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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发展历程(—年)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停战监督组织军事观察员在中东驻留至今,负责监测停火、监督停战协定、预防孤立事件升级并协助联合国在该区域的其他维持和平行动。法国和英国的否决使安理会无法采取行动。1958年11月16日,黎巴嫩外长宣布与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实现关系正常化,并要求撤回向安理会所提对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的指控。联合国刚果行动中心派出一支维和部队即联合国驻刚果部队进入刚果。这是联合国刚果行动面临的所有问题中最困难的一个问题。

(一)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1948年至今)

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国成立。1948年5月15日凌晨,为争夺巴勒斯坦,以色列和阿拉伯国家(埃及、外约日、伊拉克、叙利亚和黎巴嫩)之间发生大规模的战争,史称第一次中东战争。

1948年5月22日,安理会通过决议“责成各国政府及当局,在不妨碍关系各方之权利、要求或地位之谅解下,停止巴勒斯坦之一切敌对军事行动,并为此目的……颁布停火命令,自1948年5月22日纽约标准时间午夜后36小时生效”[1];5月29日,安理会通过决议:“一、促请各有关政府及当局发令停止一切军事活动四星期;二、促请各有关政府及当局负责于停火期间不运送作战人员入巴勒斯坦、埃及、伊拉克、黎巴嫩……;三、促请各有关政府及当局,若其容兵役年龄之男子进入其统治下之国家或领土者,即应负责在停火期内,不予动员或使其受军事训练;四、促请各有关政府及当局于停火期内,不将战争物资运入或运出或运至巴勒斯坦、埃及、伊拉克、黎巴嫩……六、指令联合国巴勒斯坦调解专员与休战委员会合作督责各方对于上述各项规定恪予遵守,并决定应予足供遣策之军事观察员若干人;……”[2]

1948年5月建立的停战监督组织最初由比利时、法国和美国三国军事观察员组成,是联合国的第一个维持和平行动。1949年以色列同埃及、黎巴嫩、外约旦和叙利亚等国分别签署停战协定。1949年8月11日,安理会通过决议,规定停战监督组织继续提供服务。停战监督组织军事观察员在中东驻留至今,负责监测停火、监督停战协定、预防孤立事件升级并协助联合国在该区域的其他维持和平行动。

(二)联合国驻印度和巴基斯坦军事观察组(1949年至今)

印度与巴基斯坦为争夺克什米尔主权于1947年10月在克什米尔地区发生大规模武装冲突,即第一次印巴战争。1947年12月,印度将克什米尔问题提交联合国安理会。1948年1月,安全理事会通过第39(1948)号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委员会(印巴委员会),以调查并调解争端。1948年4月,安理会第47(1948)号决议决定扩大印巴委员会,并建议采取各项措施,其中包括使用观察员,以结束战争。1949年1月双方正式停火,1949年7月,印度和巴基斯坦签署了《卡拉奇协定》,划定一条停火线,由观察员进行监督。1951年3月30日,印巴委员会终止之后,安全理事会第91(1951)号决议决定,联合国驻印度和巴基斯坦军事观察组应该继续监督克什米尔停火。印巴观察组的职能是观察和报告、调查有关违反停火行为的控诉,并向双方和秘书长提交调查结果。

(三)第一支联合国紧急部队(1956年—1967年)

1956年埃及宣布将苏伊士运河收归国有,法国和英国为恢复在苏伊士运河的殖民特权联合以色列对埃及进行武装干涉,史称第二次中东战争。

法国和英国的否决使安理会无法采取行动。1956年10月31日安理会通过决议,“鉴于对埃及所从事之行动已造成严重情势,审悉理事会于第749与第750两次会议中因常任理事国未能一致同意,致不能行使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决定依照1950年11月3日大会决议案377A(五)之规定召开大会紧急特别届会,借以提出适当之建议”[3]

