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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资金结构与管理方法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联邦政府与各联邦州之间资金的分配情况分析,保护文化遗产是各联邦州的首要任务。从本质上说,联邦政府肩负的职责是共同筹资,要求各地区保护文化遗产,重视国家利益,或依照特殊法律条款,保障财政援助。在所有2.56亿欧元的补助金中,联邦政府约占4成,自治区占2成。在1991-2002年间,联邦政府在城市更新与遗产保护方面投入的资金共达18亿欧元,当然这笔资金对历史中心区的保护也发挥了重大作用。

8.3.1 遗产资金结构与管理方法

随着遗产类型的增多,对保护资金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长,因此尽管预算来源丰富(中央政府、当地政府、公共机构、私营公用事业的代理处、私人业主、私人赞助商或志愿团体等),仍难以找到可靠的资金来源。如果我们不仅仅以“历史建筑”为对象,同时还将“未登录名单”中的老建筑纳入考虑范畴,那么必将面临更加困难的处境。

当然近些年来,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公共部门都开始减少建筑遗产项的费用支出,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多部门共同筹资,这对于资助任何规模的项目来说都是相当必要的,应当寻求新的资助机构与计划、鼓励私人投资者与赞助者参与决策。

1)公共资金

(1)国家出资。以德国为例,据专家估计,德国共有约100万个纪念性建筑单体、建筑群和历史中心区。对于国家而言,保存与维护这些建筑遗产是首要的文化社会政治任务,这对城市与社区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

联邦政府与各联邦州之间资金的分配情况分析,保护文化遗产是各联邦州的首要任务。从本质上说,联邦政府肩负的职责是共同筹资,要求各地区保护文化遗产,重视国家利益,或依照特殊法律条款(如与各联邦州签订的统一条约或管理协定),保障财政援助。共同保护建筑遗产的职责,过去是,也将一直是联邦政府文化政策的焦点。这尤其适用于两德合并后。在1991-2002年间,德国政府共投入了19亿欧元的直接资金,其中的18亿欧元用于东德。2003年,德国政府投入1.25亿欧元的专项资金。投入的直接与间接资金主要集中于:

为纪念性建筑、考古遗址、历史公园与花园提供资金,以突出国家在文化、政治、历史、建筑、城市设计科学领域的杰出成就,或是德国在文化与历史领域的重要性。1950-2002年间,该项计划为保护与修复489幢纪念性文化建筑累计提供了2.36亿欧元。2003年,又投入约1400万欧元,其中800万欧元用于西德、600万欧元用于东德,共保护了127幢纪念性文化建筑。自2000年以来,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V9lklinger Hütte”共投入约300万欧元的专项资金,2003年又追加约260万欧元。

1996年发起特殊的“维护建筑物”(dach und fach(8))计划,为东德和柏林东部重要的乡村纪念性建筑提供资金,这些建筑极度衰败,在能被最终永久性地修复之前,必须运用预防性的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恶化。1996-2002年间,该项计划共提供4000万欧元,保护了1200幢纪念性建筑。2003年,为同一目标提供约610万欧元的资金,预计另有250幢建筑能因此免遭衰落。

1999年,德国政府因出售基本法诞生50周年的纪念币而获得约1000万欧元,这笔收入被一次性投入维斯马市(Wismar,德国西北部港市)圣乔治教堂、勃兰登堡大教堂、奎德琳堡(Quedlinburg)老区及牧师会教堂(城堡)、阿尔滕堡(Altenburg)城堡的保护与修复中(每个项目分别获得256万欧元的保护资金)。

在东德,约有30个城市拥有具备国际影响的历史中心区,另有约200个城市的城区具有国家级遗产价值。联邦政府对此尤其关注,在保护城区建筑的同时,希望做到城市与社区的可持续发展。自1991年起,联邦交通、建筑与住宅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Verkehr,Bau-und Wohnungswesen,BM VBW)为此提供专项资金,希望东德各联邦州能依照基本法第104a(4)条款实施城市遗产保护措施。这些资金用于建筑、建筑群以及其他城市结构的保护、保存与现代化,同时也用于道路与城区的保护与重建,以体现城市的重要性与美感。2002年联邦政府为此投入的年度资金为12亿欧元。如果将各联邦州与自治区投入的资金计算在内,那么在1991-2002年间,公共部门共投入约30亿欧元的补助金,用于东德154个城市内共166项城市遗产的保护。2002年,联邦政府为城市遗产保护约投入1.02亿欧元,2003年又投入1.02亿欧元。在所有2.56亿欧元的补助金中,联邦政府约占4成,自治区占2成。

