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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⑧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5年内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结题验收。项目验收由科技部负责,委托项目验收专家组分领域对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实施效果和优秀人才培养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

一、国家专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一)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1.“863计划”课题验收管理

相关部门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对“863计划”课题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

课题形成的国家秘密技术,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或调整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域专家组审核后,报“领域办”批准。

“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课题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管理部门批准。课题任务结束后,“领域办”组织对课题进行总结,并进行绩效考评。

2.“863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课题由相关部门或项目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项目由“领域办”组织验收,并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形成的国家秘密技术,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科研资料和数据。

“863计划”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863计划资助”。组织实施管理部门对在“863计划”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

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863计划”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验收

①支撑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接到申请1个月内组织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由科技部组织验收。

②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课题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③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④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科技部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9~13名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⑤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后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⑥项目、课题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项目、课题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a.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b.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c.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d.超过项目批复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e.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⑦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⑧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课题,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5年内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2.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成果管理

(1)加强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对所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2)鼓励成果的转让和转化

课题任务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明确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3)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行为

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行为。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5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4)加强宣传

对所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必须标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5)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

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科技部委托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成果数据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1.“973计划”项目结题验收

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结题验收。若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协商项目依托部门向科技部提出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申请。项目延期结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统一安排。

结题验收工作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项目验收在课题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课题验收应在项目结题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一般在课题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

(1)课题验收

课题验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主持,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组建课题验收专家组,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课题验收主要依据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课题结题验收总结报告。课题验收重点是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课题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情况等。

(2)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由科技部负责,委托项目验收专家组分领域对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实施效果和优秀人才培养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项目验收的重点是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项目首席科学家作用、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以及项目组织管理等。

在项目验收中,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项目类型有所侧重。对于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综合交叉等领域的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预期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和作用;对于重要科学前沿领域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及国际影响。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科技部委托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973计划”项目和成果数据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2.“973计划”项目成果管理

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a”或“973 Program”。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四)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1.项目的验收条件

凡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在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负责。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项目产品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②项目产品达到了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三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③项目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

④按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

2.项目验收的程序

①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根据上报的验收审批表及有关的报告、资料,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在项目验收审批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后,报科技部备案。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分别以结题或除名处理,并报科技部。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批准同意验收的项目,科技部“火炬办”根据上报的项目验收审批表,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

对于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和从事管理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个人,科技部将给予奖励。

(五)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1.面上项目的验收管理

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项目要组织验收。面上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组织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2.重点项目的验收管理

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或委托省及部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要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及部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科技部“星火办”备案。凡验收未通过的重点项目,除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外,科技部“星火办”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符合鉴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鉴定。

(六)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略)

(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验收管理

1.“工程中心”组建的验收管理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科技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科技部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做并悬挂统一牌匾。

对于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科技部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科技部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作按照科技部制定的有关考评细则进行。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及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2.“工程中心”组建的优惠政策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中试产品,报经科技部审批后,优先列入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中试产品免税立项,享受国家有关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工程中心”在其技术成果或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凡能形成相当创汇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科技部协商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共同审批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相应外经外贸权。

“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科技部协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国家将优先安排其承担相关重点科技开发任务。科技部协商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全过程。

“工程中心”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报科技部协商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国家重点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管理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1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②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③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④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⑤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技部、财政部

(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管理

凡是已立项的转化资金项目,在合同期满时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进行的视为按期验收,超出6个月的视为延期验收,原则上延期验收时间最长可再延长6个月。

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合同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内容。

1.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

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后取得的效益。

2.项目验收准备

①科技部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将向监理单位发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通知》及《验收项目清单》,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验收项目进行检查,并确定验收时间,报科技部备案。

②在确定的验收时间内,监理单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以下简称《项目总结报告》),并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并由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审阅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和评审;由专家在《验收表》中填写专家验收评审意见。

参加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的专家必须由熟悉验收项目情况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构成。专家由监理单位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对于重点转化资金项目,原则上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

③监理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掌握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验收表》中填写监理单位验收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将验收材料上报科技部。

3.项目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的准备是验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主要包括:

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表》。

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④数据软盘。

⑤相关附件。

⑥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转化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附注。

⑦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

以上验收材料统一由监理单位汇总后上报科技部。要求《验收表》一式三份、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总结报告》等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4.项目验收结论和成果管理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上报的验收材料及日常监理工作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结论意见,原则上对按期验收,并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合格。对基本按期验收,完成合同目标有一定差距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资格。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转化资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提出意见,经科技部确认后,可做项目结题处理。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科技部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1.国家重点实验室验收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2.国家重点实验室考核与评估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国家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3.国家重点实验室成果管理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1.项目的结题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可采取鉴定、验收和撤销三种方式。

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2个月之内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总结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结题的形式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视情况商定。成果的鉴定和验收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会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办理中止或撤销手续;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全部退还经费下达单位。中途停止而又不及时上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除应将下达经费退还给经费下达单位外,并应按合同约定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支付违约金。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2.成果的归档和登记

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成果上报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上报。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各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成果,应及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成果,应予公布。公布后在规定期限内若无异议,则可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3.成果的奖励

项目承担单位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省部级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奖励,但应在申报前报告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出具有关证明。

申报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软科学行业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成果奖。

4.成果的应用推广

执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成果是国家宝贵的财富和资源,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发这批资源,提高它们的效益,充分发挥其作用。对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预警报告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努力,推广其应用。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成果应用推广计划。凡纳入应用推广计划的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根据计划的要求,承担必要的义务和责任,在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推广成果的应用。

(十二)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得到国家、地方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推广计划”指南和“年度计划”中的重点项目,科技部、地方科技厅(局)或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的科技司(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验收(以下简称“组织验收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以下简称“主持验收单位”)。

1.申请验收的“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已实施3年以上,并达到了《科技部重点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的最终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及技术指标。

②推广应用的效果显著,达到了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③验收资料齐备,主要包括:《科技部重点科技项目合同书》,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项目推广实施总体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的分布情况、实施规模和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用情况报告和经济效益证明,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技术文件。

2.申请验收的“年度计划”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②验收资料齐备,主要包括:申报时的可行性报告,技术合同,实施总结报告(含实施内容、目标、进度、效益等),有关技术检测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用户意见等。

③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项目验收

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对意义重大的项目,可经地方科技厅(局)或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报科技部组织验收。

验收由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银行、计划管理部门和技术依托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的代表等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①是否达到预定的推广应用的目标和技术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②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③资金使用情况。

④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验收工作中应当对被验收的项目进行全面认真的综合评价,并对所提出的验收评价意见负责。通过验收的,由组织验收单位颁发《推广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由地方科技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汇总后于每年年底报科技部备案。

个别重大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由地方科技厅(局)确定专项验收办法,报科技部同意后执行。科技部对在实施“推广计划”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十三)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验收管理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包括以下几点:

①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③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科技部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④项目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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