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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和建筑规划管理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845年10月29日对外国人在上海租地有关事项达成了协议,并以《土地章程》的形式公布。但实际上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守。1854年《土地章程》规定发生地产转让时,道契必须送往上海道台衙门,由道台批注同意。法租界租地事务由法国驻沪领事馆掌握,各国商人在法租界租地,必须向法国领事馆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再由法领馆转交上海道台批发道契。

2.1.3 法租界的土地管理制度、房产管理和建筑规划管理

1)土地管理制度

城市化既是人口的城市化,也是土地的城市化,土地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土地管理制度必然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下文从基本制度、管理机构、地产估价三个方面着眼,对法租界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一简要介绍。

(1)基本制度

永租制。永租制是1845年至1949年间,外国人在上海等通商口岸城市以永租形式占有土地的一种特殊的城市土地制度。它是鸦片战争以后,在《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1845年10月29日对外国人在上海租地有关事项达成了协议,并以《土地章程》的形式公布。其中规定:土地租契经外国领事和上海道台盖章成立后,只许租地人退租,原业主需将押租如数归还;原业主不准退租或增加租金,由此意味着外商租地具有“永远租赁”性质。所以,事实上随着这个《土地章程》的正式生效,永租制已经基本形成。这就是说,外国人只要花去一点租费,就在实际上永远享有租赁权利。

道契。1845年《土地章程》规定:外国人租赁土地,须由中国地方官与外国领事官会同勘定界址,注明步数、亩数;华人出租土地须报明上海道台暨县衙门,外商须报明领事官存案,并将认租各契写立合同。双方所定租地合同以及产证田单等由道台衙门收存。

法租界租地所发道契程序,法国文本称“Traduction Titrede Propriete”,与当时英美租界不同,它先由租地双方出面向法领事馆立契,经领事审核同意并盖印,最后移送道台签发盖印。1864年,法租界曾一度取消道台盖印手续,由法国领事馆直接出给法文证明,俗称法公馆契。此契共发190张,仅涉及最早的法租界范围,为法租界道契发放的一种特例。

租地转让。为限制外商大规模租地,1845年《土地章程》曾规定:外商租地每户不得超过10亩;租定土地后若不建造房屋,即作为违约,应由中国地方官会同领事官查明,将地基另拨别家租赁;若外商将基地全部转租或部分分租与他人,其基地租价只可照原数,不得加价转租牟利。但实际上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守。

地产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所在的领事馆土地股登记注册,并在地产转让申请上签名,领事盖钤后将转让内容誊写在业主手中的道契下契及领事馆土地股留底的上契中。1854年《土地章程》规定发生地产转让时,道契必须送往上海道台衙门,由道台批注同意。后来外国领事擅自先命人在道契上以中文批注,再向工部局清丈处和上海道台发出这一转让的通知,由此夺取了道台对租地转让的审批权。直至1931年后租地转让的审批权才被上海特别市土地局收回。

(2)管理机构

领事馆土地股。租界开辟后,各国驻沪领事馆为方便本国侨民租地,设立了土地事务办公室,即领事馆土地股,负责将租地人的租地申请转送道台衙门,经道台批准后再将道契转发给租地人。

在租界办理道契的有英、美、法、德、俄、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意大利、挪威、巴西、瑞士、瑞典、丹麦、奥地利等17国驻沪领署,其中英国驻沪领事馆最早开设土地股,办理登记的租地也最多。美国驻沪领事馆虽然从1854年才开始办理美国侨民租地的登记注册手续,但美国侨民在英国领事馆登记注册租地,却早在1845年就已开始。而在法租界范围内,法国驻沪领事馆主张属地统治权,掌握了土地管辖权,对于法租界内土地,不许他国染指。法租界内所有的地产租赁转让都必须在法国驻沪领事馆办理登记。有的领事馆因办理登记的租地事项较少,并不为此专设机构,只指定一位副领事或翻译人员承办。

上海会丈局。道契颁发前租地四至的测量,一直由道台派员会同领事进行。后因租界扩展,外商租地日增,租地勘丈的事务日益繁多,1889年8月,为解决租地与土地转让中发生的纠葛,上海道台龚照瑗经同各国驻沪领事磋商,正式设立会丈局,专门处理有关外商租地的具体事务。