1950年11月3日大会通过377A决议,“特决议安理会遇似有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发生之时,如因常任理事国未能一致同意,而不能行使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则大会应立即考虑此事,俾得向会员国提出集体办法之妥当建议,倘系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并得建议于必要时使用武力,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当时如属闭幕期间,大会得于接获请求后24小时内举行紧急特别届会。紧急特别届会之召集应由安理会依任何7理事国之表决请求为之,或由联合国过半数会员国请求为之”。这个决议主要是针对苏联在安理会表决中滥用否决权的行为。

1956年11月2日,大会通过了第997(ES—1)号决议,要求各方立即停火,并将各自军队撤到停战线之后。11月4日,大会通过了第998(ES—1)号决议:“请秘书长在48小时内向大会提出计划,俾凭征得关系国家同意成立一支紧急国际联合国军,……确保并监督敌对行动之停止。”

1956年11月5日安理会通过第1000(ES—1)号决议,决定建立联合国紧急部队,“着遵照大会1956年11月2日决议案997(ES—1)之一切规定确保并监督敌对行动之停止”。这是一支武装部队,但部队仅在自卫时才准使用武器,而且即使这时也是极端克制地使用。[4]这支部队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英、法、以三支占领军的撤离,在完全撤离后,则作为埃及与以色列之间的一个缓冲力量,并对停火进行监督。联合国紧急部队经埃及政府同意完全驻扎在埃及领土上。1967年5月,联合国紧急部队在埃及政府的要求下撤离。

(四)联合国黎巴嫩观察组(1958年6月—1958年12月)

1958年5月黎巴嫩向安理会控诉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向黎武装派别提供军事装备,派遣军事人员参与黎巴嫩内乱。1958年6月11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立刻派遣一观察团前往黎巴嫩,借以保证人员、军火或其他物资不至有越过黎巴嫩边界之非法渗透”[5]。联合国黎巴嫩观察组于1958年6月12日成立。1958年11月16日,黎巴嫩外长宣布与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实现关系正常化,并要求撤回向安理会所提对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的指控。联合国黎巴嫩观察组于12月9日全部撤出黎巴嫩。

(五)联合国刚果行动(1960年7月—1964年6月)

曾经是比利时殖民地的刚果于1960年6月30日获得独立。7月5日,刚果军队发生兵变,并对比利时军官和平民采取了严重的暴力行为。

7月10日,比利时军队在未经刚果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干预,在这之后,加丹加省宣布该省独立。

7月12日,刚果请求联合国派遣一支联合国军队来结束外部侵略和制止加丹加省的分离行动。

安理会于1960年7月14日通过决议,“促请比利时政府将其军队撤出刚果共和国之领土;决定授权秘书长,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咨商,采取必要步骤对该政府提供必需军事协助,直至因刚果政府在联合国技术协助之下努力结果,该政府认为国家保安部队能充分达成其任务为止”[6]

为了贯彻决议,秘书长成立了联合国刚果行动中心。联合国刚果行动中心派出一支维和部队即联合国驻刚果部队进入刚果。1960年9月初,比利时部队全部撤离刚果。

以后四年中,联合国面临的重大而复杂的任务是,帮助刚果政府恢复和维护本国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帮助维护刚果全国的治安;以及实施长期而广泛的培训和技术援助方案。

外国的干涉使加丹加有可能脱离刚果。这是联合国刚果行动面临的所有问题中最困难的一个问题。比利时部队一撤走,外国政治顾问、军事和准军事人员以及雇佣兵便随之而来。安理会1961年2月21日通过决议,要求不属联合国指挥的所有外国军事和准军事人员及政治顾问以及雇佣兵立即撤离刚果。

联合国部队原来得到的指示是只在进行自卫时使用武力。但是在刚果内部冲突变得更加严重时,安全理事会于1961年2月授权使用武力作为防止内战的最后手段。安理会1961年11月24日决议,“一、坚决反对加丹加省行政当局借外来资源之援助及外国雇佣人员之助力非法从事分立活动;二、并反对采取武力行动进行此种活动以对付联合国军队及人员之行为;……四、授权秘书长采取有力行动,并于必要时使用必需数量之武力,立即将……一切不在联合国司令部指挥下之外国军事及准军事人员与政治顾问以及雇佣兵予以逮捕,拘留以待法律处分及递解出境”[7]

