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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科技部、总装备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计划管理办法,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863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相关中心”根据评议评审结果提出课题立项建议,领域专家组对立项建议进行审议,“领域办”批准。“863计划”各领域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②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建议。

一、国家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一)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1.“863计划”的管理原则

科技部、总装备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计划管理办法,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计划分年度落实各领域的战略目标、任务和经费。“863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863计划”的管理原则为: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863计划”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鼓励自主创新,力争重点突破。

(2)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863计划”实行政府决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遴选制度、问责制度、回避制度、信用制度和公告制度,保证项目立项的科学、公正与公平。

(3)统筹协调,联合推进

“863计划”的实施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并统筹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

(4)定期评估,注重绩效

“863计划”定期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研究内容和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

2.“863计划”的管理机构及职能

(1)科技部和总装备部

科技部和总装备部是“863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①制订计划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

②确定技术领域及领域内任务设置。

③组建“863计划”专家委员会和领域专家组。

④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

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

⑥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2)联合办公室

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的主要职责是:

①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编制年度计划。

③协调计划进度。

④组织对计划执行的评估工作。

⑤组织协调跨领域活动。

⑥综合管理计划专家库和基地。

“联办”设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3)领域办公室

各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负责本领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领域办”设在组织实施部门。“领域办”的主要职责是:

①研究并提出本领域的战略目标和发展重点。

②研究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

③编制本领域年度计划。

④审核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⑤批准专题课题立项,审核项目课题立项建议。

⑥提出重大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总体专家组人员组成建议,组织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⑦组织对项目、专题的评估和验收。

⑧签订或委托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

(4)计划专家委员会

“863计划”设立计划专家委员会,对计划的战略决策和实施进行咨询与监督。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组织实施部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最多担任两届。计划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①对计划发展战略和计划目标、战略任务和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②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5)领域专家组

各领域设立领域专家组,为本领域的战略决策和组织实施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领域专家组由部门和地方推荐,组织实施部门选聘,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参加领域专家组。领域专家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最多担任3届。领域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本领域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领域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决策咨询。

②参与编制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③审议专题课题和项目立项建议。

④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⑤参与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⑥承担领域重要技术发展问题的咨询工作。

(6)专家库

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863计划”的实施,发挥同行评议的作用。专家库中的专家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由组织实施部门核准后统一入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根据需要可参加以下工作:

①课题的评议和评审工作。

②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③对计划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7)组织实施部门所属的相关中心

组织实施部门所属的相关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中心”)接受组织实施部门的委托,在“领域办”的指导下,承担“863计划”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

①承担专题课题申请指南的组织编制工作。

②承担专题和项目课题申请书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③承担专题课题评议、评审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④承担项目课题评审或评标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⑤承担课题任务合同书的审核工作。

⑥承担课题检查和验收的组织工作。

⑦承担项目和专题的信息与文档的管理工作,每年向“领域办”报告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

⑧承担领域专家组的支撑和服务工作。

3.课题立项管理

各领域下设若干专题,专题以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为主。“领域办”组织研究并提出本领域专题的设置、专题目标和主要任务等建议,经“联办”组织综合审议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专题下设课题,课题原则上不设子课题。课题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确定,主要程序如下:

①公开发布课题申请指南。

②同行专家通信评议。

③同行专家会议评审。

④“领域办”批准。

根据领域年度计划和专题战略目标,“相关中心”每年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同行专家研究编制课题申请指南,由“领域办”审核发布。“相关中心”从计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通信评议或会议评审。“相关中心”根据评议评审结果提出课题立项建议,领域专家组对立项建议进行审议,“领域办”批准。

为了鼓励创新,各领域可安排适当比例的非共识课题。对于在评议过程中出现的非共识课题,由领域专家组成员署名推荐,直接列入课题立项建议,报“领域办”批准。

课题责任人填报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中心”负责审核,“领域办”与课题责任人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课题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被批准的课题申请,由“相关中心”向课题申请者做出书面通知。

