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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发展方向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形式与国家环境政策工具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在这三种机制中, 自我规制的实施成本最低、 效率最高, 并且从动机和目的上实现了利己与利他的深层次统一, 此是通往生态文明的必经路径, 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发展方向。直接管理即国家通过强硬的手段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予以规定。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并不与利润最大化动机相悖, 从长远看, 自我规制有助于财务绩效和环境绩效的同步提升。

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形式与国家环境政策工具的指向具有一致性。 要研究企业如何承担环境责任, 需要先行分析国家环境政策工具的不同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来, 西方国家环境政策工具经历了直接管理的行政手段、 市场激励的经济手段、 自我规制的道德手段三个阶段。 相应地, 企业对环境责任的承担最初的避免惩罚、 获得利润、 企业家道德自我实现, 呈现出由被动到自愿的过程。 在这三种机制中, 自我规制的实施成本最低、 效率最高, 并且从动机和目的上实现了利己与利他的深层次统一, 此是通往生态文明的必经路径, 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发展方向。

1.国家环境政策工具的三个阶段

第一, 直接管理阶段。 直接管理即国家通过强硬的手段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予以规定。 包括标准、 命令、 禁令。 在我国, 直接管理包括以行政手段为主。 环境政策中的行政手段, 即由国家环保部门制定行政规范以及相应的环境限制标准, 需要通过强制实施, 来保障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得以实现。 如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等要求企业必须遵守、 行政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 对违反相关法规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 市场激励阶段。 市场激励中的经济手段比直接管理阶段的行政手段更为温和。 经济手段是指国家政府得用价值规律、 价格、 税收、 信贷等经济杠杆,控制生产者在资源开发中的行为, 以便限制损害环境的社会经济活动, 奖励积极治理污染的单位, 促进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 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在环境管理中的杠杆作用。[1]

第三, 企业自我规制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 企业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行为在发达国家越来越普遍, 具体体现在主动采用高于法定标准的清洁生产技术、 自愿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加入第三方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 开展以环保为主题的捐赠活动, 等等。 这些由企业自行设计和实施的、 不同于直接管理的行政手段和市场激励的经济手段, 被称为 “自我规制” (self-regulation)。 这种自我规制似乎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宗旨相背离。 企业自愿承担环境责任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 是企业发展的两个不同方向。 那么, 企业 “自我规制” 的动因何在?

2.企业自我规制的缘由

20世纪20年代之前, 人们普遍认为企业的唯一责任就是谋求经济利益。 随着工伤职业病、 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严重, 企业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 通过捐助或承担社会项目和社会产生良性互动。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概念的出现对旧有的企业责任观造成了强烈的冲击。20世纪90年代, 美国战略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 (Michael E郾Porter) 提出了企业组织通过 “创新抵偿” 以规避环境规制的观点, 被称为 “波特假说”。[2]其后, 许多学者沿着这一思路, 提出了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同时提升的观点。 在企业内部,通过污染预防战略、 技术创新、 市场补偿等机制, 在企业外部, 通过企业环境保护的声誉、 顾客忠诚度、 竞争机制, 可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同步发展。 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并不与利润最大化动机相悖, 从长远看, 自我规制有助于财务绩效和环境绩效的同步提升。 以上观点是令人鼓舞的。

要达到自我规制的境界, 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 (Ad-am Smith) 的 “三元社会模型” 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3]在斯密那里, 利己与利他的实现依赖于两个隐含条件: 第一, 市场机制的完全性, 即自由竞争、 信息透明、 交易自愿; 第二, 集慎重、 正义与仁爱之德于一身的完美人性。 自我规制的企业既要受自身的内在道德约束, 又要受外往的自由竞争制度和法律约束。 我们采用这一框架来分析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的政策取向。

