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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实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报告》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11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关壮民提交了《关于本市实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报告》,其中与“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相关的有两点。此外,执法检查中还发现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中存在着政府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现象。《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文物不适用本条例。

4.1.2 《关于本市实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报告》

2004年11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关壮民提交了《关于本市实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报告》,其中与“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相关的有两点。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成立了协调领导机构;制订了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开展了已经批准的398处优秀历史建筑1398幢房屋的普查;2004年年底前完成所有优秀历史建筑的挂牌工作;实施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推荐申报;开展成片保护试点,目前,徐汇区淮海中路1754弄已实施完毕,黄浦区外滩源地区、卢湾区思南路47号街坊、徐汇区建业里等地区正在实施过程中。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存在不足:检查中发现,《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尚未落实。①为解决保护资金的不足,条例规定“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但该专项资金至今尚未建立;②条例根据优秀历史建筑不同的保护要求,将其分成4类,规定“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每处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但该项规定尚未落到实处;③缺少有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配套措施。

此外,执法检查中还发现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中存在着政府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现象。《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文物不适用本条例。但市文物管理部门在媒体上公布了635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几乎将优秀历史建筑全部囊括在内,造成了优秀历史建筑在适用法律、保护方式、管理部门上的混乱,带来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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