4.项目立项管理

“863计划”各领域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重大项目以形成原型样机或重大技术系统为目标,重点项目以突破核心技术、开发单项战略产品原型或解决中试中的重要工艺问题为目标。项目一般下设课题,课题由法人单位承担。

根据部门、地方提出的重大科技需求,结合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专题课题成果,“领域办”组织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立项建议主要包括:项目的目标和具体指标要求、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重大项目应同时提出主要承担单位建议。

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由“联办”组织进行综合审议,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重点项目立项建议经“联办”会签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1)重大项目的立项

①项目主要课题承担单位推荐总体专家组人选,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总体专家组负责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建议、项目的总体集成和技术协调,参加项目课题的验收。

②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建议。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进度计划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等内容。

③“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专家库中的专家和相关产业界专家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实施方案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④项目课题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由总体专家组负责编制课题指南或标书,由“领域办”审核后发布。

⑤“相关中心”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的招标或择优评审,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建议,在征求总体专家组意见后报“领域办”审核,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2)重点项目的立项

①“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编制重点项目指南或标书,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由“领域办”发布。

②“相关中心”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或评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

③“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对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进行咨询审议,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④“领域办”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保密课题应同时签订保密协定,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非保密课题的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1.项目的组织管理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管理采取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1)科技部的职责

科技部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②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③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④编制年度计划。

⑤指导并督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⑥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⑦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2)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

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①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和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③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④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⑤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⑥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3)课题承担单位的职责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①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②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③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④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⑤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2.项目立项

(1)项目的选项原则

①为实施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所必需的重大关键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等。

②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3年到5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③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企业提供的科技需求,在完成时本企业能够直接应用或进行成果转化;部门、地方提出的科技需求,部门、地方能够提供成果应用及转化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④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组织保障到位,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

⑤根据项目的目标、任务提出项目概算建议。

(2)项目的支持重点

项目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①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影响度高,需要在国家层面协调推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项目。

②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性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

(3)项目立项

①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局)、行业性大型企业集团、支柱产业的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定位和支持重点,汇总提出科技需求及项目建议,正式行文同时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上报。科技部对征集的需求及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库。同时,科技部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网站上开设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征集渠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技需求。

②科技部根据《纲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组织单位。

③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任务分解及课题设立要避免重复、分散;对于具有产品目标和产业化前景的课题,应由企业牵头或必须有企业参与,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施机制。

④科技部通过评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⑤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委托,或者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及集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论证,将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计划报科技部。

⑥科技部审核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⑦科技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定密保密工作;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主要支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973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973计划”以重大项目和研究专项的方式组织实施。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通过重大项目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方面的工作通过研究专项实施,研究专项由若干重大项目组成。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1.“973计划”的管理原则

①坚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强调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实现重点突破。

②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坚持“择需、择重、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③坚持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研究团队,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工作。

④坚持规范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完成结果实施绩效考评。

2.“973计划”的组织管理

(1)科技部的职责

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①制定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

②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③编制年度计划,发布申报指南。

④负责申报受理、建立备选项目库、立项、评审评估、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

(2)专家顾问组的职责

科技部设立专家顾问组对“973计划”进行学术咨询,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①开展“973计划”发展战略研究,对“973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②对“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③受科技部委托,主持立项、综合评审和咨询工作。

④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3)领域专家咨询组的职责

科技部设立领域专家咨询组参与“973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领域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①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向科技部提出咨询工作报告。

②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③受科技部委托,主持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④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科技部设立“973计划”联合办公室,加强“973计划”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的协调和衔接。

3.“973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1)“973计划”项目指南发布

科技部征求相关部门重大需求,委托专家顾问组依据国家规划和部门重大需求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科技部以专家顾问组的建议为基础,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2)“973计划”项目申报

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

“973计划”申报的基本要求是:

①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有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②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③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3)“973计划”项目立项评审

1)重大项目立项评审

重大项目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审三个步骤,以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为辅。

