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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未遵守新法第36条规定,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新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无毒、无害的要求。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 条文解读

一是未遵守新法第36条规定,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新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无毒、无害的要求。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 应用

73.地方立法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如何处理?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有些地方城乡生活水平存在较明显差距、传统文化与饮食习惯等诸多因素,对于有固定生产场所、有较少从业人员、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和低安全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和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无固定地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本法并没有一刀切地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管理方式,而是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如果地方立法中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不实行许可管理,从事相关活动无需取得许可。但无论是否实行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都要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1条、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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