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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回顾

时间:2022-10-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者在上篇中对老人居住建筑做了详细的调查研究,其中展开介绍了7个国家与地区的老人居住建筑,包括西方的美国、英国与瑞典,东亚的新加坡、香港、台湾与日本。居住者主要为高龄老人,且收入水平较高。英国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大致可以分为7种形式,分别为继续住宅、退休住宅、1类老人庇护住宅、2类老人庇护住宅、2.5类老人庇护住宅、居住性照护住宅和护理机构。日本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大致可以分为9种形式。

4.2.1 形式的回顾

研究者在上篇中对老人居住建筑做了详细的调查研究,其中展开介绍了7个国家与地区的老人居住建筑,包括西方的美国、英国与瑞典,东亚的新加坡、香港、台湾与日本。广义的老人居住建筑,指使用者为老年人或者老人家庭,且带有长期居住功能的建筑。按照这个定义,本研究做过详细研究的老人居住建筑共有52种。在将所有的老人居住形式重新定位于老人居住建筑类型体系之前,完整地回顾所有形式的基本定义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1)美国

美国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大致可以分为6种形式,分别为传统住宅、退休社区、老人集合住宅、辅助生活住宅、护理之家和持续照护退休社区(其中传统住宅又可以被进一步划分为支持住宅、分享住宅和狭义的传统住宅3种类型)。各种形式的基本定义如下(表4.1)。

(1)传统住宅,指居住者为老人或老人家庭,但并非专门为老人建设的住宅。

(2)退休社区,指以低龄老年人为目标群体的住宅或居住区,且不提供照护或者护理服务。

(3)老人集合住宅,指专门为老人建造经营,附带公用的社会和社会服务的集合式住宅,其居住者主要为中龄老人。

(4)辅助生活住宅,指专门为老人建造经营,具有照护服务功能,但是通常不提供24 h医护服务的建筑。居住者主要为高龄老人,且收入水平较高。

(5)护理之家,是专门为身心极度衰弱或者患有疾病的老人建造,可以提供24 h医疗和医护服务的机构。

(6)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指以退休老人为目标群体建造经营,并包含持续照护功能的居住区。

2)英国

英国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大致可以分为7种形式,分别为继续住宅、退休住宅、1类老人庇护住宅、2类老人庇护住宅、2.5类老人庇护住宅、居住性照护住宅和护理机构。各种形式的基本定义如下。

(1)继续住宅,指未经特别设计,不具备调整可能性的住宅。

(2)退休住宅,指专门为老人建造,或者具备调整可能性的住宅,适合并鼓励那些可以独立生活但需要少许帮助的老人居住。

(3)1类老人庇护住宅,有目的为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建造,符合移动性标准且设备齐全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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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类老人庇护住宅,有目的为身心虚弱的老人建造,符合无障碍环境要求而且设备齐全的住宅。

(5)2.5类老人庇护住宅,在2类老人住宅的基础上,增加了三餐供应,并可以提供照护服务。

(6)居住性照护住宅,针对那些精神和身体都很虚弱的老人,可以提供不间断照护的机构住宅。

(7)护理机构,针对那些生病或者身体极其虚弱的老人,提供专业的医护服务的机构。

参考《照护标准法2000》,1类老人庇护住宅、2类老人庇护住宅、2.5类老人庇护住宅,以及部分居住性照护住宅都被统称为照护住宅(表4.2)。

表4.2 英国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基本形式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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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瑞典

瑞典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大致可以分为6种形式,分别为普通住宅、合居住宅、年金者住宅、服务住宅、老人之家、护理之家。各种形式的基本定义如下。

(1)普通住宅,指居住者为老人或老人家庭的所有住宅。

(2)合居住宅,指为那些身心虚弱以至无法独立生活,需要不间断照护服务的老人建造,由单人房与公共设施组成的小型机构。

(3)年金者住宅,指专门为享受年金的老人建造的住宅,其居住者为身体健康的老人。

(4)服务住宅,指专门为老人建造,并有一定服务功能的住宅,其居住者为身体健康的老人。

(5)老人之家,指专门为老人建造,并提供服务、照护与医护的机构,居住者主要是身心虚弱,对照护服务有依赖性的高龄老人。

(6)护理之家,指专门为身心极度衰弱或者患有疾病的老人建造,可以提供24 h医疗和医护服务的机构。

1992年机构照护改革之后,合居住宅、服务住宅(含年金者住宅)、老人之家和护理之家被合称为特殊需求的住宅(表4.3)。

表4.3 瑞典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基本形式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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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加坡

新加坡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大致可以分为6种形式,除了本研究中详细介绍的多代家庭住宅、老人庇护住宅、老人集合住宅与乐龄公寓外,还包括广义外延下的普通住宅和老人之家。