首先, 企业社会责任观要明确合理。 在环境市场失灵的情况下, 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并不能自动实现, 而是需要依靠个人的主动意识和主动作为。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迅速提高, 但经济伦理准则还停留在赚钱越多越好的初级阶段。 虽然涌现出不少商界精英和新贵人士, 但多数仍以赚钱花钱为乐, 缺少真正的企业家精神。 商人与企业家的最大区别在于商人处于 “马斯洛需求层次”[4]的底层, 商人以赚钱花钱为乐, 而企业家处于 “马斯洛需求层次” 的顶层, 努力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 鉴于此, 要激励企业家的自我规制行为, 提高企业经营者的需求层次和社会责任意识。 一旦多数企业经营者的价值观发生根本转变, 就相当于建立起一种持续改进环境绩效的内生机制, 推动实现生态文明。

其次, 积极运用市场激励手段。 当企业家还停留在以物质财富为主要目标的阶段时, 若有效地激励企业家的自我规制行为, 就必须建立环境绩效与经济绩效之间的直接联系。 当企业使用绿色技术、 推行绿色消费、 推行绿色生产、 提供绿色产品, 能为其带来丰厚的利润, 企业会做出最合适的选择。 但是, 如果企业把自己 “漂绿”, 以 “绿色” 之名行 “牟利” 之实, 那就需要认真鉴别与郑重对待, 必要时, 运用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予以惩处。 所谓 “漂绿” (Greenwashing或Green Sheen) 是由 “漂白” 一词演化而来, 指绿色公关或市场营销团队用作欺骗性宣传报道的一种形式, 以此向大众宣称某个组织的目标和政策都是环境友好型的。 不管其目的是增加利润或者获得政治支持, “漂绿” 行为都有可能被用来操控大众意见以支持一些原本备受质疑的行为目的。[5]

再次, 要有法律规制的强制性与外存性作保障。 通过法制规范与政府的监管作用, 引导自利心向着公益的目标趋近。 政府通过环境规制对自私的排放行为进行惩罚, 将会迫使其采取合作利他的策略。 强制性规则的威胁还会导致一些企业自愿参与环境活动, 以便走在更为严格的规则前面。 而违法成本低、 守法成本高的社会环境, 是对利他惩罚机制的一种负强化, 长此以往, 将会使企业家对承担环境责任的成本与收益的预期发生逆转。 因此, 在我国现阶段, 法律强制对于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是不可或缺的。

总之, 环境政策工具中的直接管理、 市场激励和自我规制分别主导了环境管理的三个阶段, 目前这三种工具仍同时并存。 在环境政策取向上应努力实现三种规制方式的有机结合, 努力实现利己与利他的统一。

“我认为一个强大、 有竞争力的公司才能对整个社会负起责任。 只有健康的企业才能提高并丰富人类及其社区的生活。 一个强大的公司,不仅仅通过纳税这一主要方式服务于社会, 它更为全球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 增进了安全和环境的标准化。 强大的公司会再投资到人力和设备中。 健康发展的公司提供良好而稳定的工作, 职员可以获得充足的时间、 精力和各种资源, 成倍地回报给社会……”

—— 《杰克·韦尔奇自传》

[1] 王玉振, 徐霞: “环境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中国环境管理》,2012年第5期, 第7页。

[2] “波特假说” 是指适当的环境规制可以促使企业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 而这些创新将提高企业的生产力, 从而抵消由环境保护带来的成本并且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盈利能力。 波特假说认为环保政策对经济产生影响的主要途径是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或采用创新性技术, 虽然可能在短期内增加成本, 但在长期内可以提升企业生产效率, 增加企业竞争力, 促进经济增长。

[3] 所谓三元社会模型 (tripartite model of society) 认为社会控制由三种模式组成: 道德、 法律和市场, 其中每一种模式都以各自独特的方式指引着个体发展。

[4] 马斯洛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 (Physiological needs)、 安全需求 (Safety needs)、 爱和归属感(Love and belonging)、 尊重 (Esteem) 和自我实现 (Self-actualization) 五类, 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

[5] “什么是 ‘漂绿爷”, 新华网2013年2月16日, http: //news郾xinhuanet郾com/world/2013-02/16/c_124350535郾htm, 最后访问于201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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