当加丹加重新纳入刚果国家领土之后,联合国部队开始分阶段撤军。部队于1964年6月全部撤出完毕。联合国刚果行动的任务是维护该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防止内战,并确保外国军事力量撤出。

(六)联合国驻西新几内亚安全部队(1962年10月—1963年4月)

印度尼西亚与荷兰在西新几内亚问题上出现争端。1961年12月,两国军队在西新几内亚地区发生战斗。1962年1月17日,两国在西新几内亚海面又发生海军冲突。

在联合国代表的调解下,印度尼西亚和荷兰于1962年8月15日在纽约签订了一项协定。

该协定规定,由荷兰将西新几内亚的行政移交联合国临时执行局。临时执行局在1962年10月1日以后将有全权管理该领土,维护法律与秩序,保护居民的权利和确保服务部门连续不断的正常工作,直到1963年5月,该领土的行政移交给印度尼西亚为止。

该协定还规定,由秘书长提供一支联合国安全部队以协助临时执行局。

联合国大会于1962年9月21日通过决议,“承认该协定授予秘书长之任务;授权秘书长办理该协定托付之工作”[8],决定建立联合国安全部队。安全部队负责监督停火,协助确保过渡时期的法律和秩序,并协助临时执行局工作。

(七)联合国也门观察团(1963年7月—1964年9月)

1962年9月在也门爆发的内战因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埃及和叙利亚)的参与而含有发展成国际规模的更大冲突的可能性。1962年10月初,应革命政府的请求,大批埃及军队被派遣到也门协助共和军同保皇分子作战。而沙特阿拉伯则对保皇分子提供支持。

1963年6月11日,安理会通过决议,请求秘书长建立他所确定的观察团。

联合国驻也门观察团于1963年7月4日开始它的活动,它的职权范围只限于进行观察沙特阿拉伯与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之间是否脱离接触,并提出报告。1964年9月4日,联合国驻也门观察团的活动结束,其人员及设备撤出。各方之间的关系逐步有了改善,1965年8月24日,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之间签订了和平协定,它们之间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八)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1964年3月至今)

曾为英国殖民地的塞浦路斯共和国于1960年8月16日独立。于独立当日生效的共和国宪法旨在平衡希族塞人与土族塞人的利益。塞浦路斯、希腊、土耳其和联合王国签署了一项条约,以保证宪法的基本规定得到遵守,并确保塞浦路斯的领土完整和主权。

但是独立后,土族与希族两个民族之间关系日趋紧张,最终于1963年12月21日爆发暴力事件。12月27日,安全理事会开会审议塞浦路斯的控诉,塞浦路斯指控土耳其干涉内政和侵略。土耳其则宣称希族塞人领导人两年多来一直试图取消土族塞人的权利,并否认一切侵略指控。

1964年3月4日,安理会通过第186(1964)号决议,“四、建议于塞浦路斯政府同意后成立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军。该军之编制与人数由秘书长咨商塞浦路斯、希腊、土耳其及英国诸国政府规定之。该军之司令员由秘书长委派,并向秘书长提出报告。秘书长除使提供该军部队各国政府随时充分知悉情况外,并应按期向安理会报告该军之行动情形;

“五、建议该军职责为谋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利益,运用其最大努力,防止战斗再度发生,并于必要时,协助维持并恢复治安,回复正常状态;

“六、建议该军应派驻三个月……”[9]

联塞部队从1964年3月27日开始运作。1964年6月20日,安理会通过第192(1964)号决议,将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之期限延长3个月,至1964年9月26日止。此后该维和部队的期限被一再延长。2008年6月13日安理会决定再次延长联塞部队的任务期限,到2008年12月15日为止。

1974年7月15日赞成与希腊合并的希族塞人和希腊人在塞浦路斯发动政变,随后土耳其进行了军事干预,其部队在该岛北部确立了土族塞人的控制。安全理事会呼吁停火,事实上的停火于1974年8月16日生效。

