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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时间:2022-10-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法人对安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并不解除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应负的安全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中若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商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应负责做好其辖区内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保卫工作。

§6.9 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6.9.1 安全保卫

项目法人应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施工安全、社会治安、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承包商应接受项目法人的统一管理和认真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关上述安全管理工作的任何指示。项目法人对安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并不解除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应负的安全责任

1.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1)项目法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合同的相关规定检查、监督各安全工作的实施。

(2)项目法人应负责组建一个由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法规以及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和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监理工程师在检查中若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商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3)项目法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协商,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4)项目法人或委托承包商(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5)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工程师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商和相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2.承包商的安全责任

(1)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商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2)承包商应对其工程以及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材料和设备(包括在其辖区内项目法人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辖区内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保卫工作。

(3)承包商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4)承包商应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

6.9.2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员和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商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的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商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商应按技术条款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商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FIDIC合同条件在环境保护方面,还重点强调了生活环境方面的内容,诸如劳务人员的住房、健康与安全、消灭病虫害措施、传染病、食物供应、供水、酒精饮料和毒品、节假日及宗教习惯问题,都要有适当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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