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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消防管理体制简介

时间:2022-10-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1)宣传教育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节 中日消防管理体制简介

一、中国的消防管理体制

(一)中国的消防工作原则

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主体。

1.政府统一领导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消防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以地方政府负责为主。《消防法》关于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1)在宏观规划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在火灾预防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在农村消防工作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4)在消防组织建设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5)在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6)在执法监督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部门依法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1)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主要有:

1)宣传教育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监督执法方面,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3)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队伍建设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5)廉政建设方面,《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主要有:

1)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2)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3)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4)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同时,《消防法》规定:“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单位全面负责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要有:

(1)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7)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同时,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4.公民积极参与 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就不会提高。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5)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二)中国的消防力量组成

中国的消防力量是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消防组织体制。

1.公安消防队伍(见图1-1)

(1)兵役制公安消防部队。兵役制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的组成部分,是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同火灾作斗争的一支实行军事化管理的部队。实行公安机关领导,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公安部设消防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消防总队,总队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防火部4个部门;各地、市、州、盟和直辖市城区设消防支队,支队下设消防大队(科)、中队。公安部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南京消防士官学校为公安消防部队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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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中国公安消防组织机构图

兵役制消防部队在编制上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警部队人员组成分为两类:警官和士兵(见图1-2至图1-8)。

警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警官警衔分为3等10级,即:将官3级(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级(上尉、中尉、少尉)。目前,消防部队警官最高警衔为少将(见图1-9)。

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士官:义务兵警衔分列兵和上等兵。义务兵服役两年期满后,由部队和义务兵双向选择是否继续服役转为士官。士官警衔有7个衔级:高级士官(包括一级警士长、二级警士长六级士官、三级警士长);中级士官(包括四级警士长、上士);初级士官(包括:中士、下士)(见图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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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警官礼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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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警官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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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警官短袖夏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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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官兵作训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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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士兵长袖夏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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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官兵消防灭水战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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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官兵消防抢险救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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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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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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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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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大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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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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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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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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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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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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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少尉

图1-9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07警官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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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六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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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五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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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四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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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三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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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二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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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一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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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上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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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列兵

图1-10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07士兵警衔

1)公安部消防局。列公安部第七局。局机关设办公室、政治部、纪检督察处、政策研究处、防火监督处、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作战训练处、信息通信处、科技处、法规标准处、警务处、宣传处、后勤处、装备处、财务处、审计处、管理处17个处、室。

公安部消防局的主要业务职能包括:制订全国年度和阶段性消防工作计划;发布火灾信息和全国火灾统计分析;消防信访、消防外事工作;对消防安全形势、消防法制建设以及消防工作、部队建设重大体制机制性问题开展政策性研究;组织、指导部队调研工作;分析研判火灾防控形势,制定对策和措施;指导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调查、消防行政刑事案件的办理,指导各地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各地编制城乡消防规划;指导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管理、职业资格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指导地方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制定相关制度规定;指导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制定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规定、标准及特勤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指导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消防应急抢险救援,以及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科技工作;编制消防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拟订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执法制度;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规划,策划重大消防宣传活动;指导各地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公安部消防局的主要内部管理职能包括:组织指导部队基建营房管理;组织指导部队军需物资采购、供应和管理;指导部队战勤保障工作;负责部队伤残等级评定,指导部队医疗卫生工作;组织指导部队装备采购、储备、配置、维护、报废;负责部队装备进口管理;参与消防装备技术标准的制定,指导新装备的研发、生产、推广工作;负责部队经费的预算、请领、分配、划拨、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营房、车辆管理及被装、给养供应;负责公务接待及会议保障;负责机关食堂管理;负责警勤中队和外聘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兵员的补充、调配、选取、退役等工作;组织指导部队贯彻行政管理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制定行政管理、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负责部队军事实力统计和行政责任事故统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2)省、直辖市、自治区消防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内设消防局(处),又称公安消防总队。下设司令部门、政治部门、后勤部门和防火部门,各职能部门又设若干处、科,并负责领导消防教导队。

