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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施工承包合同变更

时间:2022-10-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施工承包合同变更是承包合同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工程承包施工中,合同变更可能是最普遍的合同管理工作。至于工程变更到什么程度时即属于根本性的变更,在合同管理中通常理解为工程性质改变了,或超出了合同的工程范围。

§6.4 施工承包合同变更

6.4.1 施工承包合同变更的概念

施工承包合同变更是承包合同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施工承包合同变更时,当事人可以对原合同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增加新的条款以适应客观事物的变化。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也即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施工承包合同变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原承包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直接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同时应注意,合同变更在合同双方达成新的协议之前,或需经主管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在正式批准之前,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由原批准机关批准。重大变更应理解为合同关键问题的变更,如合同施工方案的重大变更、竣工工期的重大改变等。

3.变更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一般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如果由于变更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提出变更合同的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变更后对方仍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合同变更前一方当事人已给对方造成损失,变更后对方要求赔偿所遭受损失的权利并不因合同变更而消失。合同变更本身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若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则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5.经过公证或签证的施工承包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必须再到原公证或签证机关审查备案。

在工程承包施工中,合同变更可能是最普遍的合同管理工作。每一项水利工程施工项目,都会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工程变更问题。如设计图纸的变更、施工次序的变更、施工时间的变更、施工技术规程标准变更,实际工程量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增减,由于施工现场条件变化而使施工的工作项目超出了合同指明的工程范围,合同条件的修改等。因此,合同双方善于解决工程变更问题,是施工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商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并规定,对于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即: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项目法人或其他承包商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因此,承包商首先必须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然后只能通过在商定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和价格调整时,维护自身的权益或获取收益。

6.4.2 施工承包合同变更的原因

引起承包合同变更的原因很多,一般情况下主要有下列几方面的原因:

1.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

在水电工程施工中,施工现场条件变化是经常发生的。其主要原因是:

(1)从客观上讲,大型土建工程规模大,工期长,涉及天文、地理、地质诸条件的变化,往往要进行地下施工,开挖深度和范围可能甚大,极可能遇到特殊的不利条件和特大天灾,等等。

(2)从主观上分析,可能是对施工地区的勘探深度不够,对地质钻探和土壤调查工作做得不够,因而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正确反映实际条件,数据误差太大。

2.设计变更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可能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的改变、工程使用意图的变化,或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要求的改变,有可能提出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原设计不合理之处提出设计变更;承包商也可以根据现场施工条件提出设计变更请求。

3.工程范围发生变化

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出现了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这使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增加了新的内容。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某些新增工程或工程变更,是属于合同工程范围以内的工作,还是属于超出合同工程范围的工作,经常引起合同双方的争议,成为合同管理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因为是否属于合同的工程范围,在施工费用和工期等方面有根本的差异。

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实践中,确定合同工程范围的具体内容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招标文件中指明的工程范围内容,主要是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施工技术规程等文件中所指明的工作项目。

(2)发生的工程变更,是属于“根本性的变更”。至于工程变更到什么程度时即属于根本性的变更,在合同管理中通常理解为工程性质改变了,或超出了合同的工程范围。例如,合同规定要修建一座土坝,而项目法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以后改为修建土石坝;或要求将合同规定的8层楼房加高到10层,或要求将合同规定的100km道路延长到120km,等等。

(3)发生的工程变更数量或款额,超过了一定的界限。至于这个界限是多少,则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或国际工程的类似实例来确定。

在FIDIC合同条款中,第4版规定将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变更限制为15%以内,即当超过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

4.进度协调引起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

监理工程师在考虑承包商之间的进度协调或项目法人工程设备供应、资金供应、图纸供应等要求,对某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做出的进度协调,也属于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指令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临时发出口头变更指令,承包商同样必须遵照执行,但应在规定时间(如7天)内书面向监理工程师索取书面确认。

6.4.3 合同变更的程序

1.工程变更的提出

无论是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还是承包商,认为原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时,均可以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或建议,提交书面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工程变更建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合同价增加或减少。

(4)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的提前或延长。

(5)为审查所必须提交的附图及其计算资料等。

工程变更建议书应在预计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工程变更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

2.工程变更建议书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工程变更建议书进行审查,审查的基本原则是:

(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2)工程变更在技术上必须可行、可靠。

(3)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

(4)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在工期和施工条件上产生不良影响。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变更审查中,应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承包商进行协商,对变更项目的单价和总价进行估算,分析因此而引起的该项工程费用增加或减少的数额。

3.工程变更的批准与设计

对于具体工程,项目法人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变更审批方面的权力加以规定。对于不属于监理工程师权限范围之内的工程变更,项目法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审批。

工程变更获得批准后,仍由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如果原设计单位拒绝进行工程变更设计,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设计。

4.工程变更估价

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就工程变更进行估价,提出工程变更的单价或价格,报监理工程师审查,项目法人核批。

5.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布与实施

监理工程师审核了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以及项目法人批准了确定的单价或价格以后,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下达工程变更指令,承包商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

为避免耽误施工,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分两次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第一次发布的变更指令主要是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指示承包商继续工作;第二次发布的变更指令主要是项目法人核批后的工程变更单价和价格。

工程变更指令必须是书面的指示。当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时,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以书面证实。一旦发出变更指令,承包商必须予以执行。承包商对工程变更指令的内容,如单价不满意时,可以提出索赔要求,但必须按要求完成。

6.工程变更计量与支付

承包商在完成工程变更的工作内容后,按月支付的要求申请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

6.4.4 合同变更的影响

合同变更,实质上是对合同的修改,是双方新的要约和承诺,对合同实施影响很大。主要表现在:

(1)设计图纸、现金流计划、进度计划、物资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措施、技术规范等都可能要修改和变更。

(2)项目法人、承包商要通过监理工程师重新商定价格调整和工期调整。

(3)合同变更有时还会引起现场施工的停滞、打乱施工秩序、返工等损失。

(4)项目法人、承包商之间可能在价格调整、工期调整方面达不成一致意见,按合同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可以做出决定,承包商必须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变更指示。对于承包商认为另外还应得到补偿的部分,可能在变更执行中或执行后进一步提出索赔,有时可能发展成合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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