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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该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各国从治理环境、保护无辜受害者角度,纷纷将污染环境责任修改为无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节 环境污染责任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发生环境污染行为

所谓环境污染的行为,指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等有害、有毒物质或噪音、震动、恶臭等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的行为。

(二)必须有存在损害的现实威胁或者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

环境一旦被污染或破坏,治理成本高昂甚至不可恢复。因此,对于环境污染责任,应当以存在损害的现实威胁和已造成损害两种情况为要件。也就是说,损害结果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存在造成损害的现实威胁则是被侵害人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的要件。

(三)污染环境的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环境污染对于人和财产的损害比较复杂、隐蔽,并且是一个逐渐的持续的发展过程,存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潜伏期,因此,在认定环境污染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存在一定的困难。若强调直接证明,往往对受害人不利。所以大多主张以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代替因果关系的直接、严格认定。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

(一)适用无过错责任

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环境问题事关人类的生存,环境一旦被污染祸害无穷。因此各国从治理环境、保护无辜受害者角度,纷纷将污染环境责任修改为无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共同污染者的责任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三)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承担

为了强化对于环境的保护以及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举证责任倒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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