初评是同行评议,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从项目是否体现国家战略需求与科学前沿的结合、学术思路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队伍的水平和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复评是领域评审,本领域同行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答辩评审,根据领域发展需求和布局,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的水平、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综合评审是专家顾问组主持的战略咨询。所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答辩评审,从国家战略需求、项目的创新性及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顾问组根据评审结果向科技部提出立项建议。

2)研究专项立项评审

研究专项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和复评两个步骤。科技部组建研究专项专家组,加强研究专项的总体设计和学术咨询。研究专项的立项程序是:研究专项专家组提出组织实施方案的建议,科技部审定组织实施方案并发布申报指南;科技部可委托专家组或相关专业机构对研究专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需要国家特殊或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科技部委托专家顾问组进行学术咨询,专家顾问组向科技部提出立项咨询意见。

(4)“973计划”项目签订

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立项建议,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聘任项目首席科学家,按规定程序批复项目计划任务书。

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的依据。

(四)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各地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评审权属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立项权属科技部。科技部火炬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办”)是科技部负责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家、地方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匹配的原则,同时积极吸引社会及国外资金。其中,国家匹配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贷款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1)申报条件

凡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和其他高新技术领域。

②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了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的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③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④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其领导班子应有较强的科技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

⑤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得到保证。

⑥项目承担单位有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的信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2)申报程序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①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归口管理,各部委的直属单位也可以通过部委科技司(或其他相关司,下同)办理。

②凡申请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或部委科技司。需申请贷款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意见。

③通过部委科技司申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书”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盖章备案。

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及部委科技司应于11月底前将申请认定的“申报书”报送科技部火炬办。

科技部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并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2.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评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及部委科技司组织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及部委科技司应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和归口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或专家组,按科技部火炬办制定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条件和评审标准》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评审,写出评审组综合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及部委科技司按科技部火炬办下达的立项控制指标,对经评审的项目择优排序,连同下列材料报科技部申请认定:

①《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

②《当年国家级火炬计划申请认定项目汇总表》。

③申请认定项目的专家评审组综合意见一式两份

④申请认定各项目汇总软盘一式四份。

⑤《当年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清单》一式两份。

3.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认定

科技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及部委科技司申请认定项目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水平、形成规模、提高效益的原则,做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和立项工作。

每年8月,科技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前两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数目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提出第二年的项目立项基数;同时按此基数增加一定的比例,作为下达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申请认定项目数的控制指标。通过部委科技司申报的项目,不占用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的控制指标。

科技部火炬办聘请各相关技术领域、归口管理部门和金融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专家认定委员会,对申请认定项目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科技部火炬办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及部委科技司的立项基数及项目排序,并参照专家认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提出当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再由科技部综合计划司综合平衡,并经部领导批准后,由科技部下达国家级火炬项目年度计划。

为鼓励各地申报火炬计划项目的积极性和国家对火炬计划的宏观指导,科技部对于选项准确、评审认真、重点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可以超基数下达国家级项目;对于不符合国家级火炬计划立项标准的申请认定项目,亦可低于基数下达国家级项目。

(五)星火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1.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和职能

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保持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1)科技部星火办

科技部星火计划办公室(简称“科技部星火办”)负责归口管理星火计划,研究提出星火计划的宏观战略和政策,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星火计划中长期发展纲要;发布星火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指导、协调全国星火计划工作。

(2)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局)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星火计划管理机构(简称“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全国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星火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实施和验收;指导、协调地(市)、县级星火计划工作。

(3)地(市)、县级星火计划管理部门

地(市)、县级星火计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在本地(市)、县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利于本地区农村科技、经济发展的指导性和服务性工作,负责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和管理本年度星火计划。

2.星火计划项目的立项

科技部根据不同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方针及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推动农村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国家级星火计划,围绕“星火科技八大燎原行动”,由有关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对地区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影响、能有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重点项目,将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支持。

(1)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适应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②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

③有利于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

④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⑤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道德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银行信贷要求。