公董局清丈处。法租界租地事务由法国驻沪领事馆掌握,各国商人在法租界租地,必须向法国领事馆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再由法领馆转交上海道台批发道契。法租界扩充后,租地事宜日益增加,1914年4月,公董局公共工程处就组建清丈处事宜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同年,清丈处正式成立。

公董局清丈处由1名法籍丈量员、2名助理丈量员、1名绘图员组成。清丈处的职责是:一是绘制租地图,以适当比例绘出每块地皮的详细地形图,建立丈量登记册并记载地产的更动情况。二是应业主的要求,在其地皮上设立界石。清丈处规定任何地产应该划定界线,已划定的界线由公董局出具证明。业主设立界石必须向公共工程处提出申请,收费标准为:先立的界石每块20两白银,后立的每块3两白银。三是出售所绘租地图。图纸价格为:丈量后不足6亩的土地为3两白银,6亩以上的为6两白银,供领事馆备份的租地图免费。

(3)地产估价(表2-2)

表2-2 1862-1933年法租界土地平均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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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管理

(1)房产管理概况

1912-1932年是租界房地产业繁荣时期。这一时期的建筑区域,由东向西逐渐发展。1914年,西藏路以西的南京路一带只有稀疏的少数高级住宅,到1918年左右,建筑区域已扩展到石门路,法租界扩展到了重庆南路一段。1920年,房地产业进入黄金时代,法租界1915-1930年新建中西住房30000余幢,平均每年2000幢。

1932年“一·二八”事变后,房地产业受到冲击,仅房屋一项损失,就在2亿元以上。战争造成租界内空置房屋增加。1934年,受世界经济危机波及,租界内空置房屋猛增,报纸上登满减价招租广告。1936年公共租界空置房屋达8960幢,占当时公共租界全部房屋82123幢的11%。1937年“八一三”战争爆发,租界的东区和北区也遭炮火波及,损失数字相当可观。据1937年工部局《年报》记载,这两处被毁各式房屋13000余幢,占这些地区房屋总数的1/3,仅一年的租金损失就达700余万元。

1937-1941年孤岛时期,租界人口激增,对房屋需求迫切,房荒现象随之出现。这时外国房地产商基本上不再投资,中国房地产商经营者乘机崛起,集资组设房地产公司,建屋出租、出售以博厚利。1939年公共租界每月平均建造304幢,平均价值176万元,分别比上年增加11%和15%;法租界平均每月建筑数量和价值比上年分别增加14%和26.8%。在思南路47-48号街坊内,掀起了第二次建设高潮(第一次是1921年“义品村”建成时),建设类型以里弄式住宅为主。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进占租界,房地产投机盛行。当时一般房地产公司并不建造新的房屋,也不履行过户、公告等手续,只是将房地产作为筹码进行投机,租界内房地产价格越抬越高。抗战胜利后,英美等国侨民的房地产虽发还,但因长期失修,损坏严重。业广地产公司3000多幢房屋中有2000多幢是破漏不堪的危险房屋。此外因租界特权消失,外国房地产商纷纷撤离。地价、房租赶不上飞涨的物价,房地产业开始没落。

(2)房产估价

1881年,法租界对房产估价也按照租金估计数计算。是年,法租界西式房屋估价价值为25万两白银,华式房屋估价价值为50万两白银,公董局的土地和房屋估价价值为11万两白银。

法租界分别于1896年、1898年和1899年对房屋进行估价,并制作了具体的房产估价单,包括房屋地点、占地面积、每亩价格、地块价格和房屋估价价值等内容。

1937年以前,租界当局对房产估价主要是为了征收房捐,房产业主所付房捐由工部局对房产估价后算出。抗日战争后,房产估价的作用扩大,不仅为征收房捐,还为租户支付合理的房租提供依据。房产估价一方面根据租户对同类房产所付租金估算出来,另一方面根据估价估算房租。在租金上下波动很大时,对业主自住房产的估价不可避免地要落后于房租的波动。当时有3种情况:①租户之间的不公平。租界内约占总数80%的租户由于签订了长期租约而受到保护,所付租金仍停留在战争之前的水平,而其他租户则按不断上涨的房租交付房捐。②租户与业主住户间的不平等。③由混合赋税所造成的不平等。