省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消防规定、指示,制定消防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草拟地方性消防规则和办法,指导全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与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干部战士的管理教育、兵员征退复转、证件、证章发放及被装、后勤车辆的供应等项工作。

3)市、地、州盟消防机构。市、地、州盟公安消防部队是指公安消防支队,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防火部,各部下设相应科室。消防支队的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备案管理;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许可管理;对在建工程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二是依法履行灭火和抢险救援职责。除灭火外,主要承担以抢救人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群众遇险的救援工作;参与水旱、气象、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和矿山、水上事故,以及重大污染核辐射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4)县、旗消防机构。县、旗消防机构是指公安消防大队,大队机构简单,一般不分部门,人员较少,其主要任务与市、地、州、盟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相同。

(2)消防科研机构。消防科研机构是专门从事消防科学研究的单位。目前,中国的消防科研机构主要包括4个部属消防研究所,即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该所是火灾理论研究和试验基地、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规范科学试验基地、国家级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测中心和全国火灾分析鉴定中心)、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该所主要从事消防装备技术、灭火机理、交通工具火因鉴定试验技术、灭火技术战术的研究与开发、消防装备产品质量检测和标准的制订、修订业务,在火灾自动探测报警、自动灭火、新型灭火剂以及消防工程等方面进行技术开发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该所主要从事火灾报警技术、火场通信和静电火灾危险性检测技术的研究,并承担电气火灾原因鉴定)、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该所主要研究建筑火灾传播规律、建筑防火分隔技术、建筑材料阻燃技术和自动洒水灭火等技术,并承担建筑材料热解产物及毒性分析、建筑材料和构件耐火质量检测)。

(3)公安部所属的消防行业组织。消防行业组织主要有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分别承担消防产品质量评价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4)消防院校。主要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该学院设边防、消防、警卫专业,是培养消防专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最高学府)承担对消防部队中、高级警官的培训和对社会各类相关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职能;公安部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该基地承担对消防部队中、高级警官的培训和对社会各类相关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职能);昆明消防指挥学校(该校主要负责培养消防部队的初级消防指挥管理干部)、南京消防士官学校(该校承担对兵役制消防战士的专业培训)。

2.专职消防队 主要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和保障,专门从事防灭火的消防队。近几年来,各地政府普遍将专职消防队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保障、管理教育、执勤训练等长效机制建设,有的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车辆装备、内务管理等基本达到了公安现役部队的水平。

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一些大中型的石化、军工、轻纺、储运以及铁路、港务、林业、民航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这些专职消防队在保卫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组织 近年来,各级政府都比较重视消防队伍建设,北京、河北、浙江、山东、广东、云南、四川等地按照“有队址、有人员、有装备、有训练、有执勤”的“五有”模式,采用“社会捐资建队、政府保障经费、消防部门管理”的方式,积极发展政府自办治安联防的乡镇专(兼)职消防队,有的依托公安派出所实施管理,接受消防部门统一培训和指导。江苏、湖北、河北、吉林、安徽、江西、广东、贵州等省充分发挥乡镇派出所点多面广、辖区半径小的优势,建设保安联防消防队,一队多能,且成本较低。长三角地区的志愿队已达到有营房、有车(泵)、有固定人员,正在向发达国家的志愿消防队模式过渡,基本实现“小火有人救、大火能控制”的目标。

4.消防中介组织

(1)具有管理、沟通和协调职能的消防中介组织。如中国消防协会(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CFP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中国消防协会主要职能就是将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等消防行政部门不能办、不好办,而社会和人民群众又存在着消防安全需求的事情,由协会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作规律,用社会化的方式来办好。随着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推进,诸多行业也逐步认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一些行业协会积极配合消防等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发动会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律活动,对其会员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给予指导,有效提升了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消防中介组织。主要包括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以及将其接入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火灾远程监控中心,为社会单位提供保安或消防保安服务的保安公司;从事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青少年教育基地、少年消防警校等。

二、日本的消防管理体制

(一)日本的消防机构(见图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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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1 日本消防组织结构图

