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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营业执照违法,双方当事人均受罚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村民郭某于1993年领取了个体饭店营业执照在镇上从事餐饮经营。经调查得知老板姓侯根本没有办理过营业执照,其使用的执照是租用他人的。为此,检查人员责令该饭店立即停业,并没收了营业执照正副本。郭某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另外,郭某还将税务登记证租给他人,此行为也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18条的规定。

【相关法条】

《合同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案  情】

村民郭某于1993年领取了个体饭店营业执照在镇上从事餐饮经营。2003年,郭某因朋友邀请到别处开店,就把饭店转租给同乡侯某继续经营,同时把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都租给了侯某,租期为两年,饭店转租费、设施费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的费用共计每年4.2万元。该县工商所在巡查中发现该饭店营业执照的户主与饭店老板的名字不相符,不是同一人。经调查得知老板姓侯根本没有办理过营业执照,其使用的执照是租用他人的。为此,检查人员责令该饭店立即停业,并没收了营业执照正副本。

【点  评】

郭某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就取得了市场主体资格,具有合法经营地位,开始享有生产经营的权利,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的规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如有违反,按照该条例第77条的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也做出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因此,本案中郭某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另外,郭某还将税务登记证租给他人,此行为也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18条的规定。

本案中,侯某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其经营地位也是不合法的,属无照经营,也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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