申请重点项目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可靠的技术依托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其他相关条件。

(2)面上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认定

①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

②凡申请承担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③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的评审和论证。按星火计划网络管理要求,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材料于每年11月30日前,集中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科技部星火办。

省、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由各级所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规章制度。

④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进行认定,并负责编制国家级年度星火项目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下达到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并向国家银行推荐贷款项目。

(3)重点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认定

①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②申报重点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星火计划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专家初步论证意见等有关资料,经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式十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

③科技部星火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评审、认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④重点项目立项后1个月内,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与科技部签订科技开发项目任务书,一式六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

(六)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扶持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通过国内自主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速经济竞争力强、市场份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国家科技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与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发布《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指南》。

1.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

(1)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③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④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⑤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已列入过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新产品的企业、科研单位(包括私营及中方控股中外合资经营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单位单独申报或由生产单位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地方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科技局向本地方科技厅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向所在地方科技厅(局)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开发单位向主管部门科技司(局)申报,或向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技厅(局)申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民品项目,可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所在地方科技厅(局)申报。凡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申报的项目,须同时将申报表格送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技厅(局)备案。

申报项目只能选择一个渠道申报,否则取消资格。

(2)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材料须一式三份报送科技部。申报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①《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

②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③国家一级查新单位或相应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检测报告。

④指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⑤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⑥证明其取得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相关材料。

⑦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⑧已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⑨其他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2.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评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省(市、区)科技厅(局)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负责组织评审。新产品评审以评估方式进行,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具体执行,评审过程中应聘请熟悉了解市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产品技术水平。

③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④产品市场前景。

⑤是否符合新产品计划所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地方科技厅(局)或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提出审查意见。

3.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认定

各地区和国务院各部门评审合格的项目,经择优排序后,汇总上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项目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申报、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②项目技术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③市场营销和市场潜力是否真实。

④相同或同类产品是否有重复。

在评审和认定的基础上,科技部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年度本子,并下达到各地方科技厅(局)及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将由科技部等部门联合颁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立项管理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1.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①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②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③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④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1)科技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以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

(2)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科技部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科技部对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评工作。

(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针、总体规划、组建计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科技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与运行考评工作。

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申请

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地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②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③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④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

⑤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⑥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评审和项目下达

科技部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①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科技部申报。

②有关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科技部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经科技部有关综合部门综合评选,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科技部主管主任审定。

③根据科技部确定下达的立项名单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科技部对口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④科技部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正式批复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后,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⑤根据科技部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科技部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⑥科技部正式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技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1.“创新基金”的申请

科技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1)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②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③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④无知识产权纠纷。

(2)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③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④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2.“创新基金”的支持方式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贷款贴息

①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②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③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2)无偿资助

①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②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③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④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3)资本金投入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3.“创新基金”项目审查

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

(1)评估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②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③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2)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技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③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④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⑤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技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科技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4.“创新基金”项目下达

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订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技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立项管理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的设立,是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转化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

“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1.“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

科技部、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②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③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④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区、市)或国家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区、市)科技厅(局)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2.“转化资金”项目的审核与认定

科技部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合格的项目,纳入科技部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当年安排项目建议清单,由协调小组进行认定。

评审专家由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和地方推荐,并由科技部、财政部聘任。

经认定的项目由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科技部主管单位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十)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三高”是指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一优”是指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是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1.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职责

(1)科技部的管理职责

科技部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①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②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③批准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④拨发有关经费。

(2)国家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各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①贯彻国家有关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②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③聘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④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3)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职责

依托单位是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①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②负责推荐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③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④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解决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立项

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是:

①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②依托单位能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③主管部门能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十一)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交叉与综合。软科学是以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是为国家发展提供宏观咨询服务的重大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管理。我国对软科学研究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指南发布

科技部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全国公开发布当年度的《国家软科学研究指南》(以下简称《研究指南》)。《研究指南》是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在密切结合国家宏观决策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研究指南》反映了当年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重点资助领域和范围,也是各部门、各地方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指导性文件。

