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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计划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科技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

二、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计划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科技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一般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过程,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招标管理

1.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适合招标的科技项目一般为涉及政府财政拨款的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不适宜实行招标:

①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

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③只有两家(含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④没有引进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他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科技项目招标的原则

科技项目招标面向社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以公开竞争为前提,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3.招标人的条件

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②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③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4.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投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性质。

③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④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⑤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①发生不可抗力

②作为技术开发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③发生废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①既往业绩。

②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③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④资信证明。

⑤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⑥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⑦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⑧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3个或3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5.招标代理机构

除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以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外,其他一般科技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科技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申请获得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

②具有8名以上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投标活动能力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③有完备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④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资格认定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6.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须知。

②科技项目名称。

③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④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⑤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⑥进度、时间要求。

⑦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⑧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⑨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⑩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img10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img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img12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和风险性。

7.招标文件的出售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一定的天数(科技部为30天,江苏省科技厅为20天)。

(二)投标管理

1.投标人的条件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一个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投一份标书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②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③资信情况良好。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国家有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投标文件的编写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函。

②投标人概况。

③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④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⑤计划进度。

⑥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⑦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⑧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a.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b.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c.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d.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e.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等。

⑨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⑩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img13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3.投标文件的投递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开标、评标与中标管理

1.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2.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科技部规定7人,江苏省科技厅规定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2)审查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①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②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③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④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⑤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3)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价,对技术、经济风险进行分析。

②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进行评价。

③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④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⑤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3.中标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候选人排序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根据评标报告提出的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按排序结果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还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科技项目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个以上的中标人。科技部规定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而江苏省科技厅规定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3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15天。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招标。

(四)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法律责任

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②故意将科技项目划大为小的或者故意以其他方式逃避招标的。

③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④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⑤索贿受贿的。

⑥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

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⑧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⑨任意终止招标的。

⑩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停业整顿、取消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的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和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科技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资格的。

②违反招标代理过程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的。

③串通招标人、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④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②串通投标的。

③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④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⑤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收受非法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收受非法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②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③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④向他人透露评标其他情况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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