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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性景观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目前我国城市规划按阶段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划体系[9];相比之下,城市公共性景观规划设计体系建设显得十分薄弱。

1.1.2 城市公共性景观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正如众多专家学者所指出,城市公共性景观的蓬勃发展,在促进城市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的同时也频频出现诸多问题,造成建设性的破坏。主要体现为:系统整体的关联性差、规划设计质量亟待加强、景观评价效力不足以及开发建设的严重滞后等。

1)系统整体的破碎性

虽然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代表的城市公共性景观的系统化建设已经进行了许多年,但是从总体而言,城市公共性景观各自为政现象严重,普遍缺乏系统整体的大局观,各景观用地之间缺少空间上的联系与功能上的互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景观价值的发挥,导致个体的最优不能带来整体的最佳。系统整体的破碎性主要体现为:景观单体之间的连接度低,难以形成系统网络格局,削弱了景观生态效应;景观空间布局不均衡,景观均好性和可达性下降;城市公共性景观与城市其他用地之间的融合度差,难以形成城市发展有机整体等等。

形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目前我国城市规划按阶段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划体系[9];相比之下,城市公共性景观规划设计体系建设显得十分薄弱。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划设计体系涵盖的对象不完整,例如1991年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主要规定了城市绿地规划设计体系的内容,其他类型的城市公共性景观或者被忽略或者被肢解对待;二是即使是目前发展最成体系的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基本上只分为城市绿地系统总体规划和局部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两个层面,规划设计环节上的明显缺失导致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目标的偏差和具体建设内容的变更。其次,一直以来户外休闲游憩活动在我国城市中并不发达或者并未形成文化传统[10],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在城市经济建设中容易被忽略,导致城市公共性景观长期处于城市发展附属物的地位,相关户外活动场所建设相当匮乏,城市建设的不宜用地和零星角落往往成为其落位之处。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的经济规律对于有效利用土地资源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对于经济利益的片面追求往往造成对城市公共性景观用地的蚕食。以上三方面原因导致我国城市公共性景观系统化构建底子薄、基础差。因此第四,虽然近几年来城市公共性景观建设得到普遍重视和大力投入,但是在城市土地资源相当稀缺的情况下,各类用地之间的冲突进一步加大了系统实施的难度。最后,由于政治利益上的急于求成和经济利益上的急功近利,许多建成项目求快、求大、求形式,对于城市公共性景观的现状和整体发展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导致许多城市公共性景观与周边城市脉络格格不入,破坏了既有的城市肌理。系统整体的破碎性极大地削落了城市公共性景观作用的充分发挥。

2)规划设计的盲目性

就城市公共性景观单体项目而言,项目从规划设计到建设完成的周期短、速度快,缺乏针对性的细致的理论研究,再加上目前可遵循的行业标准普遍实效性差,相关法律制度在景观管治上乏力等,导致规划设计往往处于“前无理论标准可循,后无法规制度监管”的状态,因此“盲目跟风,盲目模仿,盲目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景观质量良莠不齐。

规划设计的盲目性,首先体现为景观“三元”[11]的缺失。例如,为大众提供必要、丰富的户外活动场地是现代城市公共性景观的核心特征之一,然而目前盛行的“草坪之风”等形式主义景观,使得许多市民面对近在咫尺的城市公共性景观却处于“只可远观不可近游”的尴尬之中,城市公共性景观的休闲游憩功能被大打折扣。其次,景观规划设计与周边特定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背景的割裂,“为景观而景观”的狭隘规划设计视野导致景观规划设计“闭门造车”现象时有发生。常可见城市交通干道两侧的绿化用地中,布置着许多供人休息却又少有使用的座凳;街头游园中,晨练的人们找不到休息、聊天的场所。又如,空间分布、周边环境、规模形状、文脉特征上各不相同的城市公共性景观建设用地,经过规划设计将特色抹杀,呈现出千篇一律的景观感受、视觉冲击以及游憩项目设置。在城市生态系统的构建中,这种雷同的开发建设形式还导致环境复杂度和物种多样性的丧失。第三,按照目前的规定,城市公共性景观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基础上,在功能定位、内容布局等具体建设内容上往往具有非常大的随意性。然而,实际上城市公共性景观系统价值的发挥不只单单依赖于“绿化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等用地性质的限定,更重要的是地块内实际的建设内容。例如,同样是绿化用地,可以建设成草坪,也可以建设成灌木丛、乔木林等,而其中的生态效应差别、视觉景观差别以及居民使用差别是非常大的。景观用地功能的多种可能性导致建设内容的不确定,在多种选择面前,规划设计师个人专业素质的良莠不齐,往往难以保证景观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当前,蓬勃发展的城市公共性景观正处于从“量变”到“质变”的重要关口,能否尽快全面提高当前景观规划设计的质量关系到自身乃至整个城市的长远持续发展。

3)评价指标的粗放性

根据《城市规划法》(1990年)、《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等我国城市公共性景观的相关法规条例,尽管有人均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四项评价指标,但实质上这些法定指标的效力仅限于城市公共性景观开发中绿化用地面积的保证[12]。正如众多学者指出,“人们习惯于用人均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等来衡量城市的园林绿化水平,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有很大的缺陷。”[13]

首先,城市公共性景观开发项目出于实际需要,在区位、设计范围、规模、服务对象、把握层次(是较为宏观的还是较为微观的)等方面通常各不相同,相同的指标不能提供日常管理监督所需要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约束条件。单纯依靠政府管理人员和开发运营商的悟性和工作理念来进行城市公共性景观规划审批和日常管理,对于城市公共性景观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的过程监督和质量保障既不可靠也难以确定评价结果。

其次,每一个城市都有独特的自然与社会环境因素,对公共性景观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因此,仅凭这四项指标的统一规定,难以体现城市的特色,缺乏因城制宜的地方性,这势必导致“千城一貌”的结果;同样,仅仅停留于四项指标的衡量判断,由此产生的国家“园林城市”、“花园城市”,也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4)开发建设的后滞性

目前,绝大多数涵盖城市公共性景观的城市发展项目,沿用传统的“先建房子再种树”的建设时序模式。项目总体策划、规划初期,景观规划设计师极少参与,城市规划师和建筑设计师唱主角,必要的所谓“先期景观总体构思”不免被建筑物及其规划格局所统领,烙上建筑师和城市规划师的专业思维印迹。项目建设阶段,这种景观滞后的现象更为突出,往往是建筑物即将甚至已经完工后才着手实施景观规划设计。这极大地约束景观规划设计思维,限制景观建设自主性,影响最佳整体景观格局的实现,削弱了公共性景观与周边建筑在视觉、功能、环境等方面的互动和融合,通常造成景观“先天不足”的遗憾和“亡羊补牢”的无奈。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从思想上改变对于城市公共性景观的传统片面认识,以“三姐妹”[14]的态度来看待建筑、城市规划与景观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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