在1974年7月和8月的敌对行动之后,安全理事会通过了若干影响到联塞部队运作的决议,要联塞部队履行一些特别有关维持停火的额外职责。在事实上的停火之后,联塞部队在敌对的部队控制地区之间设立了停火线和缓冲区。

自1974年事件以来,虽然不时出现紧张状况,塞浦路斯局势一直十分平静。总的来说,双方都遵守了停火和军事现状。然而,秘书长反复阐明,持续平静不能掩盖一个事实,即塞浦路斯只有停火,没有和平。在没有可行政治进程的情况下,希族塞人和土族塞人之间的互不信任情况依然存在,军事姿态和与之相伴而生的受威胁感也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联塞部队的存在对维持停火和促进有利于全面解决塞浦路斯问题的条件仍必不可少。[10]

(九)秘书长代表驻多米尼加共和国特派团(1965年5月—1966年10月)

1965年4月28日,在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被推翻,爆发内战以后,美国总统派出军队前往该国,据美国政府通知安理会,派出军队是为了保护那里的美国公民并将他们护送到安全地带。在美国的要求下,美洲国家组织理事会开会审议了当时的局势。4月29日,它通过了一项要求停火的决议,随后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建立了美洲和平部队。

安理会在5月14日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严格停火;请秘书长火速派代表前往多米尼加共和国,俾就目前局势向安理会提具报告”[11]

秘书长的特别代表配有两名军事观察员,特别代表的职务是观察该国的局势并且向秘书长报告违反安理会要求的停火的行为或任何可能影响维持该国和平与秩序的事件。

1966年6月1日,在多米尼加共和国进行了普选,选出了新总统并且成立了以他为首的政府。美洲和平部队后来于9月21日全部撤离。

多米尼加外交部长在10月13日给秘书长的信件中对联合国关心恢复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和平与和睦表示感谢,他说该国政府认为,安理会的目的既已达到,联合国的代表团以撤走为宜。第二天,秘书长在其关于这个问题的最后一份报告中通知安理会说,他已开始安排撤回联合国的代表团。1966年10月22日代表团全部撤回。

(十)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观察团(1965年9月—1966年3月)

1965年8月5日,印度与巴基斯坦交战,安理会在9月4日、6日两次通过决议,要求双方立即停火。9月20日安理会在收到秘书长关于战斗仍在继续并且已蔓延至印度与西巴基斯坦的国际边界的报告后,要求双方发布于9月22日停火和把所有军事人员撤回到8月5日以前的阵地的命令。应安理会的要求,秘书长增加了在克什米尔的联合国驻印度和巴基斯坦军事观察组人员,并且在印度与西巴基斯坦的国际边界上另外建立一个观察组即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观察团。[12]

(十一)第二支联合国紧急部队(1973年10月—1979年7月)

1973年10月6日,埃及军队发动突然袭击,跨过苏伊士运河并向前推进越过了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停战监督组织)在苏伊士运河东岸的观察站,同时叙利亚部队也协同行动,对以色列在戈兰高地的阵地发动进攻。到10月9日,根据埃及的要求,在运河两岸的联合国观察站均关闭了,观察员也撤离了。10月22日,安全理事会根据苏联和美国联合提交的一项提案,要求停火并开始执行安理会第242(1967)号决议。

10月27日,安全理事会批准了秘书长关于新的联合国紧急部队(称为第二支紧急部队)活动的建议以及该行动的开始阶段活动计划。安理会建立这支新部队开始的期限定为六个月,但可以延长。该部队的存在和活动有效地缓和了富有爆炸性的局势。第二支紧急部队负责稳定运河地区和西奈的局势,监督双方部队脱离接触,并在他们之间形成缓冲区。

由于在美国的主持下在戴维营举行的谈判,1979年3月埃及和以色列缔结了和平条约。第二支紧急部队于1979年7月撤离。

(十二)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1974年6月至今)

