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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与工程建设用地

时间:2022-10-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节 工程造价与工程建设用地

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征收土地的补偿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1.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下表。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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