1.国家消防机构

(1)日本总务省消防厅。总务省消防厅是根据消防组织法第2条于1947年成立的,最早称为国家消防本部。1960年随着自治省设置法的实施,国家消防本部被并入自治省,成为自治省的一个下属局,名称改为自治省消防厅。2001年1月6日,自治省更名为总务省,消防厅也随之作为总务省的外设局被称总务省消防厅,消防厅为全国消防最高机关,相当于中国的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厅的最高官员称为消防厅长官。消防厅长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为政府工作人员,而非专业消防职员,不授消防衔。消防厅现设有5课4室、审议会和消防大学校,5课指总务课、消防课、预防课、防灾课、医疗救护和紧急救援课,4室指危险品保安室、防灾情报室、震灾情报室、特殊灾害室。消防厅不直接参与消防活动,消防厅对市町村的消防工作提出建议和指导,制定政策、法律和计划,但是对地方消防机关没有直接领导权。消防厅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组织业务和法律业务两个方面。

消防厅的组织业务主要有:消防制度和基准的计划、立案;与城市建筑耐火等级有关的事项;消防监督检查、防火管理以及其他火灾预防制度的计划、立案;火灾原因调查人员的训练;消防职员、消防团员教育训练基准的制定和实施;消防统计和有关情报的收集;消防用设备、机械、器材的检测;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对各地方自治体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和帮助;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危险品判定方法的制定;与危险品操作员和消防设备士有关事项;消防必要的人员、设施标准的制定;制定消防计划的制定标准;制定与人命救助有关的活动标准;制定医疗救护业务的活动标准;与消防团员公务、灾害补贴有关的事项;消防有关的表彰、奖励等事项;消防救援的有关事项;根据灾害对策法、大规模地震对策法和原子能灾害对策法,负责国家与各地方公共团体之间的联络;从事石油管道设施的施工、检查以及其他安全检查事项;根据石油企业集中区灾害防止法,对石油企业集中区中特定区域的灾害预防和灾后重建进行指导;开展国际紧急救援活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国际交流;制定消防职员、消防团员的衔级、队列、礼仪、制服等标准;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消防事务提出建议;发生非常事态时缔结灾害防止协定;发生非常事态时请求紧急救援;制定消防学校教育训练的基准。

消防厅的法律业务主要有:根据消防法开展的业务;根据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及公平交易法开展的业务;根据洪涝灾害防止法开展的业务;根据灾害对策法开展的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根据消防法开展的业务有:对经过2个以上都道府县的危险品制造场所的设置、变更进行审查批准;制定固定消防设施详细的技术标准;紧急情况下向总务大臣提出建议;对消防水利建设提出建议;对放火或失火犯罪提出搜查建议;根据消防长的要求开展火灾调查。

根据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及公平交易法开展的业务有:受理经济产业大臣的有关通报;要求经济产业大臣对液化石油气销售商采取一定措施;对经济产业省制定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及安全管理规定提出意见。

根据洪涝灾害防止法开展的业务有:受理与洪涝灾害预防有关的报告。

根据灾害对策法开展的业务有:防灾上的一般业务;防灾计划的制作和修改;灾害应急对策的实施;应急措施的实施以及对都道府县知事和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指示;对灾害救援物资进行保管和收藏。

(2)消防大学校。消防大学校的前身是1948年作为国家消防本部内设机构的消防讲习所,1959年4月升格为消防大学校。它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和都道府县从事消防事务的公务员以及市町村消防职员进行业务技能教育培训。此外,还担负着对各都道府县和政令指定都市设置的消防学校或消防教育训练机关进行必要技术援助的工作。

(3)消防研究所。消防研究所于1948年作为国家消防本部的内设局而设立,1952年成为国家消防本部的附属机关,1974年成为自治省消防厅(后为总务省消防厅)的设施机关,2001年4月与消防厅脱离,成为独立行政法人。消防研究所由理事会、监事会和事务局构成。

