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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主体的多元性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每一个角色所享有的交通海权并不相同,而且,同一角色在不同的海洋区域所享有的交通海权也不相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对其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的资源享有主权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排他性的。不过内陆国家只要拥有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它就有无害通过沿岸国领海和自由通过其专属经济区的交通海权。因此,主体的多元性是交通海权的第四个重要特征。

一般来说,海权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其身份应该是唯一的。但如前文所述,根据主权国家在海上交通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可分为沿岸国、船旗国和港口国。每一个角色所享有的交通海权并不相同,而且,同一角色在不同的海洋区域所享有的交通海权也不相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对其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的资源享有主权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排他性的。只有公海的资源是世界共有的,并且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对其宣称主权。但只有沿海的国家才有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内陆国家不可能拥有这些权利。不过内陆国家只要拥有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它就有无害通过沿岸国领海和自由通过其专属经济区的交通海权。换句话说,交通海权的主体从其所处的地域不同,又可分为沿岸国家与内陆国家。因此,主体的多元性是交通海权的第四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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