除了历史城市保护计划,联邦政府同时为城市发展提供资金。在1991-2002年间,联邦政府在城市更新与遗产保护方面投入的资金共达18亿欧元,当然这笔资金对历史中心区的保护也发挥了重大作用。自1998年1月起支持城市发展计划被载入德国联邦建筑法规。

在意大利,1995-2001年间两大政党联合执政(图8-1),双方都对文化遗产的资金与管理问题表示理解。由瓦尔特·维尔特罗尼(Walter Veltroni)部长与吉奥尼·梅兰德里(Giovanna Melandri)部长先后提出的左翼中央联盟的主要优先权内容如下:

·以文化政策作为政府社会与经济活动的核心,以1998年建立综合文化部为标志。

·提高公共文化开支,通过预算限制将达成的主要目标是有选择性地确定资金来源(特殊文化彩票、欧洲建筑资金的有效使用等)。

·以加强公共—私人合作的形式支持文化行动,如财政激励机制、私有化机制以及其他合理化体制。

·关注当代的创造力与观众团体的发展。右翼中央政府(自2001年春天起上台执政)关心的是成立综合文化部的需求、制定规则促进文化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新部长朱利阿诺·乌尔巴尼(Giuliano Urbani)再三认可这些要求。在2001年,前政府采用的遗产与文化事务部的组织结构(图8-2)经历了重大的变化,政府在文化领域享有的优先权有很大的变动,更倾向于“新自由主义者”的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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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 意大利政府文化组织机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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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 意大利遗产与文化事务部的组成结构

在文化领域的公共资金分配方面,一方面,意大利设有相关的,可以指导政府资金分配的基本法;在国家层面,是根据几项特殊法律的各项条款制定资金分配的准则(甚至是精确的分配额)。而在另一方面,最近通过的立法允许额外的公共资金流向文化领域,以补偿资源的局限性,内容如下:

·预算法662/1996第3条,将国家彩票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文化事业的保存与修复;

·预算法289/2002第60条,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3%投资于文化事业与行动。

(2)地区与当地政府出资。根据教育与文化事业部长大会的调查结果,1998年德国共投入约3.465亿欧元,用于文化与国家级遗址的保存与修复。除此之外,直接资助的对象还包括教堂(从1996-2000年间,在德国各主教教区共投入约4亿欧元,用于文化类纪念性建筑的保存;2002年,向11个新教的地区级组织投入约9350万欧元,用于纪念性建筑的保存)。地方政府同时也提供相当可观的资金,通过直接支持以及其他众多计划来保存文化遗产,如2003年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州(Westphalia,德国西北部地区)为支持文化遗产保护计划提供1580万欧元的资助。

2)私人投资与赞助

除德国联邦政府、联邦各州和自治区外,许多地域性组织和私人组织也在大力推广文化遗产事业(9),如促进遗产保护的德国基金会(Deutsche Stiftung Denkmalschutz)、德国联邦环境基金会(Deutsche Bundesstiftung Umwelt)、沙漠化基金会等有名的组织,另外还有一些提供资金的无名单位也在为促进建筑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而努力。1990年以来,德国促进遗产保护基金会主要集中于东德的项目。1991-2002年间,它为2300幢纪念性建筑提供了2.9亿欧元的保护资金。此外,基金会还每年收到320万欧元的捐款。根据历史债务管理法,这些资金来自于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各大社团与主要组织。

德国联邦环境基金会致力于环境方面的试验计划,保护与保存已经被污染的文化遗产。自1991年开始工作以来,为491个项目投入了1050亿欧元的资金。

沙漠化基金会成立于1990年,它已经为位于原东德的13个著名的纪念性建筑投入了大笔资金。2002年,它将资助计划扩大到原西德。时至今日,它共投入了2000万欧元。

巴登—符腾堡文化遗产基金会成立于1985年,其他的联邦州里根本没有这样的组织。巴登—符腾堡联邦州为基金会提供了2500万欧元的资金,其余的资金来自各方捐赠,特别是商业捐助。直至2002年底,基金会至少为巴登—符腾堡州的858个项目筹集了约3840万欧元的资金。其中:①45%的文化遗产属于私人业主拥有;②25%的文化遗产由于上述原因行动小组和促进文化遗产协会拥有或照管;③自治区拥有18%的文化遗产;④教堂拥有12%的文化遗产。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自然、家乡与文化保护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模仿英国国民托管组织的形式。它每年大约有1000万欧元的资金,用于购买与保护纪念性建筑。

