上的不当、欠缺等造成的,故而从本质上抓好管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这种管理是前置性的管理,是安全生产本质性管理。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就是基于这种思想而形成的。

从第2章我们已经了解到,所谓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或影响(或制约)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即人的安全行为、物的安全状态以及人的安全行为和物的安全状态组合。

而针对“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的评价是正面的评价,即“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达到何种程度。

所以,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是针对“人的安全行为”程度开展评价,而安全评价主要是针对“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评价。

3)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与安全评价阶段的要求不同

如前所述,根据时间阶段的不同,安全评价可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专项评价4种类型。在整个企业的生命周期内,应根据所处阶段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安全评价,以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则是一个覆盖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评价管理。它既可以评价新办企业是否具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格,又可以评价已生产企业或施工现场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是否具备或持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4)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涵盖了安全评价的内容

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条件为13项,“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13项安全生产条件内容之一。显而易见,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包括了对“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进行评价的要求。所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涵盖了安全评价的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内容也包含了安全评价的要求,只不过它主要是以第十项“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管理要求来实现。

5)各行业根据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管理要求均设定了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笔者了解到,并不是建筑行业提出的安全生产条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所确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区别,其他各行业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管理要求均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中设定了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大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中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内容见表5-3。

表5-3 五大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内容比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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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条款详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8、9、10、11号令,建设部第128号令,国家国防科工委第17号令

综上所述,由于行业特点的不同,决定了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等要求不同。但是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安全评价不能代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当然,安全评价也是不可忽视的管理方法,它不但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安全生产条件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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