1973年10月6日在中东,埃及部队与以色列部队在苏伊士运河地区和西奈爆发战争,以色列部队与叙利亚部队在戈兰高地爆发战争。

在美国的外交努力下,缔结了以色列同叙利亚部队之间的《脱离接触协定》。《协定》规定设立一个隔离区,在该区两边设立两个相等的部队和装备限制区,并要求设立一支联合国观察员部队,以监督脱离接触协定的执行,并维持停火。该《协定》于1974年5月31日签署,当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立即成立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并请秘书长……采取必要的步骤,成立这个部队。这个部队的成立期限,初期定为6个月,以后经安理会决议,得予延长”[13]。该部队在当事双方的合作下一直在有效履行职责。以色列—叙利亚地区的局势一直保持平静。当事双方与该部队充分合作,多年来未发生任何严重事件。

(十三)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1978年3月至今)

1970年代初期,以色列与黎巴嫩边界的紧张局势加剧,尤其是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从约旦转到黎巴嫩之后。巴勒斯坦武装人员对以色列的行动和以色列对巴勒斯坦在黎巴嫩的基地采取的报复行动不断加剧。1978年3月11日,巴勒斯坦武装人员在以色列境内的一次进攻造成以色列许多人伤亡。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声称对这次袭击负责。为此,以色列部队于3月14日至15日夜间入侵黎巴嫩,并在几天后占领除提尔市及其附近地区之外的整个黎巴嫩南部地区。

1978年3月15日,黎巴嫩政府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对以色列入侵的强烈抗议书,其中指出,它与巴勒斯坦武装人员行动没有任何关系。3月19日,安理会通过第425(1978)号决议:“1.要求严格尊重黎巴嫩在其国际承认的边界以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政治独立;2.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侵犯黎巴嫩领土完整的军事行动,并立刻自所有黎巴嫩领土撤出其部队;3.决定按照黎巴嫩政府的要求,立即成立在安理会权力下的联合国驻黎巴嫩南部临时部队,以求证实以色列部队确已撤离,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协助黎巴嫩政府确实恢复对该地区的有效统治,部队由会员国提供的人员组成。”[14]第一批联黎部队的士兵于1978年3月23日到达冲突地区。联黎部队的任务是核实以色列从黎巴嫩撤出情况,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帮助黎巴嫩政府恢复对该地区有效行使权力。

(十四)联合国阿富汗和巴基斯坦斡旋特派团(1988年—1990年)

1979年,苏联入侵阿富汗,推翻阿明政权,扶植卡尔迈勒上台执政。阿富汗邻国巴基斯坦为阿富汗抵抗组织和难民提供物质帮助和庇护所,支持阿富汗的抗苏斗争。

在联合国秘书长及其个人代表的努力下,1988年4月14日各方代表在日内瓦签署了有关政治解决阿富汗问题的协议。日内瓦协议包括: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关于相互关系原则、特别是不干预和不干涉原则的双边协定》、苏联和美国《关于国际保证的宣言》、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关于难民自愿回国的双边协定》、阿富汗、巴基斯坦、苏联和美国《关于阿富汗局势解决办法的相互关系的协定》以及一项谅解备忘录。

《关于阿富汗局势解决办法的相互关系的协定》:“5.《关于相互关系原则、特别是不干预和不干涉原则的双边协定》、《关于国际保证的宣言》、《关于难民自愿回国的双边协定》、《关于阿富汗局势解决办法的相互关系的协定》的本协定均将于1988年5月15日生效。根据苏联和阿富汗商定的期限,外国军队将分阶段撤离。撤军将于上述协定生效之日开始。其中半数军队将在1988年8月15日撤离完毕,全部军队的撤离将在9个月内完成。

“6.双方商定了上述第5段中的相互关系,以切实实现政治解决办法的目标,即从1988年5月15日起,将不对缔约国事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和干涉;国际保证生效;难民自愿返回家园将开始进行,并在关于难民自愿回国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完成;外国军队的分阶段撤离将开始,并在第5段设想的期间内完成。因此,必须严格履行作为解决办法组成部分缔结的各项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忠实实施一切必要步骤以确保各文书的全部条款得到完全遵守。