2.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

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申报单位应在认真研究当年《研究指南》后,再上报选题。

(1)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①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②在申请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申请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已获批准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应再申请新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应包含的内容

①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传真。

②项目名称和项目负责人。

③项目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和意义,包括对所研究问题的基本认识与分析。

④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概况和已有理论及方法的要点与评价。

⑤课题研究的总体框架与必要的子课题设置。拟采用的研究方法,遵循的理论和要突破的难点。

⑥成果的主要应用部门,该部门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⑦提交的成果和成果形式,预期效益。

⑧起止年限与研究进度安排。

⑨自筹经费、其他部门经费、拟申请科技部资助经费及开支预算表。

⑩承担研究的主要参加人员情况简介,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业务专长、承担过的相应的重大软课题或工程项目,取得的成果及获奖情况、发表过的有影响的论文和专著,以及在本研究项目中所承担的任务。

img16项目申报单位的技术支撑情况,包括完成研究项目所需的计算机、文印设备等装备水平,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数据、信息和资料收集情况,准备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加工处理能力。

每年自《研究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项目申报。项目截止受理日期为每年5月底,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五份完整的申请材料,并于5月底前寄到或送达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软科学处。

3.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审查与认定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重大项目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的有关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支付)。经审查合格同意列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将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即可向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软科学处索购有关申报表,然后办理正式的立项手续与合同事宜。

在办理正式的立项手续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成果使用单位的意见,需该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②项目申报单位主管负责人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

③其他单位资助经费证明。

④合同书等。

未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申报材料将不再退回原单位,需自留申报材料底稿。对申报未被接受的单位,将在申报受理截止日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

(十二)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实行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两级管理和组织实施。科技部负责国家级“推广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市场需求,每年度发布的重点推广的科技成果为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科技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经审查通过,并根据当年“推广计划”实施重点制定的年度实施项目制定“年度计划”项目。

1.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立项程序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技厅(局)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基层单位逐级申报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技厅(局)按照“选项原则”对申报指南的技术项目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一式十份,以及一份《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推荐指南项目汇总表》,于每年的3月底之前上报科技部。

③科技部根据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立项原则与评审标准,聘请技术、生产、金融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技术项目分专业进行评审。

④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技术项目,经科技部综合评议、审批后公布。

凡列入“推广计划”项目的成果持有单位为该项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由科技部向技术依托单位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技术依托单位证书》。

技术依托单位在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厅(局)的指导下,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凡报送科技部的材料,应同时抄报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厅(局)。要主动加强与地方科技厅(局)的联系,密切配合,开展示范推广与实施工作,要结合自身技术特点,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技术推广运行机制,使之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2.“年度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①地方科技厅(局)根据国家级“推广计划”,会同地方行业厅(局)在本地区组织实施单位,编报本地区推广项目“年度计划”。

②申报实施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并需要申请国家科技开发贷款的单位,必须根据《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推广计划”指定的技术依托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并按照科技部《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③地方科技厅(局)在收到申报项目后,要对实施单位及其申报的材料组织认真的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要按不同贷款渠道填写《科技部(成果推广计划)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汇总表》。

④地方科技厅(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申请下一年度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有关材料及《汇总表》一式四份报科技部科技成果司。不需申请科技开发贷款的实施单位也一并列入《汇总表》,并予以注明。

⑤科技部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政策、发展重点、资金规模及上一年度《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对上报的实施项目进行综合评议(重点项目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编制当年度的《年度计划》,下达贷款建议项目。

(十三)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立项管理

1.项目的申报条件

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经过充分论证。

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匹配项目计划投入资金的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首先落实资金来源。

③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提供必需的条件,包括场所及其改扩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水电设施的使用、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2.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①申报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科技部申报项目,并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书、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等材料。

②科技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③科技部、财政部将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经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技术创新性、实施条件、市场需求预测、经济效益预测及存在的风险等;并组织有关财务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

④科技部、财政部根据项目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

⑤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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