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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推动项目评估和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管理制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必须引入评估和评审机制。项目的评估和评审活动贯穿于整个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当中,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都应该发挥其重要作用。江苏省主要由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监察室、省科技厅综合计划与科技经费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科技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投资决策前,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科学方法和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是由项目申请者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做出的。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①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②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③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④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⑤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⑥经费的预算。

⑦年度进度和目标。

⑧预期成果。

⑨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⑩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二)立项阶段项目评估和评审

为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推动项目评估和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管理制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必须引入评估和评审机制。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项目的评估和评审活动贯穿于整个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当中,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都应该发挥其重要作用。

在立项阶段主要介绍项目评估和评审的概念、评估和评审各个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行为准则和监督等基本内容。

1.项目评估和评审的概念

项目评估,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2.项目评估和评审的原则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3.项目评估和评审的相关主体

①项目评估和评审组织者,即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的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②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和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

③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

④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⑤项目申请者。

4.项目评估和评审的相关主体应遵守的规范

①项目评估和评审组织者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和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和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和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和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b.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c.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

d.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和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e.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和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和评审情况。

f.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g.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和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h.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i.不得领取评估和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和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②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和评审的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b.不得违反项目评估和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c.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的合法权益。

d.不得为评估和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e.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和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和评审情况。

f.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和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③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和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和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b.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和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c.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的意见。

d.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e.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和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f.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和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和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g.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和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④项目推荐者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的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b.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c.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和评审工作。

d.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⑤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b.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c.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和评审信息。

d.不得向项目评估和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者给予其他好处。

e.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f.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5.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的监督

科技部由法制工作机构、综合计划管理机构、科技经费管理机构和驻科技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江苏省主要由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监察室、省科技厅综合计划与科技经费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

评估和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和评审的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评估和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①听取评估和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②查阅与评估和评审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③参加与评估和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⑤其他适当方式。

6.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的法律责任

①项目评估和评审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对评估和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b.与评估和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c.干预正常的评估和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d.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e.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f.违反项目评估和评审组织者应遵守的规范之一的。

②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和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b.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c.违反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承担者应遵守的规定之一的。

③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和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和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和评审的。

b.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c.违反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遵守的规定之一的。

④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b.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c.违反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应遵守的规定之一的。

7.评估和评审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

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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