意大利自从1980年代起引入相关立法,鼓励私营企业支持文化产业。

第一项立法(582/82):凡是涉及个人所有的遗产建筑的修复事宜,所有个人和公司给予的捐赠品与赞助完全免税。这导致资本投资市场的“一片繁荣”。然而,由于后来出台的预算法,这类投资大大减少了。

近20年后,个人捐赠得以再次免税(342/2000号法),当然这次的捐赠对象有了严格控制,只针对公司的捐赠有效,另外限定在遗产与文化事业部拟定的清单之内。这些限定对2001年法律的实施有很大的影响,捐赠金额相当于约1550万欧元,与1亿~1.5亿的预期值相去甚远。

在意大利,除了音乐录音、家用录像系统与数字化视频系统外,文化事业及其活动的增值税一般比平均税率低(表8-2)。

表8-2 意大利文化事业及其活动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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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遗产管理领域,4/93号法令引发了公共与私人合作关系的巨大转变。它批准国家博物馆向愿意承担“附属服务设施”(如书店、博物馆商店、自助餐厅、商品广告推销等)的个体开放。后期的经济法拓宽了私人参与的范畴,直至涉及博物馆的核心活动,如教育与展览。关于传统公共服务业这种越来越“商业化”的做法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在遗产领域,368/98号法令提供了公共与私人进一步合作的机会,遗产与文化事业部将一些博物馆与其他遗产机构的管理权暂时移交给新近成立的私人组织。另一项措施(2002预算法)允许公共服务“私人化”,目的是拓宽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然而一些大区竭力反对这些做法,提出根据宪法3/2001的规定,只有国家享有遗产保护的管理职责,至于提高与促进遗产活动的事宜,应当交由各大区(图8-3)自行安排。

3)减免税收

德国联邦政府除了直接资助文化遗产,还依照所得税法第7h、7i和10f节,减免建筑保护项开支的税收。这些税收减免措施,有利于纪念性建筑与历史建筑的业主在保护事业方面的投资,同时也提供投资机制,有利于小型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联邦政府2001年7月25日的第18次资助报告指出,依据2001年所得税法第7h、7i和10f款,在建筑保护开支项的免税额共计8500万欧元(其中3600万欧元原属于联邦政府的税收)(德国联邦议院文件14/6748,第97~98页第253~255条)。除此之外,德国联邦政府以法律形式认可建筑与考古遗产保护与修复方面的捐赠,根据所得税法第10b条属于税收可扣除支出。根据可免税捐赠的数量(所有收入的10%)和主要捐赠规则,它们与其他捐赠品相比享有优先权。1999年12月31日以来高额捐赠基金会成立,依据2000年6月14日通过的基金会税收减免管理法,每年减免7.6亿欧元的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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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3 意大利文化组织大区结构

4)以彩票收入资助文化事业

面对着巨大的负担——保护意大利特殊而且散布的遗产,直至1990年代末意大利政府才找到一些有效的资金来源,决定一部分相关支出由国家彩票承担。

662/1996号法律规定近期发行的星期三彩票以及原有的星期六彩票承担部分的文化支出。星期三彩票的年资产达1.55亿欧元,由遗产与文化事业部分配资金,用于文化、考古、艺术、档案与图书馆类的修复与保存。彩票资金与法定资金不同,它可以在3年计划的基础上预先分配,因此大大提高了部门内部的资金储量。

该项法律于1998年首次付诸实施。在3年计划结束之时,即2003年,彩票法共资助了超过300项大大小小的项目,涉及全国各类纪念性建筑、博物馆、考古公园、图书馆等(10)

5)将基础设施类开支的3%投资于文化事业

在291/2003号法律的引导下,意大利成立了一家新公司:ARCUS——发展艺术、文化与表演的社团,专门负责筹划“3%规则”(289/2002号法)的资金。

该公司的任务是“以技术、资金与管理支持文化事业的复兴,促进文化活动与表演艺术的发展”,它拥有800万欧元资产,公司资本的股东是遗产与文化事业部,公司管理委员会的7位成员全部由国家政府指定。上限为60%的公司资本向大区与当地政府敞开。ARCUS的组织结构采用72/2004号法的形式。Urbani部长最近批准了ARCUS接下来10年的资金——36亿欧元,2004年的资金为570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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