“7.阿富汗和巴基斯坦代表应随时根据需要进行会谈,以审议关于违约行为的指控,并设法以双方满意的方式立即解决在执行构成政治解决办法的各项文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联合国秘书长的代表将为缔约国进行斡旋,并在斡旋中协助召开并参加会议。他可就立即忠实和完全遵守各项文书的条款向各缔约国提出建议,以供审议和批准。

“为了能够完成任务,该代表应获得由他指挥的所需要人员的协助。上述人员应自行或根据缔约国的要求,对可能违反各文书条款的任何行为进行调查,并就此写出报告。”[15]

1988年4月14日秘书长给安理会主席的信,“从联合国现有的各项行动中抽调至多50名军官,在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组成视察小组”[16]

1988年4月22日秘书长给安理会主席的信,“主席先生,鉴于此事刻不容缓,请将对我1988年4月14日信的答复——其中说明安理会同意这些建议——及时转给我,以实现协定的要求,特别是关于在1988年4月25日以前在该地区部署先遣人员的要求”[17]

1988年10月31日,安理会通过决议,“申明同意1988年4月14日和22日秘书长信中所设想的各项措施,特别是安排暂时从联合国现有各行动中调派军官前往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协助执行斡旋任务”[18]

联合国阿富汗和巴基斯坦斡旋特派团成立的目的是协助秘书长的个人代表在各方之间进行斡旋,以确保《关于阿富汗局势解决办法的相互关系的协定》获得执行,同时调查和报告可能违反该协定任何条款的行为。

(十五)联合国伊朗—伊拉克军事观察团(1988年8月—1991年2月)

1980年9月伊朗与伊拉克之间的战争爆发。1987年7月20日安理会通过决议,“1.要求伊朗和伊拉克双方立即停火,停止陆上、海上和空中的一切军事行动,并立刻把一切军队撤到国际承认的边界内,作为迈向谈判解决的第一步;2.请秘书长派遣一队联合国观察员,以核查、证实和监督停火与撤军,并请秘书长与当事各方协商,作出必要的安排,并就此事向安理会提出一份报告”[19]

伊拉克、伊朗先后表示接受安理会上述决议。1988年8月20日两伊停火。

1988年8月7日的《秘书长关于安理会第598(1987)号决议执行部分第2段的执行情况的报告》,“2.建议一俟确定停火日期,安理会即尽早决定设立观察团,称为联合国伊朗和伊拉克军事观察团,执行安理会第598(1987)号决议执行部分第2段规定的职能,并按照当事双方的协议向当事方提供协助。

“3.两伊军事观察团的任务载于安理会第598(1987)号决议执行部分第2段。根据这一任务,其职权范围为:

“(a)同当事双方确定议定的停火线,停火线以双方于停火之日所占的前方防卫地点为依据,如判定双方阵地相互接近,具有危险,则可按照协议予以调整;

“(b)监测遵守停火情况;

“(c)调查任何破坏停火的指控,如发生破坏停火的行为,则恢复局势;

“(d)通过谈判,在所有部队撤到国际公认的边界之前,避免任何其他改变现状的行为;

“(e)监督、核查和证实所有部队撤到国际公认的边界;

“(f)然后,在谈判全面解决办法之前,监测在国际公认的边界上的停火,调查关于破坏停火的指控,并通过谈判防止任何其他改变现状的行为;

“(g)在谈判全面解决办法之前,取得当事双方同意作出其他安排,以有助于缓和紧张局势和建立相互间信任,如在国际边界两边建立部队脱离区,限制在靠近国际边界地区部署的武器的数量和口径,以及联合国海军人员巡逻阿拉伯河或附近的若干敏感地区”[20]

1988年8月9日安理会决议,“1.核可S/20093号文件内秘书长关于如何执行安理会第598(1987)号决议第2段的报告;2.决定在其权力下,立即成立联合国伊朗和伊拉克军事观察团,请秘书长按照他的上述报告为此采取必要步骤”[21]

军事观察团于1988年8月成立,任务是核查、确认和监督伊朗与伊拉克之间议定的停火及所有部队撤到国际公认边界行动。1991年联合国观察员确认双方部队已撤至国际公认的边界,由此结束任务。

