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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组稿与特色选题

时间:2022-03-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专题组稿与特色选题——《甘肃社会科学》法学栏目的经验与体会王 勇作为《甘肃社会科学》的一位忠实的读者,在最近五六年以来,我发现了《甘肃社会科学》在稿件选编、栏目设置方面的一系列可喜的变化。《甘肃社会科学》法学栏目对区域特色选题的关注也较早。这是我在《甘肃社会科学》上发表的第一篇具有“区域特色”的文章。
专题组稿与特色选题_学林华章:《甘肃社会科学》创刊30周年纪念文集(1979-2009)

专题组稿与特色选题

——《甘肃社会科学》法学栏目的经验与体会

王 勇

作为《甘肃社会科学》的一位忠实的读者,在最近五六年以来,我发现了《甘肃社会科学》在稿件选编、栏目设置方面的一系列可喜的变化。主要的表现是:专题研讨即组稿明显增加;立足西部或西北的具有区域特色的选题明显增加。这个变化的趋势在法学栏目中也呈现出来了。当我细细品读《甘肃社会科学》法学编辑杨文德发来的《甘肃社会科学》1979—2009年法学类文章目录汇编时,也同样发现了这个变化的趋势。

《甘肃社会科学》法学栏目在2004年第5期刊发了孟勤国教授主持的《物权法前沿问题研究(三篇)》。这是我所看到的在法学栏目中刊发出来的最早的专题组稿。从现在来看,这一组专题研讨的文章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在随后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似乎可以看到这一组文章的一些影子。此后,法学栏目中的专题研讨的文章即组稿便不断增加,并且初具规模。与此相应,法学栏目中的文章的转载率和引证率也不断上升,在法学界的影响不断增加。专题研讨的文章即组稿之所以在近年来受到更多的重视和关注,一个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组稿能够从不同视角对同一个主题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讨论,能够对当代中国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作出更为有效地回应;同时,组稿也节约了读者的阅读相关文章的搜寻成本,实现知识生产的规模效应。当然,从全国的社科学术期刊发展趋势来看,刊发组稿也成一个重要的共识。《甘肃社会科学》法学栏目能够及时回应这样一个发展趋势,能够迅速作出相应的调整,显然是一个明智之举。

《甘肃社会科学》法学栏目对区域特色选题的关注也较早。从1998年第6期刊发姚文仓的《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和王瑾《甘肃毒品犯罪的现状及治理》的文章开始,便在文章的特色选题和区域优势方面作出了明确的定位。到目前止,以西部区域经验资料为切入点的法学论文已刊发了20多篇。作为一名作者,在这个问题上,我与《甘肃社会科学》的编辑同志不约而共地走到了一起。2002年第2期,《甘肃社会科学》朱智文先生欣然刊发了我与李玉璧教授合作的一篇文章《西部开发与中国法治的本土化进程——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这是我在《甘肃社会科学》上发表的第一篇具有“区域特色”的文章。

在2006年第5期上,《甘肃社会科学》法学栏目编辑杨文德先生在刊发我的《演进与互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权力运行机制与公民权利保障》一文时,特意撰写了“西部法文化论坛·(《甘肃社会科学》)编者按”,其中写道:

随着法治的不断推进,在法律移植的同时,学界的研究越来越重视“本土资源”和“中国情景”,重视法律的“内生”和存在的社会条件及制度背景,不断地走向务实和理性。西部地区有着广阔和深厚的法律文化资源,如何挖掘这些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资源,加以研究和利用,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我刊从本期始,将根据来稿及组稿的情况,不定期开设“西部法文化论坛”专栏,以挖掘西部法律资源为指向,注重第一手资料,注重实证研究,注重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注重服务现实,以期为全球化背景下的法文化建设,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为西部的法治实践有所贡献。本期刊发的王勇副教授的这篇文章立足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这一特定的场域,运用实证的、比较的研究方法,考察了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权力运行机制和公民权利保障的一种规律性互动逻辑,透过作者清晰而严谨的论证,或许可以为当下政府机制创新和公民社会建设提供些许启发。本刊拟在近期围绕“西部法文化的界定”、“西部法文化研究的现状及问题”、“西部法文化的特色和价值”、“如何挖掘和利用西部法律资源”等方向选题,试图先从宏观层面展开就这一问题的讨论,而后再到微观到具体。诚邀已在该领域有研究的和对该问题有兴趣的专家学者踊跃赐稿,本刊将择优刊发。

