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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治疗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第4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事先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第5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联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第38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联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第38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2004年6月17日 劳社厅发[2004]6号)

第36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社保机构报告。

第37条 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工伤职工住院诊疗实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明细制度。

第38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社保机构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4-1);经社保机构核准后方可前往。

第39条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保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40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4-3),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社保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 京人社工发〔2010〕314号)

三、“住院伙食补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每人每天150元,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暂定为每人每天50元。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述标准凭据核定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暂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述标准进行核定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标准待市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后,再进行相应调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2011年6月22日 沪府发〔2011〕34号)

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4.《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2011年7月1日 湘政办发[2011]42号)

第1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指工伤职工本人所需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项目。随行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不在支付范围之列。

第4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事先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事先未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5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该标准根据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适时调整。

第6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费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7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伙食费标准与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一致。

第8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住宿费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9条 工伤职工入院时间超过中午12时和出院时间未超过中午12时,当天按照半日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第10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事先未办理相关住院审核手续的;

(二)违反政策规定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三)达到出院指征应该出院而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

(四)住院治疗非工伤导致的疾病;

(五)挂床住院的;

(六)因其他违规情况致使住院时间延长的。

第11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1月1日至本规定公布之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本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发。

第12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理解与适用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包括康复性治疗)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确需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费用,可先由工伤职工或所在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按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结算。

[工作中受到精神伤害,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工作中受到的精神伤害不能要求工伤赔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肢体伤害,劳动者只有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身体上的伤害时才能要求工伤赔偿,而对于如劳动者人格尊严和名誉等受到损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对于劳动者因身体上的伤害而导致的精神上的伤害,也仅就该身体伤害作工伤赔偿而不能将该身体伤害引起的精神伤害作为工伤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劳动者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向侵权人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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