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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应性不足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警惕性不足也是导致环境类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大多数情形中,这些环境群体事件是可以很好地避免和解决的。因此,为了实现更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预防环境群体事件的发生是很有必要的。应对环境群体事件,传统做法在于临场的处理应对,重在治标。然而,环境群体事件有其本身长期性的特点,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将其治理的过程定位成一个长效的机制。这才是处置环境类群体事件的有效途径。

政府回应(government responsiveness)在不少文献中又被称为“政府反映性”,它有政府应答、反应之意。“就是在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对公众的需要和所提出的问题做出积极敏感的反应和回复的过程。”[32]其基本意义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政府的回应性就是责任性的一种体现。正如美国学者斯塔林所言,公共管理责任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回应。

简单而言,政府回应有四个基本层次:一是政府职能范围内的政府回复。这种回应性的范畴主要是针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给予基本的回应。职能回应是一种基本的、常态性的回应。二是民众需要和社会需要的政府反应,这是一种诉求式回应。这种回应是基于民众需求和社会需求的强烈诉求,即政府没有顾及但需要政府来解决的公共需求。这种诉求往往是以现行法律和政策无法解决和处理的,需要公共政策创新来予以解决。三是负有责任的政府回应。这是政府责任性回应。这是指政府对一些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的回应,且这些事项和问题往往是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事务和新问题。四是引领式的社会发展式政府回应,即高层次的政府回应。政府负有社会规划与发展的责任。[33]

在民众的环境维权过程中,政府回应性不足,反映在这四个方面:

1.政府回应缓慢

环境类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共同之点是: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在面对受害民众的合理诉求时较拖沓和缓慢,没有及时回应,导致群众不满情绪不断积累。这种不满和不信任的长期积累,最终发生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少环境类群体性事件表明,受环境污染影响的民众往往经过了长达一年、几年,甚至十多年的抗争。在体制内渠道无法满足其诉求的背景下,这些民众才最终走向体制外抗争。例如,针对广西富川白沙镇砒霜污染,附近农民与厂方和政府展开了长达近十年的环保“拉锯战”;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浙江东阳的当地村民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多次到各级环保部门上访。在多次表达利益没有明显成效的情况下,农民无奈地只能通过集体抗争的方式。

特别是一些地区的官员在经济与环境关系上存在认识误区,对民众的环境权益诉求漠视。民众的合理诉求被“踢皮球”,转嫁到其他部门身上;再加上缺乏有效的回应机制,政府对民众的环境权益诉求往往拖沓或者忽视。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满意答复,其怨恨和不满意的情绪就会不断累积,最终失去对政府的信任。由于民众的合理诉求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导致长期积累发酵成为群体性事件。

2.环境预警机制不健全

一些地方政府的环境预警机制不健全,没有采取提前的预防措施。由于对环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敏感性不够,使得环境类群体事件没有在萌芽和初期阶段就被有效处置,进而使事情变得复杂和难以控制,并可能演变为群体性行为。正是由于地方政府对民众的环境诉求反应迟钝,环境预警机制不健全,为发生群体性行为埋下了隐患。

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警惕性不足也是导致环境类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由于将环境纠纷和矛盾等同于普通的社会矛盾,没有将两者区别开来,并在回应和处理时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这类官员缺乏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民众权益受损的实际情况不了解,对民众的合理诉求不能及时给予解决,进而诱发了民众的不满情绪。

3.风险沟通中政府公信力缺失

这是Mayer 等人(1995)提出的,他们认为“信任是信任方基于对被信任方所表现的对自己而言重要的行为的期待,而愿意接受被信任方行为的意愿程度”[34]。换而言之,政府信任是公众预期并相信政府机构会实践其行政职能和义务,以提供民众所需求的服务和公共产品等保障。因此,政府信任揭示的是公众与政府的一种互动的关系,是公众对政府的一种心理依赖。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与政府是否履行职责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风险沟通中的政府信息造假,使得政府公信力缺失。政府拥有信息资源的绝对优势,这就使得政府在信息沟通方面处于垄断地位。即便政府发布的信息存在虚假,公众仍然难以辨认。政府对信息造假的原因主要如下:一是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递减性,或者由于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化造成。二是为了满足部门利益,部分官员利用行政权力对信息沟通进行干涉与控制。三是为了控制社会稳定局面,避免社会骚乱。政府惯于使用“外松内紧”的手段,利用控制信息的传播,来“粉饰太平”隐藏事实。

例如,在2008年6月28日的贵州省瓮安事件中,坊间出现各种传闻和谣言,个别媒体的报道为博眼球也有失真实。但是由于政府没能及时澄清事实,导致谣言越传越盛。在不法分子的挑唆下,最终引发了严重的“6.28”群体性事件。在2012年殴打空姐事件中,广州市越秀区委宣传部称,就行李放置与空姐发生冲突,方大国家属与空姐发生拉扯,方大国未殴打空姐。广州越秀区的说法引起新华社的质疑。[35]

4.事件处置被动

当前对于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大多停留在表面,属于环境纠纷的终端。换而言之,往往等到危机出现、情况严重时,相关部门才出面处理。发生大规模的群众事件后,就以一纸公文将项目延期甚至废止。然而,有些环境类工程项目如果经过合法、合理的正当程序,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风险,并能够顺利实施。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在项目前期工作中没有公开信息,与民众交流过少,这样的被动处理,不仅会导致应对的维稳费用增多,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应。相反,如果把应对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危机作为一种常规预案,将可大大减少和预防环境类群体性事件带来的危害和损失。

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求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消极应对转向积极防范。大多数情形中,这些环境群体事件是可以很好地避免和解决的。因此,为了实现更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预防环境群体事件的发生是很有必要的。这其中包括预案、应对以及善后等部分。应对环境群体事件,传统做法在于临场的处理应对,重在治标。然而,环境群体事件有其本身长期性的特点,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将其治理的过程定位成一个长效的机制。政府应有明确的定位,要追踪和化解环境问题的矛盾,从源头上解决。这才是处置环境类群体事件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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