(3)房屋租赁

小刀会起义和太平军逼近上海后,租界人口激增,外商建屋出租牟利。上海地价不断增加,房租也随之上升。1864年太平军撤离后,租界内房屋大量空置,租金下跌,直至1865年底才略有起色。1870年代,除了1878年房租普遍下降10%~15%外,房屋出租率逐步回升。外国专业性房产公司成立以后,或者出租一定数量的自建房地产,或者兼营代客经租业务,获利颇厚。

由于租金高昂,许多住户无力交纳。1908年秋,法租界众租户曾呈请业主减租,次年又有多批商户联名要求减租,延至1910年12月,引发商店罢市。此后,减租风潮此起彼伏,连绵不断。

为了获取更多租金,承租人(二房东)往往将房间分隔出租,甚至添设阁楼,违章搭建。据工部局调查居住状况委员会1937年报告,最多的一幢房屋曾居住15家。对于分租房屋,租界当局曾多次试图加以限制,但都没有成功。1931年1月,法租界公布租房章程,规定:私人房屋作住所或商用的房捐以业主每月发给二房东收据上的租金额作计算基数,租金在双方签订的租约中预作规定;如果申报的租金额与实际使用房屋大小不相称,公董局有权要求业主作出解释。同时,法租界公布分租公寓章程,规定:凡套房房捐应根据业主实际收到的租金金额计算;业主必须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以前填写申报表格并签名,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填报不实,公董局可以要求业主和租户作出解释。此外,公董局还对不同设备的套房房捐作了具体规定。

1940年11月,公董局颁布房屋租赁顶让章程,名义上禁止顶费,实际上反而形成顶让房屋的合法化。本来顶费、小费因有违租赁规则,处于不公开状态,至此公开见于报端。1942年,法租界当局发布《房屋分租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分租人分租房屋所得利润,不得超过分摊数的20%;分租人必须向管理部门申报房屋分租情况,请领分租执照;分租人不得索取顶费、小费,不得把厨房、浴室改作他用等。租界当局还对违反《房屋分租管理办法》规定的少数房屋分租人予以处罚,但收受顶费、小费均系秘密进行,不留文据,分租人收到巨额顶费、小费后,按月收取的租金可以不超过分摊数,不易查出,实际上承认了二房东可以分租牟利。

从思南路47街坊的1944年户籍调查中发现,原住户与租赁户的比例已接近1∶1,在这个较为成熟稳定的高档街坊中尚且如此,可见当时租界内房屋的租赁盛况

3)建筑规划管理

(1)建筑许可证管理

1874年公董局颁布有关建筑管理的告示,规定建造房屋必须向工务处提交申请,由其发放许可证,并由总董签章才有效,否则,除禁止外,还要照例惩办。

1910年,公董局制定《公路、建筑等章程》,共四篇,其中第二篇“建筑”规定了申请营造许可证程序,要求建房屋者必须向公董局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程需要的大概期限。申请要指明承包建造商的姓名及地址,还须附上地形图和拟建房屋的图样。设计图应清楚说明将建房屋用途、地坪与最邻近道路相比较的水平高度、拟开排水沟情况、房屋各层墙壁的截面、盖顶方式等等。14天后,业主将收到批准或不批准(附有说明理由)的通知。经批准即可动工,否则需修改设计。对于申请建造任何性质的营业场所,章程规定应清楚说明拟建房屋的用途,或欲加工的产品及堆放的物品,由卫生和路政部门经过调查后,公董局可以发给或拒发许可证。1922年7月10日公董局董事会决定,房屋建造要由消防处审批设计图后才能颁发营造许可证。

公董局按房屋类型对颁发营造许可证收取一定的费用。按照1933年12月22日董事会定出的收捐价目表,营造中式房屋,每组3栋两层作住处和商店用房屋,征捐8.4元;每增加1层楼增收4.2元,任何外加的房屋增收2.8元。西式房屋,任何用砖石砌建的用作居住场所、商店、堆栈等建筑,体积为560立方米,征捐8.4元;体积为112立方米的建筑,或每增加112立方米,征捐1.7元;560立方米以下不论作何用途的建筑,均征捐5.6元。