(十六)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一期(1989年—1991年)

1975年安哥拉摆脱葡萄牙殖民统治获得独立。但不久安哥拉三个争取民族解放组织之间发生冲突,扩大为内战。苏联、南非和古巴卷入安哥拉内战。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美、苏关系的缓和,古巴与安哥拉达成协议,古巴军队从安哥拉分阶段全部撤离。

1988年12月17日《秘书长的报告》建议设立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3.观察团的任务是核查按照安哥拉和古巴商定的时间表将古巴军队向安哥拉领土北部调动和分阶段全部撤出安哥拉领土的活动。……

“4.安哥拉和古巴当局已通知我,它们之间的双边协定将规定古巴军队于1989年4月1日(停火日)开始撤出,于该日后27个月内全部撤出。他们还通知我,两国政府同意从1989年1月开始到4月1日之前撤出3000人古巴军队。因此,该观察团的任务期限,从古巴军队开始撤出前7天起算直至全部撤出后1个月止,大约31个月。

“5.这个观察团将称为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由联合国指挥,安理会授权秘书长掌握指挥权。秘书长经安理会同意任命首席军事观察员进行实地指挥,……首席军事观察员向秘书长负责。秘书长经常向安理会详细汇报有关观察团执行任务的情况,……凡可能影响观察团的性质和它继续有效行使职能的事项,均交由安理会作出决定”[22]

1988年12月20日安理会决议,“安理会……审议了1988年12月17日秘书长的报告,1.核可秘书长的报告及其中的建议,2.决定在安理会权力下设立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并请秘书长按照其上述报告为此目的采取必要步骤;3.还决定安哥拉核查团的设立期限为31个月”[23]

古巴于1991年5月25日全部撤出安哥拉,比协议规定的期限提前5周,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也提前完成安理会委托的维和任务。

(十七)联合国过渡时期援助团(1989年4月—1990年3月)

纳米比亚原称西南非洲,从15世纪到18世纪,纳米比亚曾先后遭受荷兰、葡萄牙、英国等殖民者的入侵。1890年,德国占领纳米比亚全境。1915年7月,南非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占领纳米比亚,并于1949年非法将其并吞。此后,纳米比亚人民在西南非洲人民组织的领导下,为反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进行了长期斗争。1966年8月,联合国大会根据当地人民的意愿将西南非洲改名为纳米比亚。1978年9月29日安理会第435号决议,“决定在安理会的权力下,……设立一个联合国过渡时期援助团,……以协助秘书长的特别代表执行安理会……交付给秘书长的任务,即确保通过在联合国监察和监督下的自由选举,使纳米比亚早日独立”[24]。但由于南非的阻挠,此后用了近10年时间进一步谈判以消除对安理会第435号决议的抵制。1989年2月16日安理会通过决议批准建立联合国过渡时期援助团。建立过渡时期援助团是为了确保纳米比亚在联合国的监督和控制下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早日获得独立。过渡时期援助团建立于1989年4月,任务期限为一年。

(十八)联合国中美洲观察团(1989年11月—1992年1月)

1979年尼加拉瓜桑地诺民族解放阵线武力推翻了索摩查家族的统治。此后,苏联通过尼加拉瓜支持萨尔瓦多、危地马拉等国的反政府游击队。美国则联合一些中美洲国家反对尼加拉瓜。由于苏联、美国的介入,使得中美洲各国之间冲突加剧,一些国家反政府武装斗争此起彼伏。

在国际社会的努力斡旋下,1987年8月7日,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五国总统签署《在中美洲建立稳定和持久和平的程序》(即中美洲和平协议)。中美洲五国希望联合国能帮助核查和平协议的执行。

1989年10月11日《秘书长的报告》“5.根据中美洲五国政府的要求,观察团的任务是实地核查下列规定已获遵守:(1)停止向非正规部队和反抗运动提供援助;(2)不利用一国领土进攻其他国家。……

