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主要有哪些权利?
被保险人属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与投保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但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当事人、其他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却有着重大影响。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被保险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1)保险金请求权。
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这说明,被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之所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主要是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因此,被保险人对于保险金的请求权可以满足投保人的意愿,实现其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2)订立寿险合同认可权。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说明,被保险人享有订立人寿保险合同的认可权。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防止受益人单独或与投保人合谋作出违法之举,从而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
(3)保单转让、质押同意权。
我国《保险法》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这一条款赋予了被保险人保单转让、质押的同意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投保人、受让人或质押权人在寿险保单转让或者质押转让协议签订后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可以只对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受益人的指定权和变更权。
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说明,被保险人享有受益人的指定权,且在该权利的行使上优于投保人。另外,《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是对被保险人变更权的规定,且被保险人在该权利的行使上也优于投保人。
(5)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别为不同的人时,投保人不再继续交纳保险费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补交保险费、恢复合同效力的要求,并承担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可以依法行使投保人的权利。这说明,被保险人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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