1936年10月5日,法国领事署311号令颁布经公董局修订的《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管理营造章程》,规定营建、改建、修理工程应申请“大执照”或“小执照”后才能施工。全部或部分地拆除一项不管是何性质的建筑物,应申请一张“小执照”。申请“大执照”时应填明:①工程业主姓名和地址;②拟建工程的性质、用途;③工程确切场所;④地产业主的姓名和地址;⑤工程设计者姓名、地址;⑥负责督查工程的建筑师;⑦承包工程者姓名、地址;⑧占用土地面积概况;⑨施工需用时间;⑩工程费用等。申请“大执照”应附有地图册,包括:①有关地块的环境图;②建筑环境图,排水沟和化粪池图;③房屋、地基、楼层、屋顶的立视图,横、纵、剖视图;④钢筋混凝土结构图等。

营造许可证的图纸应由设计人员签名。图纸经改正或修改后,应重新送至公董局捐务科,在付清了捐税后从财政处取得营建许可证后,再至营造监工科,领取图纸贴在工地上,作为公董局人员检查工程时的对照,建造者则应严格按图纸施工。

以复兴路537号(法地册4511)为例,说明图纸的具体内容,详见附录5(资料来源:上海市城建档案馆)。

1939年12月27日公董局董事会决定,凡申请领取营造大执照者,必须呈报下列技术详情:外部涂料的组织,瓦及外砖颜色,墙壁防潮办法,房间高度,沿马路屋顶水落管、窗户材料等说明;烟管、烟囱、火炉旁木板、房顶组成材料、防火墙右侧椽柱、公路及人行道上树木的位置、建筑物沿马路基础等。

相对于工部局来说,公董局对建筑工程要求更严,公董局在审核是否批准许可证前,还要听取路政科、捕房及卫生部门的意见。对舞厅等可能妨碍居民利益的建筑,还要听取附近居民的意见。对于设计方案细节不清者,公董局在发证前还会提出一些附加条件,如无证施工,除处以100~1000元罚款外,工程还要修改,费用由业主承担。

在“义品村”的调查过程中,笔者充分领略了公董局对建筑工程、设计图纸要求之严格。上海市城建档案馆内仍保留着大量法租界时期的建筑图纸,制图之精确、图纸之完整让人惊叹。尽管已经过近80年,上述申请“大执照”时要求的图纸或文件仍一应俱全,包括修改图也一一归档。这批完整的档案对后人来说无疑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在开发“义品村”的过程中,这批原始档案必将对建筑修复工作产生无可替代的作用(4)

(2)建筑工程管理

1869年10月,公董局制订《警务及路政条例》,共31条。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居民不得在住房门前修筑踏步、披檐等凸出的建筑,以妨碍交通;第十五条规定居民住宅屋棚如陈旧破败而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公董局通知后,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1889年12月,公董局修订了《警务及路政条例》,规定因建造房屋或修理产业而引起公共道路损坏,应由业主出资,由公董局修理。1910年公董局制订《公路、建筑等章程》,第一篇“路政”规定不准侵入公路建造楼梯台阶、挡雨披檐等;突出在准线上的任何建筑,禁向马路方向开门;路政科对不清洁的不动产将采取必要的环卫措施。第二篇“建筑”规定用于经营的娱乐餐饮行业,凡可容纳10人以上者,须建厕所。要求承建人按捕房及路政科规定,应采取措施防止材料坠落到马路上。第四篇“坍塌、危险的房屋”规定,如果沿马路的房屋有坍塌的危险,路政科将查实业主,并提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或修理。

1925年,公董局董事会就建筑物的毗邻、视野、距离等问题作出决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相邻地产的建筑物,不管有无围墙,其间隔应相距1.9米。1926年6月21日董事会决定西式房屋底层地板应铺设对防止老鼠钻入具有良好效果的地板。此后建筑章程规定,凡3间毗连式房屋的高度总和不得超过38英尺(1英尺≈0.3米),封火墙需砌10英寸(25.4 cm)厚;若超过规定,则封火墙必须砌15英寸厚;分隔墙高度不超过32英尺(9.6 m)的房屋,除底层必须砌10英寸(25.4 cm)厚外,二层可砌5英寸(12.7 cm)厚的墙,否则必须全部砌10英寸(25.4 cm)厚的墙;一般二层楼房屋高度不超过32英尺(9.6 m)。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偷工减料私造三层楼房屋。

