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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行政违法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对原告来说,其参加诉讼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被告来说,其参与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请求人民法院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第三人来说,则是因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

11.3.2 行政诉讼当事人

1.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第三人。本书采用广义上的概念。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称谓不同。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法程序中,当事人则被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称谓与在第一审程序及第二审程序中的称谓相同。当事人的这些不同称谓,表明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他们相应地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由于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人们通常用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来概括当事人的范围。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当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该行政相对人不服而诉诸法院,就发生了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由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其中,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相对人主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而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主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作为被告应诉;第三人是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是为了解决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权利义务争议,所以当事人在诉讼中就必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如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应诉,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这一特征,使其与行政诉讼代理人区别开来,行政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所代理的诉讼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

(3)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不可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对原告来说,其参加诉讼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被告来说,其参与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请求人民法院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第三人来说,则是因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

(4)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人民法院的裁判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做出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行政裁判一旦生效,就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必须服从。当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是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受法院裁判拘束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承担诉讼裁判的法律后果,自觉履行法院在裁判中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导致强制执行

3.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行政诉讼权利能力。行政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当事人拥有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对公民而言,其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行政机关)而言,其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之时,终于撤销或合法解散之时。

行政诉讼权利能力与行政实体权利能力具有密切关系。在行政法中,实体权利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享有行政权利,承担行政义务的资格和能力。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行政实体权利能力的实现。但由于受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范围要小于行政实体权利能力的范围。此外,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在行政诉讼中,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

(2)行政诉讼行为能力。行政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亲自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当事人若要亲自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则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由法律规定,但从根本上说,它要取决于人的辨识与控制能力,而这是要受到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制约的。对公民而言,其诉讼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却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时开始取得,至其死亡时为止;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为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禁止他们亲自参加诉讼,而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可见,就公民来说,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就一定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诉讼行为能力。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相一致,自成立时产生,至撤销或者合法解散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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