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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行为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行为_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 2010年1月,应某为偿还曾向周某借款36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等款项,与周某商议以拉借款方式用来偿还债务。应某遂要求黄某出面借款。余款由应某通过梅某等支付利息款共计70余万元,剩余由应某本人支付开销。所谓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热线疑问

2010年1月,应某为偿还曾向周某借款360万元人民币利息等款项,与周某商议以拉借款方式用来偿还债务。后二人谋划,由周某虚构借款700万元用于投资黄某开办模具城等事宜,经胡某、童某、梅某,找到王某,声称700万元借款由黄某担保,欲取得王某等人信任;再由应某虚构“借款放到周某处用于放账赚钱”的事实欺骗王某,取得王某的信任。后王某等人获悉应某无经济实力,表示拒绝借款,但称如黄某出面借款方可应允。应某遂要求黄某出面借款。同月22日,周某帮应某先预付三个月的利息(月利率5%)105万元后,由黄某出面向王某借款700万元人民币,借期三个月。应某拿到700万元人民币后,将其中的595万元作为原欠周某借款的本息及“好处费”汇给周某。余款由应某通过梅某等支付利息款共计70余万元,剩余由应某本人支付开销。应某、周某实际骗得人民币525万元。问本案中应某和周某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还是诈骗行为?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如何区分民间借贷行为和诈骗行为的问题。在本案中,应某和周某的行为是诈骗行为。

所谓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具体区分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热线疑问

2010年1月,应某为偿还曾向周某借款36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等款项,与周某商议以拉借款方式用来偿还债务。后二人谋划,由周某虚构借款700万元用于投资黄某开办模具城等事宜,经胡某、童某、梅某,找到王某,声称700万元借款由黄某担保,欲取得王某等人信任;再由应某虚构“借款放到周某处用于放账赚钱”的事实欺骗王某,取得王某的信任。后王某等人获悉应某无经济实力,表示拒绝借款,但称如黄某出面借款方可应允。应某遂要求黄某出面借款。同月22日,周某帮应某先预付三个月的利息(月利率5%)105万元后,由黄某出面向王某借款700万元人民币,借期三个月。应某拿到700万元人民币后,将其中的595万元作为原欠周某借款的本息及“好处费”汇给周某。余款由应某通过梅某等支付利息款共计70余万元,剩余由应某本人支付开销。应某、周某实际骗得人民币525万元。问本案中应某和周某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还是诈骗行为?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如何区分民间借贷行为和诈骗行为的问题。在本案中,应某和周某的行为是诈骗行为。

所谓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具体区分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具体到本案,应某与周某利用王某对其的信任,采用虚构借条、虚构借款用途等方式从王某处骗取借款,所得款项均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或挥霍,而且从王某处骗取的数额特别巨大,故应某与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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