1930年2月24日,公董局董事会在修改《警务与路政章程》第二篇“建筑”时,特意增加了建筑物的毗邻、视野、距离,门槛的水平面,建筑物的尺寸等条款。规定:为不妨碍和损害邻居及周围环境卫生,建筑物的屋檐和水落管应使污水直接进入公用下水道,而不能滴在人行道上。所造烟囱不能使烟尘妨碍和损害邻居。所种树木不许伸入邻院及马路上。对建筑物的高度,则规定沿马路建筑,其高度不超过包括人行道在内的马路路宽的1.5倍。建在沿天井和小院子的建筑物,其高度与天井面积成正比,即建筑物每高2米,天井面积增大5平方米。此外修订了违反上述条例的处罚办法,规定违章建筑除罚款外,可在拆除或缴纳一笔捐税之间任选一种。

1939年6月6日,董事会为保证建筑的美观,决定公布一项关于建筑材料及施工方式的规定。该规定要求建造商在呈报图纸时,附上工程及外表装潢应用材料的评估表。应在工地外面张贴营建许可证,便于捕房和公董局人员核查。

公董局按照建筑章程规定,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查勘和质量检测,对妨碍马路、不符合卫生条件和不美观的建筑要求业主予以修改。

1933年公董局工务处对爱多亚路上大舞厅的屋顶及楼面载重进行了测试。为保证多层楼房的防火安全,公董局于1933年7月确定了为多层楼房配备出口通道而要遵守的条款,规定电梯、货物升降机不能作为证明可以减少楼梯尺寸和数量的理由等等。

(3)建筑区域规划管理(图2-2、图2-3、图2-4)

西式建筑区域规划。1900年10月10日,公董局董事会首次作出决议,除非得到法国总领事同意,从嵩山路起,及其西面租界扩充区内要建造的任何建筑,都必须按照欧洲习惯用砖头和石块建造。这种房屋设计图必须经过公董局工程师批准。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建造用木材或土墙建造的简陋房屋。但因嵩山路以西至萨坡赛路之间华人业主的反对,1910年12月28日董事会取消了在嵩山路以西禁止建造中式房屋的禁令,但要求仍按照欧洲习惯,用砖头和石块建造,设计图要交给公董局工程师审查,工程师有权拒绝发放营造执照。1902年3月27日,公董局董事会决议,从法租界外滩至公董局大厦的公馆马路上任何新房屋的门面墙,都要用西式砖建造。1928年2月18日,为改善公馆马路上日趋拥挤的交通,法国领事署二十号令规定,从法租界外滩至敏体尼荫路的公馆马路两边房屋的业主必须在他们的房屋前建造一条有屋顶的走廊,宽度为3.65米,其中3米为人行道,柱子的间距要方便进出弄堂和车辆通行。按此规定,公馆马路被改建成西式骑楼式街道。1903年7月16日,公董局董事会鉴于领事署藏有法租界的全部档案,包括身份证书登记本、公证书等文件,附近还有侨民饭店等,有可能会受到中式房屋火灾蔓延殃及,因此规定,从公共安全出发,禁止在法租界外滩、新永安街、吉祥街和洋泾浜堤岸之间建造新的中式房屋。1914年10月9日,董事会又决定在顾家宅公园(复兴公园)周围由辣斐德路(复兴中路)、华龙路(雁荡路)、金神父路(瑞金二路)和宝昌路(淮海中路)形成的四方形区域内只准建造西式房屋。1920年3月18日,工务委员会又建议:在北以霞飞路(淮海中路)为界线,南以广慈医院(瑞金医院)北面围墙为界线,西面从金神父路(瑞金二路)西边处开始量出100米的一个区域,东面从吕班路(重庆南路)东面一侧起划出一块四方形地带内,只准建造西式建筑(5)。1921年3月21日,公董局董事会决定,在租界内公馆马路、爱多亚路、霞飞路、吕班路、福煦路、贝当路等租界内主要道路上申请建造中式房屋的营建许可证,只有拟建房屋的门面采用西式式样才可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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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上海市建成区营建区划、道路系统图(1938)

注:图中方框为基地所在位置;依照该项规划,基地属于第一类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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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法租界市容管理图(1938)

注:图中方框为基地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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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新中国成立前上海市棚户区所在区域示意图

