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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指标评价体系

时间:2022-10-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选取综合用水和农业用水两项主要的监测评价指标,按平均递减率分解2015年红线控制目标,提出2010—2015年度考核指标推荐值列于表5-2,供各级政府评价时参考。②每年3月底前,各地级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监测评价指标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将对各地区上报的监测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落实奖惩措施的主要依据。③每年5月,省水利厅对上年度各地区用水效率监测评价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供社会各界监督。

5.2监测指标评价体系

5.2.1年度评价指标

选取综合用水(万元GDP用水量)和农业用水(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两项主要的监测评价指标,按平均递减率分解2015年红线控制目标,提出2010—2015年度考核指标推荐值列于表5-2,供各级政府评价时参考。

表5-2 甘肃省地级行政区监测评价指标年度分解值     单位: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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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评价体系

(1)评价对象:各地级人民政府。

(2)评价内容:主要针对万元GDP用水量、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高用水行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和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等监测评价指标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节水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3)评价办法:实行地方自查与省上抽查相结合,各地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内监测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自行组织评价;省水利厅不定期对各地区监测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定期通报各地区监测评价指标执行情况。

(4)评价程序:①各地级人民政府按照“十二五”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要求,确定当年监测评价指标年度目标分解任务,并对本地区内监测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核实汇总并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②每年3月底前,各地级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监测评价指标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将对各地区上报的监测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落实奖惩措施的主要依据。③每年5月,省水利厅对上年度各地区用水效率监测评价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供社会各界监督。

(5)奖惩措施:①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监测评价指标的地区,省水利厅在安排该地区年度取水、建设项目审查、项目投资和落实“以奖代补”政策时给予倾斜。②对未完成监测评价指标的地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报送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③对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省水利厅予以通报批评,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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