2.都道府县消防机构 都道府县政府机构中除东京都设消防厅外,不设立专门的消防机关,没有消防局、消防本部或消防署和消防队,不直接从事消防活动。而是在各道、府、县厅(相当于政府)中设置消防防灾课,对所辖各市町村消防事务进行指导、建议和相互协调,但无权干涉消防本部的工作。此外,根据消防组织法规定,都道府县还应设置消防学校,负责对所辖各市町村消防职员和消防团员进行初级教育或培训。与国家一样,都道府县消防机构对所辖各市町村的消防事务没有指挥、监督权。

都道府县的消防事务也可分为组织事务和法律事务两个方面。

都道府县的消防组织事务主要有:对消防职员和消防团员进行教育培训;对市町村相互之间的人事交流进行协调、斡旋;消防统计和消防情报的收集;对各市町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行指导或建议;消防知识和思想的宣传普及;消防应用设备、机械、器材的性能试验;对各市町村消防计划的制订进行指导;对各市町村之间相互支援计划的制订进行指导;对各市町村消防部门开展的人命救助活动进行指导;对各市町村消防部门开展的医疗救护活动进行指导;与城市建筑耐火等级有关的事项(消防厅长官指定的市除外);对各市町村消防事务进行劝告、建议;非常事态发生时对各市町村发出抢险救灾指示;设置消防学校,对消防职员和消防团员进行教育训练。

都道府县的消防法律事务主要有:根据消防法开展的事务和其他根据液化石油气安全保障及公平交易法、洪涝灾害防止法以及灾害对策法等规定应实施的业务。

根据消防法开展的事务有:对危险品制造场所的设置、变更进行审查批准及竣工检查;对危险品制造场所发出采取一定措施的命令;吊销危险品操作员或消防设备士的资格证件;组织危险品操作员和消防设备士考试和交付资格证件;组织危险品操作员和消防设备士专业讲习;都道府县知事的火灾原因调查;要求有关市町村实施医疗救护业务,以及在没有实施医疗救护业务的市町村内在政令规定的道路区间实施医疗救护业务。

3.市、町、村消防机构(见图1-12) 根据消防组织法规定,市町村必须设立消防本部、消防署或消防团作为其处理消防事务的专门机关。消防本部在较大的都市又称为消防局,消防署是消防本部的下级机关,消防署的下级机关称为消防出张所(相当于消防中队)。消防团是由志愿人员组成的非常备消防机构,与消防本部和消防署不存在隶属关系,但在业务上接受消防本部或消防署的指导。消防本部和消防团一般由各市町村独自设置,但几个规模较小的市町村也可以联合设置一个消防本部或消防团,该消防本部或消防团的运行经费由各市町村共同负担。据2009年度日本消防白书(总务省消防厅编)统计,日本全国共有消防本部803个,消防署1710个,出张所3197个;消防团2336个,消防分团22997个,共有消防员104.37万人,其中常备消防职员158327人、非常备消防团员885394人。常备消防力量配备率已达到市町村数量的97.8%,常备消防职员数与人口的平均比例为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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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2 东京消防厅组织结构设置图

消防本部和消防署的设置、位置、名称和消防署的管辖区域、消防职员的人数由市町村条例规定,消防本部的组织机构由市町村规则规定。消防本部一般均设有总务部(较小的消防本部称为总务课,以下同)、警防部和预防部,消防署一般设有警防课、预防课、消防队、急救队、救助队。以横滨市消防局为例(2002年统计),横滨市面积433平方公里,人口340万,有消防职员3300人。消防机关下辖总务部(人事、文书、财务、装备等)、预防部(防火)、警防部(战训、调度、急救等)三大部和消防训练中心、航空消防队、市民防灾中心3个直属单位及18个消防署(消防支队)和80个消防出张所(消防中队),各部下设各科,科以下再设各组。由于日本各地消防机关不尽相同,因而在内部组织机构上也有所不同,大的消防厅、局,下设机构可能会更细、更全面,而小的消防本部可能会更加概括和笼统。

市町村消防机构是消防行政部门的核心,处在消防执法和灭火救灾的一线。因此,市町村消防机构的职能与国家和都道府县消防机构有所不同,除了消防统计、情报收集汇报和相互支援协定的缔结等若干组织事务外,其余绝大部分均为法律事务,依据的法律主要有:消防法、洪涝灾害防止法、液化石油气安全保障及公平交易法、石油企业集中区域灾害防止法。