杨文德先生言出必行,随着这个“编者按”的刊登,围绕“西部法文化”的一些优秀稿件被连续不断地推出。这些文章主要有:刘淑媛:《西北农村回族已婚妇女继承权问题探析》(2006年第6期)、陈金全、郭亮:《西南少数民族法律生活的历史和现状》(2007年第2期)等。在这个问题上,杨文德作为一位专业的法学编辑,是具有战略眼光的,并不仅仅是为了特色而特色;作出创造性的研究成果,产生知识增量才是最终的目标。为了把《甘肃社会科学》法学栏目中的“西部法文化”这一特色专题做大、做强,文德除日常性的组织约稿工作外,还从专业的学术期刊发展的视角,从法学的知识社会学的视角对区域特色选题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探讨。这从我与他的多次交流中,可以看得出来。甘肃的法学研究如何突出特色、如何体现区位优势,这些问题,是我与文德在近年来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交流和讨论最多的问题。

说实话,能够与杨文德交流所谓办刊特色问题,是以我的前期思索作基础的,否则,这个问题我是没有发言权的。我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最早是从对西北地区理论法学研究的现状进行反思开始的。记得2004年8月在甘肃政法学院召开的“全国法学期刊与法学研究”的学术研讨会上,我曾应任尔昕院长的邀请作了题为“西北问题与中国法理学的本土学术资源”的主题发言,受到了与会专家特别是谢晖教授的积极评价和热情的鼓励。与此同时,在参与相关课题的研究过程之中,西北师大王宗礼教授和丁志刚教授关于西北民族和政治问题的富有成效的研究也为我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示和资料来源。从那时起,便初步形成了法理学研究中的“西北问题”意识,撰写了数十篇关于西部或西北法律问题的论文。主要的目标是要提炼或挖掘出法理学视野中的真实而独特的“西北问题”,克服目前法学界关于西部或西北问题研究中的“标签化”倾向,尝试探索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比较优势。为了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在2006年6月份前后,我写了《“西北问题”与中国法理学的本土学术资源》的文稿,并呈送给杨文德进行了评论。杨文德的评论是以邮件的形式回复给我的,其中写道:

……大作已经拜读,是在前天晚上看完的,准确地说应该在昨天早上凌晨3点看完的,当时看完后很兴奋,没有睡意,一个很深的感受就是自己脚下的这片土地也有鲜活的理论,有学术资源,有法理学,有法学,而我们的研究却大都泛泛的把目光抛向了不可及的地方,忽略了自己身边触手可及的宝贵资源,把理论搞成了高深莫测的离生活很远的东西。所以,王老师很敏锐的能意识到并捕捉、思考被忽略了的西北问题,并长期坚持研究,很是难能可贵。西南政法大学曾代伟教授(他们成立了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也注重中国区域法律文化的研究,提出了渝湘鄂黔相邻地区“巴楚民族法文化圈”,我认为,王老师您的想法很好,我们完全可以以我们的区位优势,提出“西北问题”或者更具体的西北的问题,画一个圈或拉一条线,整合资源,推出去,进而形成我们的话语优势,并进而服务于西北的现实。就此问题我想也完全不必拘泥于法理学,我初步考虑,作为起步和尝试,我们可以以“法学视野中的‘西北问题’”为总题,以法理学为主,有典型的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参与,做一个专题,先推出去。

另外,就您文章本身而言,我这两天也在思考,觉得:1.视角问题:西北问题、法理学视野都是两个很宏大的方向,所以我想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能不能更明确一点,方向能不能更清晰一些,这样就不至于我们提出的问题有罗列感和未尽感。另外您又盖了“知识社会学”的帽子,所以,略显混乱。2.逻辑问题:上面的问题顺延下来就会有这样的问题,所提出的各个问题间究竟是什么关系,逻辑上如何安排?如果解决了这个问题也就当然地解决了各个问题的零散感,使整个“西北问题”有个向心力。3.实证问题:在论证各个问题时宜举出很典型的一两个西北实例,而不是零散的提一些,这样会很有说服力。4.特色问题:纵观全文,“西北问题”的独特之处尚不是很明晰,界限究竟在哪里,特色究竟在哪里,我想可以总括的更本质的说一下,另外,有些问题也不是西北独有,如第四、第六,在表达上也有把西北、西部混在一起的地方,我想讲西北问题就一定要在西北的场域里提问题,在界分上这个可能很难。当然您在具体的论证上也颇为扎实,而且时不时爆出新意,包括语言的丰富,都可以让人深切地体会到您是做了认真的思考的。……(“法学视野中的‘西北问题’”。

