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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错误的事冶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而需承担的不利后果, 所以承担的责任主体即是环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环境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的程序做出的环境行政行为。环境行政主体超越自身职务权限行使职权。遂以区环保局为被告, 诉请法院撤销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追究刑事责任是法律处罚手段最严厉的部分。

1.行政责任

政府的环境行政责任, 也就是政府的环境行政职责, 或者是政府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环境行政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时所要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其一, 责任主体。 政府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而需承担的不利后果, 所以承担的责任主体即是环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其二, 前提条件。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是责任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前提要有违法环境行政行为。 违法的环境行政行为包括两类, 一类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体义务的行为, 即典型的违法行为。 一类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原则或精神的行为, 多属于行政不当行为。

和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一样,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 前者包括: (1) 认定事实错误。 即环境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事实的认定错误或不全面而导致的行政违法行为。 (2) 适用法律错误。 环境行政主体在做出环境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不应适用法律文件或错误地引用具体条款。 (3) 程序违法。 环境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的程序做出的环境行政行为。(4) 滥用职权。 环境主体虽然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但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考虑了不相关因素。 (5) 行政越权。 环境行政主体超越自身职务权限行使职权。 (6)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环境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行为虽然没有违反具体的法律条款, 但违反了一般人的理性, 违背了行政法的原则和精神。

不作为的行政违法就是行政失职。 即行政主体违反了法定的作为义务。 包括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不予答复、 过失未履行、 履行不适当、履行不完全等。

案例: 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1]

基本案情: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 (以下简称区环保局) 接到其辖区陆羽茶楼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后, 组织环境检查执法人员和环境检测人员先后于2012年11月23日、12月20日和12月22日22时零5分至23时零5分, 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 (勘查) 和采样检测, 其夜间场界4个检测点环境噪声排放值分别达到58郾9d B (A);55郾4d B (A);52郾9d B (A);56郾9d B (A); 均超过国家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 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区环保局于2012年12月22日制作了检测报告, 认定动感酒吧夜间噪声达58郾9分贝, 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43条第2款规定, 并依据该法第59条规定, 于2013年1月18日对动感酒吧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环境噪声的违法行为, 限于2013年2月28日前, 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进行整改, 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 动感酒吧于2013年2月27日向区环保局提交了防噪音处理报告及申请, 证明其已整改, 同时申请对整改后的噪音再次测试, 区环保局未予答复, 也未再组织测试; 同年4月17日, 动感酒吧就区环保局于1月18日做出的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向武威市环保局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以逾期为由不予受理。 遂以区环保局为被告, 诉请法院撤销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裁判结果: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区环保局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合法。 被告的检测报告所适用的检测标准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与原告所述的检测标准 (《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是法律规定的两个不同的标准, 前者是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 设施的管理、 评价与控制的排放标准, 后者是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的环境质量标准, 被告检测噪音的方式方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其检测结果合法有效, 遂判决维持被告做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动感酒吧上诉后,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被上诉人在夜间经营期间环境噪声排放及环境噪声污染噪声已超过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规定限度, 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43条第2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 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的规定,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准确,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对于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噪声扰民现象,环保机关针对群众投诉做出合法适度处理后引发的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与民事审判处理特定侵权者、 受害者之间民事行为及相关赔偿不同,行政审判通过监督环保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职责, 对合法行政行为给予支持, 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纠正, 有利于保护受污染群体的利益, 促进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改善。 本案重要意义还体现于, 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确了噪声相关标准执法适用范围。 由国家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0月1日发布施行的 《声环境质量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是环境检测、 执法人员进行噪声监管的重要依据。 前一项是环境质量标准, 后两项是排放标准, 它们的适用范围、 检测方法及限值等均有不同, 应根据检测对象及目的等因素做出正确选择。 本案判决对 《声环境质量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的适用范围作了正确区分, 对环保机关正确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类似行政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附表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2.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是法律处罚手段最严厉的部分。 环境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一旦发生, 损失巨大, 影响深远, 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的同时, 要严查环境污染背后的监管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 所谓环境职务犯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环境管理权和环境监察权的过程中, 滥用职权、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2]

环境职务犯罪发生比较集中在监管环节、 行政审批环节、 行政处罚环节、专项资金补贴环节等, 环境职务犯罪存在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性强、 内部监督缺位、 监管权力利益化等原因, 以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为线索, 严厉打击环境职务犯罪。

[1] 中国法院网2014年12月19日,http: //www郾chinacourt郾org/article/detail/2014/12/id/1519512郾shtml,最后访问于2015年2月16日。

[2] 阳东辰: “公共性控制: 政府环境责任的省察与实现路径”, 《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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