根据消防法开展的业务有:命令采取火灾预防措施;对防火对象物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以及命令其提交报告或提供资料;消防同意事务;防火管理相关事务;用火设备、器具的防火管理;少量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审查批准危险品制造场所的设置、变更以及进行竣工验收;对危险品制造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命令其采取一定措施以及没收违法危险品;对总务大臣、都道府县知事批准的危险品输送管道,要求其采取灾害预防措施;消防应用设备管理事务;发布火灾危险警报时,对用火场所进行限制;为预防和警戒火灾,对焚火、吸烟场所进行限制;划定火灾或灭火警戒区域;消防队的紧急通行;在灭火活动中采取各种防止火灾蔓延的紧急措施;紧急情况下对水利设施的使用;火灾原因的调查;医疗救护业务;水灾以外的灾害的警戒、预防措施;对为消防业务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人提供灾害补偿;防火思想、知识的宣传、对灾害弱者进行防火指导以及其他服务。

根据洪涝灾害防止法开展的业务有:对河川进行巡视,对危险场所要求有关部门采取一定措施;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水位情况;洪涝警报发布时的抢险救灾出动;紧急情况下消防车的优先通行;紧急通行;为预防洪涝灾害划定警戒区域;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救灾支援;命令有关居民协助抢险救灾活动;堤防崩溃时,及时向下游人员进行通报;堤防崩溃时,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洪涝灾害的紧急时刻,优先使用通信设备;洪涝灾害的紧急时刻,对有关土地的临时使用;洪水来临时,要求有关居民撤离危险区域;制定洪涝灾害预防计划;为制定洪涝灾害预防计划,命令有关人员提供资料或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根据液化石油气安全保障及公平交易法开展的业务有:对销售商提出的许可申请出具意见;受理都道府县知事有关许可、申报情况的通报;对销售商要求都道府县知事采取一定措施。

根据石油企业集中区域灾害防止法开展的业务有:根据石油企业集中区的特别防灾区域所在的市町村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有关单位采取一定措施;对违反命令的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设施。

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开展的业务有:防灾计划的制订、事先采取灾害预防措施、警报的传达以及避难、采取各种应急措施等事务。

(二)高度自治的消防管理体制

近代,日本消防体制从属于警察系列,1947年《消防组织法》颁布之后,消防部门于1948年3月7日从警察中独立出来,实现了高度自治的消防体制。《消防组织法》对日本的消防管理体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将地方自治制度确立为消防体制的基础制度,建立了市、町、村为主体的自治消防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不仅意味着消防脱离了警察的管理,还意味着地域间消防行政上的独立。消防任务由市、町、村独立承担,市、町、村的消防部门由市、町、村长直接领导,从而,市、町、村长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这种体制反映在行政关系上,就是各市、町、村的消防长只对市、町、村长负责;各市、町、村的消防之间基本上没有任何联系;反映在经费上,基本上都是由各个城市独自承担消防部门的人员经费,车辆器材购置费,城市消防基础建设费,国家只是给一部分补贴;反映在消防职员的服装上,全国没有统一的消防服,各市的消防服也不一样。这样的消防体制反映出了很多优点,如消防部门独立性大,便于根据本地区情况灵活开展消防工作,可直接参与城市规划,城市基础消防设施非常完善。但在1995年1月17日阪神大地震之后,人们越来越注意到由于区域间平时缺少必要的合作与联系,在对付大规模灾害时,很难协调作战,造成处置灾害的能力降低。近些年,日本各个区域经常在搞跨区域的消防联合防灾演习,这样对区域的防灾救灾能力的提高是非常有好处的。