(1)普通住宅,指居住者为老人或老人家庭,但不是针对老人建造的所有住宅。

(2)多代家庭住宅,指专门针对多代同堂老人家庭设计的住宅。

(3)乐龄公寓,指针对身体健康且能够独立生活的独居或者空巢老人建造的住宅。

(4)老人集合住宅,指针对独居或者空巢老人设计、改造的自有组屋。

(5)老人庇护住宅,指针对空巢或独居老人建造,带有服务与照护功能的机构。

(6)老人之家,指专门为身心衰弱或者患有疾病的老人建造,提供医疗和医护服务的机构(表4.4)。

表4.4 新加坡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基本形式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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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香港

香港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大致可以分为9种形式,除了本研究中详细介绍的长者宿舍、长者住屋、小型独立单位、年长者居住单位与长者安居乐外,还包括广义外延下的普通住宅,以及同被列为安老院舍的安老院、护理安老院和养护院等3种类型。

(1)普通住宅,指居住者为老人或老人家庭,但不是针对老人建造的所有住宅。

(2)长者安居乐,指针对空巢或独居老人,兼有设施服务、个人照护和医疗服务功能的住宅。

(3)小型独立单位,指针对老人设计建造的住宅,居住者为不需要照护与服务的老人。

(4)年长者居住单位,指针对老人设计建造的住宅,居住者为能独立生活的老人。

(5)长者住屋,指针对老人设计建造或改造的机构形式的住宅,居住者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

(6)长者宿舍,指针对老人建造的居住设施。居住者为能够照顾自己,但仍需要心理上的支持及指导的老人。

(7)安老院,指针对老人建造的设施,居住者为无法在社区独立生活,需要生活服务和有限的起居照顾的老人。

(8)护理安老院,指针对老人建造的设施,居住者为健康欠佳或身心残障,需要生活服务、个人照护和有限度护理的老人。

(9)养护院,指专门为身心衰弱或者患有疾病的老人建造,提供医疗和医护服务的机构(表4.5)。

表4.5 香港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基本形式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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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湾

台湾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大致上可以分为8种形式,除了本研究中详细介绍的安养院、老人公寓、银发社区、养生住宅、养生村外,如果用广义的老人居住建筑定义,则还包括福利体系的养护机构、长期照护机构和住宅体系的普通住宅。

(1)普通住宅,指居住者为老人或老人家庭,但不是针对老人建造的所有住宅。

(2)银发社区,指针对空巢或独居老人,兼有设施服务、个人照护和医疗服务功能的住宅。

(3)养生村,指针对老人设计建造的大型住宅区,居住者为能独立生活的老人,但可以提供照护与护理服务。

(4)养生住宅,指针对老人设计建造的住宅,居住者为能独立生活的老人,但提供照护及医疗保健服务。

(5)老人公寓,指针对老人设计建造的公寓式住宅,开发者为福利法人。

(6)安养院,指针对老人建造的居住设施。居住者为能够照顾自己,但仍需要心理上的支持及指导的老人。

(7)养护机构,指针对老人建造的设施,居住者为无法在社区独立生活,需要生活服务和有限的起居照顾的老人。

(8)长期照护机构,指针对老人建造的设施,居住者为健康欠佳或身心残障,需要生活服务、个人照护和有限度护理的老人(表4.6)。

表4.6 台湾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基本形式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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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本

日本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大致可以分为9种形式。按照狭义的标准归纳为7种类型,分别为多代合居住宅、高龄者特护住宅、老人专用住宅、第三类照护住宅、辅助生活住宅、照护住宅和老人特别养护之家。如果按照广义的老人居住建筑定义则还应该包括普通住宅和老人保健设施。

(1)普通住宅,指所有有老人居住,但并非专门为老人建设的住宅。

(2)多代合居住宅,指主要针对多代合居老人家庭建设的住宅。

(3)高龄者特护住宅,指针对身心严重衰退,需要监护设备以及机械辅助设备的老人家庭改造或建造的住宅(加入辅助设备的老人住宅)。

(4)老人专用住宅,指针对独代居住老人家庭建造的住宅。

(5)辅助生活住宅,指主要针对高收入老人建造的居住建筑,服务内容涵盖照护住宅和老人特别养护之家。

(6)第三类型照护住宅,指小规模、具有家庭气氛的照护模式,主要针对失智老人。

(7)照护住宅,指轻费老人住宅的新形式,目的是让老人在轮椅和家庭帮助员的支持下独立生活。

(8)老人特别养护之家,指针对以下2种情况的老人福利设施:需要持续个人照护的老人和在家生活有困难的老人。

(9)老人保健设施,指针对以下情况的老人福利设施:不再需要治疗,但仍旧需要康复训练以及个人照护的老人,以帮助他们最后回归家庭(表4.7)。

表4.7 日本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基本形式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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