注:图中方框为基地所在位置。

1938年11月,公董局拟订了一个整顿及美化法租界计划,即将整个租界划分为几个拥有不同建筑类型的区域,房屋类型划分为五种:①里弄式房屋;②平顶式房屋;③花园洋房或联合式花园洋房(半独立式);④工厂房屋;⑤临时房屋。同时划定出住宅区界线。特别是划定若干个住宅保护区,防止所谓不美观、不卫生的里弄房屋侵入,并划定若干空地,专供建造洋房。在住宅区内只准建造:①净宽度在6米以上,有暖气或卫生设备者;②公寓大楼或公共建筑而有暖气设备或卫生设备者;③私人花园洋房或和合式花园洋房而有暖气设备或卫生设备者,并应设相应的化粪池。规定住宅区范围内凡原有单独房屋或乡镇房屋不属花园洋房者,应作现状处理。今后翻建、新建申请执照时,如不符合新住宅规定,除特准外,概不发给执照。凡上述房屋需拆除者,按超出道路红线办法拆除。凡取消或保留区内单独房屋或乡镇房屋,需经整治委员会审查后报由公董局公告实施。公董局还划定了一片高档住宅区,西以海格路、姚主教路为界,南以福履理路为界,东以祁连路、拉都路为界,北沿古拔路至福煦路为界。规定在这一区域内,只对拥有暖气设备及卫生设备的连幢房屋及单宅、双宅房屋,发放营造大执照,住宅区内原有其他房屋或乡村,除认为必须保留的以外,概不签发修理执照。法国领事署于1939年5月8日发布198号署令,决定在原划定的住宅区域内,暂时留存两处中式里弄房屋,同时墙身间宽度14英尺(4.2 m)以上20英尺(6 m)以下带有卫生设备和暖气设备的里弄房屋也可留存区内,但在房屋明显部位禁用黑砖和石灰水粉刷。

1939年5月11日领事署再次发布199号署令,规定原所划定的住宅区域称A区[在《法租界市容管理图(1938年)》中公布的住宅区],并另建立B、C两个新区域。B区坐落在顾家宅公园(今复兴公园)邻近。C区在其南部薛华立路以北区域。在B区只有允许:①净宽度在6.1米以上而有暖气设备或卫生设备的平顶房屋;②公寓大楼或公共建筑而有暖气或卫生设备者;③私人花园洋房或和合式花园洋房而有暖气或卫生设备者。在C区除按照A区规定办理营造执照外,凡具备暖气或卫生设备而其外表绝无黑瓦黑砖或白灰墙粉刷暴露在外的,也可发给营造执照。但在B、C区修建房屋,均需有化粪池设备。凡B、C区修理房屋不符合新规定的,除总领事特准外,一概不发修理执照。11月18日,法租界进一步规定在住宅区内兴建平顶住宅房屋,其建筑密度限制在65%以下。如房屋前后左右能余留空地在房屋高度1.5倍或1.5倍以上,四周房屋不多,能够避免多座同式样房屋聚在一起的现象者,经法公董局许可,可酌量增加建筑密度。同时又规定法公董局有指定建造最低限度汽车间数的权力,凡属公寓大厦,其汽车间数应为公寓套数的50%~100%,但沿主要道路两旁,不准建造两间以上的联立式汽车间,以免妨碍交通。

(4)特别类型的建筑管理

1920年4月26日,公董局董事会通过了在法租界建造木屋的章程,规定:任何木材建造的住处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至少要有10米,而且木屋是独立式的。这种建筑不准超过二层。此外对地基、烟囱、烟囱管道的厚度,木质屋架的位置,安装热水汀,锅炉的位置等作出了规定。为保持道路美观和安全,1929年2月4日,公董局董事会决定,在霞飞路、吕班路和贝当路上只可批准为出售机动车辆而设立的车行。这种车行为了获得批准经营应包含有展示车辆的固定橱窗,并在上述道路上设有一个供车辆进出的通道。1924年9月4日公董局董事会还决定今后不再批准建造用木材建的车行。

在商业街市容管理方面,法公董局规定自民国28年1月1日起,霞飞路中段(今淮海中路),在葛罗路(今嵩山路)至海格路(华山路)之间,商店店面没有美观的玻璃柜窗设备者不准营业。凡在上述地段内已营业而没有美观的玻璃柜窗设备者,由警务处正式通知该店自行请照改装门面,如不执行,于6个月后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规定今后在霞飞路中段新设商店的,其店面图样需经工务处及公董局认可后方可营业。由于法租界在规定道路系统同时,陆续公布市容管理法规,并严格管理,使法租界的城市形态、建筑风格均有一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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