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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有哪些主要的环保要求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手续是建设项目的重要行政审批手续之一,《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大量规定中均明确要求相应的环保措施及法律责任。

(1)项目建设前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可靠性研究阶段或者开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其他相应文件。

(2)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环保验收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俗称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因此,环境保护措施在整个项目建设前、中、后期都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项目建成后,与建设项目一样,环境保护设施同样需要进行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存在的法律风险

环保手续是建设项目的重要行政审批手续之一,《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大量规定中均明确要求相应的环保措施及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未办理环保手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限期补办环保手续、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生产、行政罚款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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