(三)高度职业化的消防队伍

日本的常备消防,与我国现役制不同,实行职业化,消防职员属于地方政府公务员,一般工作到60岁退休。其中,消防长(消防本部的首长)由市长任命,一般职员各地采取公开招考的形式。由于消防职员是政府公务员,工资高,福利好,而且受到市民的尊敬,所以消防士资格考试是目前很受年轻人欢迎的职业。截止2009年4月,日本全国共有职业制消防职员15万8327人,平均780人一名消防职员。消防职员分为值勤人员和管理人员两大类,其中,值勤人员的勤务分三班制和两班制,管理人员一周五天工作。日本消防实行的是职业化,消防职员衔级章不在肩上,在右胸前。左胸部是和衔级章同样大小、刺绣制成的职员的姓氏(日本人日常称呼一般只用姓氏)。具体级别有,消防总监、消防司监、消防正监、消防监、消防司令长、消防司令、消防司令补、消防士长、消防副士长,最低为消防士,(见图1-13至图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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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4 日本消防职员着装

日本消防实行严格的逢晋必考,由考试中心出题,符合条件的消防职员一起参加考试,然后择优选拔,往往会有快退休的消防职员由于考试通不过,仍然担任消防士长等低级职务。工资报酬方面由于身份是地方公务员,非常可观。消防职员的工资由各市町村条例规定,各地经济状况不同,公务员工资也不同。消防职员的工资基本上按照职务等级划分,另外还有灾害出场补助。

随着日本消防业务的拓展,消防业务主要分为火灾预防、消火、急救、救助和防灾活动几个方面,除了传统的消防业务外,日本消防的救助、急救和航空业务发展较快,拥有专业的消防救助队、消防急救队和消防航空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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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3 日本消防职员衔级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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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5 日本消防职员冬季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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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6 日本消防职员夏季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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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7 日本消防职员活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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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8 依次为日本消防队员、急救队员、救助队员活动服

(四)历史悠久的消防团

日本消防团与中国的义务消防队相似,是由自愿者组成的消防队伍,在日本的防灾救援工作中起到很大的作用。日本的消防团经过300年的发展,消防团的工作内容、组织、权限、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已相当完善(见图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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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9 日本招募消防团员海报

消防团团长由各市町村长任命,消防团的最高管理者是各市、町、村长,但消防团的日常事务则由消防团长负责。消防团员日常都有自己的工作,入团和退团由个人自己决定,集中训练在周末或节假日。截止2009年4月,日本全国的消防团有2336个,消防团员为885394人,几乎每个市、町、村都设了消防团。消防团与消防本部在行政上是完全独立的,但在具体事务上与消防本部有密切的关系,通常在消防本部有一到两名担当消防团事务的消防职员,负责消防团资金管理,团员训练,会议的召集工作。地方政府为回报消防团员为消防作出的贡献,根据相应的级别有一定的年额报酬,根据出动,参加训练的次数,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和象征性的报酬。

消防团团员由一些热爱并志愿保护自己城市、社区的有志之士组成,消防团员象常备消防职员一样根据工龄等也分消防团长、副团长、本部长、分团长、副分团长、部长、班长、团员等7个等级(见图1-20、图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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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0 日本消防团员衔级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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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1 日本消防团员服装

消防团每次出动灭火都会得到一定的补贴,但数目与正常工作所得的收入远远不能相比,几乎是公益性的。日本的消防团员都有各自的工作,有的是律师,有的是农民,还有家庭主妇。平时在常备消防职员的指导下进行消防训练,一旦发生火灾或地震等灾害时通过电话、手机、BP机等通信方式自动聚集或被召集起来进行灭火、救援等消防活动。一般一个市有一个消防团本部,一个消防署负责管辖的区域内设置两至三个消防团分团,每个消防分团都有一个办公场所、一辆消防车及装备。近年来,很多消防团员在台风、暴雨、地震等灾害发生后进行危险场所警戒、救助等工作时,市民们也纷纷自发地通过烧饭慰问等形式支持消防团的工作。

每个消防团都有固定的消防站,并配备了轻型消防车、手抬泵及防护装备等,主要装备以消防水泵车为主,此类车只载有水泵、灭火器,车体小巧,便于在街道狭窄的住宅区展开救援活动。另外,消防团员都有BP机,接收指挥中心指令专用,一旦有火灾,就近的消防团员就可以放下手中的工作到值勤点集合,然后迅速奔赴现场。消防团的费用由本市支出,大约占各地财政支出的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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