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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违反《食品卫生法》被处罚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情况,卫生检验所对王某做出因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500元;餐具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500元;擅自变更食品生产经营范围罚款1000元,上述三项合并处罚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卫生检验所的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王某经营的饭馆因为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问题而导致违法。

【相关法条】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和产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分别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案  情】

2005年8月,某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在王某经营的小饭馆进行卫生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该饭馆厨房内有一名操作人员未戴帽子,一名洗碗工未穿工作衣帽切生猪肉;卫生检验所又抽查了该饭馆内备用的餐具10件,其中6件有油腻及小飞虫;同时卫生检验所还查得该饭馆没有熟食专间而擅自制作熏肉等熟食卤味。根据上述情况,卫生检验所对王某做出因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500元;餐具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500元;擅自变更食品生产经营范围罚款1000元,上述三项合并处罚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卫生检验所的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  评】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8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等。本案中,王某经营的饭馆因为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问题而导致违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卫生检验所针对上述三种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其处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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