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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的确定与清偿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产债务,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各种债务和尚未缴纳的各种税款和费用。遗产全部用于清偿仍不能满足债权的,其余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故又称有限清偿责任原则。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继承人以及被继承人的其他家属没有义务代为清偿。

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确定与清偿

遗产债务,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各种债务和尚未缴纳的各种税款和费用。遗产的继承人应如何对待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是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还是就遗产实际价值负有限清偿责任?自罗马法开始创立概括继承原则和限定继承原则,为解决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和对死者债务的清偿,提供了一整套既保护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利益,又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使继承的结果不会产生对继承人或者死者的债权人的不利的合理有效的方法。

一、概括继承与限定继承

概括继承,指继承人整体的、总括的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除外。根据概括继承原理,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对被继承人生前尚未清偿的债务包括各种税费负清偿责任。概括继承由罗马法创立。罗马法奉行继承是对被继承人人格的延续的理念,被继承人生前所发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除不得转让的专属的权利义务外,得由继承人概括的承受。罗马法的概括继承原则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

限定继承(又称有限清偿责任),指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及各种税费负清偿责任,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

限定继承原则亦由罗马法所创,但限定继承原则的设立要晚于概括继承原则,事实上是对概括继承的修正。由于罗马法关于继承人的规定分当然继承人、必然继承人和任意继承人,而只有任意继承人有权选择对继承的接受或者放弃,当然继承人和必然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而不能放弃继承。当任意继承人预感继承的结果对其不利时,可以选择放弃继承。放弃的结果是既不能取得遗产,亦无须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由于当然继承人和必然继承人不得对继承表示放弃,一旦被继承人的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的结果将对继承人不利,即继承人有可能面临要用自己的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这种不利还将危及继承人之债权人,使该债权人由于其债务人的继承原因,造成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而影响其清偿能力。考虑到这一点,罗马法为保护继承人和继承人之债权人的利益,对概括继承原则进行了修正,允许继承人就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将遗产和继承人自己的财产予以“分别”,继承人仅就遗产部分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负清偿责任。遗产全部用于清偿仍不能满足债权的,其余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故又称有限清偿责任原则。概括继承原则保护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使之不因债务人的死亡而使其债权无从实现;限定继承原则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避免了概括继承可能对继承人的不利。由此,罗马法的限定继承原则亦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继承人要求适用有限清偿时,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或者将遗产提交给官方的“遗产管理机构”,由该遗产管理机构负责以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不足清偿时,可对遗产执行破产程序;清偿有余,由继承人继承。在现今大陆法系国家,适用限定继承时继承人须制作“遗产清单”,并且,继承人所制作的“遗产清单”是否真实、可靠,是继承人主张有限清偿责任的必要前提。这套适用限定继承的“遗产清单”制度同样被大陆法系国家全盘继承。大陆法系各国,对限定继承制度的适用都有“遗产清单”制度与之配套。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同样适用概括继承原则和限定继承原则。但我国继承法由于对此规定得比较笼统,没有要求继承人在主张有限清偿时,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亦没有设立官方的遗产管理机构,以保证遗产与继承人的财产不相互混淆。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很难保证被继承人的遗产和继承人的原有财产不相互混淆,因此,也很难保证继承人能就遗产的实际价值对被继承人债务负清偿责任。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

如何就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是先清偿后继承还是先继承后清偿?我国继承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我国继承法采取概括继承原则和限定继承原则,又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从理论上说,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就开始了,取得遗产是继承人的权利,清偿死者生前的税款和债务是继承人的义务。当继承人为一人时,继承人以其所继承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当继承人为两个以上时,各继承人是按所得遗产的份额比例分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还是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我国继承法对此亦无具体规定。

我们认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遗嘱继承人清偿债务有具体规定的,遗嘱继承人在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按遗嘱人指定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有遗嘱继承人又有法定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按遗嘱指定取得遗产并清偿遗嘱指定的债务,其余的债务由法定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内,负清偿责任。

在执行遗赠时,由于遗赠受领人在法律上不负有清偿遗赠人生前债务的义务,因此,执行遗赠应首先清偿遗赠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剩余遗产执行遗赠。

遗产分割后发现尚未清偿债务的应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给出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三、实践中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区分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和家庭债务

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并且为个人所需而与家庭生活无关所欠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在其死后应纳入遗产范围,在我国以遗产的实际价值清偿。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继承人以及被继承人的其他家属没有义务代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但为家庭生活需要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家庭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不能作为死者个人债务处理。

(二)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当继承人为两个以上时,各继承人相互之间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是按各自可以继承的遗产比例分摊债务的清偿还是对遗产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我国《继承法》对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只规定了遗产分割后发现的未清偿债务的清偿。在此问题上《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借鉴。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当继承人为两个以上时,遗产为继承人的共同财产。[3]继承人就共同的遗产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4]该连带清偿责任至遗产分割时为止。到遗产分割时为止,共同继承中的任何一个人可以拒绝就其所拥有的遗产应有部分以外财产清偿遗产债务。[5]根据对德国民法规定的理解,当继承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在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就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按比例清偿遗产债务。由于我国仅有对遗产分割后发现未清偿债务处理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该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对共同共有财产所生债务,共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此解释与德国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遗产分割后,遗产的共有状态结束。分割后的遗产成为继承人分别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后新发现的债务应像遗产一样分割归属于各个继承人,由各个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清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将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时的法律地位分别对待,课以法定继承人先期清偿的地位,其法律依据何在?这个问题值得思考和讨论。

(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税款和债务不得影响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他们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照《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清偿债务。继承法司法解释的如此规定,旨在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利益,但如此规定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不利,事实上成了用债权人的财产来承担对这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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