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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模式创新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中国农产品流通中买卖双方的交易结算仍以现金形式为主, 这就造成了制度无法约束的漏洞, 一旦出现纠纷, 现金结算方式很难追寻到交易双方各自的行为, 无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本节从货款结算方式和程序两方面来阐述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中结算模式的创新。货款结算是指在农民或发货者把农产品运送到批发市场后理算出农产品销售货款的过程。批发市场法人与市场批发商也执行结算制度。

目前中国农产品流通中买卖双方的交易结算仍以现金形式为主, 这就造成了制度无法约束的漏洞, 一旦出现纠纷, 现金结算方式很难追寻到交易双方各自的行为, 无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这也造成了市场信用受到损害, 交易成本上升。 本节从货款结算方式和程序两方面来阐述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中结算模式的创新

一、 货款结算方式

货款结算是指在农民或发货者把农产品运送到批发市场后理算出农产品销售货款的过程。 对农民来说, 更高的销售价格不如在预定的时间收到正确的货款来得实在, 因此, 货款的保证与支付方法以及领取程序等对发货者都非常重要。 所以, 为了防止延期付款或者不付款的情况发生, 市场开设者应直接监督、 管理货款结算工作。

货款结算方式可分为公司结算方式、 组合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结算方式和开设者管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 公司结算方式中使用的结算公司是由市场的经营管理主体出资设立的市场内部独立结算的公司。 由于包括市场开设者在内的多数管理人均有货款结算的义务, 故小额出资者的管理费用可能会增加。

组合结算方式下, 为了保证个别经营者对其货款结算义务的履行, 设立了信用组合形式的法人, 即在市场批发商无法兑付货款的情况下也能保证发货者得到货款。

金融机构结算方式的优点是相比其他方式更能够保证货款顺利结算, 具有更高的公共性保证。 然而, 在较高金融服务费用的影响下, 追求利润的金融机构并没有积极地服务于多数小市场批发商,保证其货款支付。

开设者管理方式是市场开设者通过金融机构对市场批发商的结算账户进行理算并支付发货者货款的方式。 开设者具有对批发市场法人的信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常对采用以车辆为载体的交易制度或预定制度的市场做货款结算调查。 市场开设者在保证货款支付的同时提高了发货者的可靠性, 但相对可能会增加开设者的管理成本。

批发市场法人与市场批发商也执行结算制度。 批发市场法人或市场批发商计算出其批发的农产品货款, 将结果传递给发货者, 发货者再把结果提交给其他的结算仓库, 收取货款。 一般情况下, 运营拍卖制的批发市场法人为了结算货款, 让参与拍卖的中介人预先缴纳保证金, 将中介人的交易业绩限制在保证金的额度以内。

二、 货款结算程序

在日本、 韩国等国家的农产品流通市场里, 除与发货者有特别约定外, 结算原则为在农产品销售时批发市场法人或市场批发商立即付清全部销售货款。 该货款结算原则可作为通过其他结算仓库在批发市场上直接结算的另一种方法。

结算仓库的货款结算程序如下: ①发货者制备发货单, 提交给批发市场法人或市场批发商; ②批发市场法人或市场批发商收到发货单后做副本并提交给开设者设置的交易申报所; ③交易申报所把标准结算书发给发货者和结算仓库, 委托结算仓库结算货款; ④结算仓库给发货者结算货款, 把标准结算书的副本提交给交易申报所。

批发市场法人直接结算货款的程序如下: ①发货者给批发市场法人提交发货单, 批发市场法人保管该发货单; ②批发市场法人制备销售本票, 按其实行拍卖; ③批发市场法人按照拍卖的结果制备标准结算书并保管。

考虑到货款结算的透明性、 安全性、 效率性等, 仓库结算可结合公司结算、 组合结算、 金融机构结算、 市场开设者管理等方式,按照市场情况与市场内管理主体的特性采用单一方式或多种方式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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