我对文德的评论作了以下的回应:

你的评论极为深刻,切中要害。我完全同意你的评论意见,这也是这篇文章的硬伤。容我再进行一切更深入地思考。最好是就如同刘光华老师所说,能够就这个话题大家集中起来讨论一下,看能否达成一些共识。每个人都提出数个自己认为的法学视野中的西北问题。当然,我担心,如果你提出的这篇文章的问题不解决,就有可能被别人指责我们是在“跑马占地”,是一种变相的标签化的研究。这是就为什么关于这篇文章的主题,我思考了许多年而迟迟不敢拿出来的原因。因此,重要的是这个问题能否达成共识,有没有共识(否则就是“影子拳击”),有没有必要达成共识?我期望对这个主题有兴趣的同仁一起来讨论一下!我觉得我们面临着一个“哈姆雷特”式的问题:西北或甘肃法学研究中的“特色”,做还是不做,是一个问题?!……(“法学视野中的‘西北问题’”。

可以说,在《甘肃社会科学》的其他栏目中,诸如社会学、经济理论与实践、历史学等栏目中,强调特色已经或正在形成共识——因而其在学术上影响也相对更大一些;但是,在法学栏目中,由于在法条主义法学(规范法学)、政法法学的影响仍然强大,人们在习惯上更多认为法律是普适的,而非地方性的,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强调特色研究面临着很多观念和认识上的障碍。但是,当我们更多以社会科学的视角来研究法律问题时,发现法律都是“有场景的知识”,因此,法学研究中强调特色就不仅仅是为了打所谓“擦边球”,搞点课题经费,而是为了更微观、更实证地研究法律问题,是为了有一些创造性的知识产生,当然也为了“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了在这些问题上达成更加广泛的共识,文德与我还会继续探讨下去。

毋庸置疑,从近年来中国学术界的各级、各类评价标准和绩效来看,《甘肃社会科学》法学栏目也是较为成功的,专题组稿与特色选题便是经验之一。这既是基于一个作者的切身体会,也是基于一个读者的亲身感受。专题组稿与特色选题是《甘肃社会科学》一直保持较高的引证率,一直保持CSSCI核心期刊的位置且排名领先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也是未来综合性社会科学学术期刊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甘肃社会科学》显然是走在了同类学术期刊的前列。

最后,谈谈建议。尽管专题组稿与特色选题在提升法学栏目的整体水准和学术影响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有改进的空间。通过仔细地阅读,我发现,现有的专题组稿基本上属于“笔谈式组稿”。这类组稿的主持人和作者在撰写专题文章时,有所谓共同的“问题意识”,但是基本上没有分享一个共同的经验资料。也就是说,专题组稿的作者并没有组织在一起到一个特定的地方,就一个特定的问题展开过调研。因此,这类组稿往往只有共同的主题,但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的“问题”,组稿存在“统而不合”的现象。有鉴于此,我的建议是鼓励刊发“调研式组稿”,即专题组稿的作者在具有共同的经验资料和问题意识的情况下,优先刊发。

关于特色选题的问题仍然不少,突出的表现就是“标签式”研究——在题目上贴着“西部”或“西北”的标签,但探讨的仍然是一般性的问题,“西部”或“西北”的特殊问题并没有真正被提炼出来,一些特定的约束条件或变量也没有被考虑或控制。“标签式”研究与重复研究是一对孪生兄弟。我的建议是鼓励刊发从实证个案视角切入来探讨西北地区法律问题的稿件。这种研究视角实质上是对“标签式”研究者的一种“程序”上的约束。比如2004年第4期刊发的马克林和岳天明的文章《甘、青特有民族法文化特色及法制建设的思考》、2009年第1期刊发的郑高键的文章《被告人翻供案件证据认定的基本思路——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42件典型案例的实证研究》等。这类稿件即使没有观点上的创新,但其贡献仍然是有的,至少是具有独特的经验资料的积累和梳理的,这为后来者研究相关问题,提供了基础和便利。

作者简介:王勇,生于1968年,男,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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