“9.如果安理会决定为上述目的成立观察团,我建议它应称为联合国中美洲观察团,由联合国指挥,经安理会授权,统率权归秘书长。中美洲观察团现场指挥权将授予少将军衔的首席军事观察员,他将由秘书长经与五国政府磋商并征得安理会同意后任命。首席观察员对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则就一切有关观察团任务范围及效率的事项定期向安理会报告”[25]

1989年11月7日,安理会通过决议“1.核可秘书长1989年10月11日的报告;2.决定在安理会权力下立即设立联合国中美洲观察团,并请秘书长按照其上述报告,采取必要步骤,但须注意在当前对维持和平资源的需求日增时期应继续谨慎掌握开支;3.并决定除非安理会另作决定,联合国中美洲观察团的设立以6个月为期;4.请秘书长将今后事态发展随时充分通报安理会”[26]

1990年3、4月间根据安理会决议将中美洲观察团的任务扩大到协助解散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和监督停火。

1992年1月16日安理会决议,决定按照秘书长报告的建议,自1992年1月17日起,终止联合国中美洲观察团的任务。

(十九)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1991年4月至今)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依据安理会第678号决议,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使用武力最终迫使伊拉克撤出科威特,并恢复该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1991年4月3日,安理会通过决议“5.请秘书长同伊拉克和科威特磋商后,在3日内提出一项计划,供安理会批准,以便立即部署一个联合国观察团,监测阿卜杜拉湾和本决议划定的一个非军事区的情况,此一非军事区从《科威特与伊拉克关于恢复友好关系、承认和有关事项的协议记录》中所指疆界向伊拉克境内延伸10公里、向科威特境内延伸5公里;由观察团进驻并监视非军事区,以防止侵犯边界的情事;观察从一国境内对另一国发动的任何敌对行动或可能发动的敌对行动;并请秘书长定期向安理会汇报观察团的执勤情况,如非军事区受到严重侵犯或和平可能受到威胁,应立即汇报”[27]

秘书长于1991年4月5日提出《关于执行安理会第687(1991)号决议第5段的报告》。安全理事会4月9日第689(1991)号决议,设立了由300名军事观察员组成的联合国伊拉克一科威特观察团。还决定每6个月审查该观察团的作业方式,但无需每次作出正式决定加以延长。只有在终止伊科观察团时才需要安理会作出正式决定,因而确保该观察团的无限期延续。

安理会授予伊科观察团的任务是监测伊拉克与科威特之间的非军事区和阿卜杜拉湾水道;阻止侵犯边界;并观察从一国境内对另一国发动的任何敌对行动。

伊科观察团先遣队于1991年4月13日到达该地区。到5月6日,该观察团已全面部署。根据原定任务,伊科观察团没有采取实际行动防止军事人员和设备进入非军事区的授权或能力。伊科观察团的军事观察员没有武装。

在伊拉克与科威特之间新标定的边界发生了一系列伊拉克侵入非军事区内科威特一侧并未经许可从科威特领土取回伊拉克财产的事件之后,安全理事会1993年2月5日第806(1993)号决议扩大伊科观察团的任务,包括采取实际行动防止或纠正下列情况的能力:(a)非军事区的小规模违规事件;(b)侵犯伊拉克与科威特之间的边界,例如平民或警察的侵犯行为;以及(c)由于在新标定边界的科威特一侧非军事区内存在一些伊拉克装置和伊拉克公民及其财产而可能引起的问题。[28]

(二十)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二期(1991年6月—1995年2月)

1991年5月1日安哥拉政府与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签署了关于在安哥拉实现和平的一系列文件。1991年5月17日,联合国秘书长收到安哥拉外交部长的信,请秘书长采取行动,确保联合国的参与,以核查安哥拉政府与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之间的《和平协定》的执行情况。并为此通知安理会有必要延长安哥拉核查团在安哥拉的任务时间,直至1992年9月至11月间举行大选为止。[29]秘书长于1991年5月20日提出《关于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的报告》。

1991年5月30日,安理会通过决议,核可秘书长的报告以及其中的建议;因此决定按照秘书长根据《安哥拉和平协定》所作的提议,赋予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新的任务(今后称安哥拉第二期核查团);决定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成立安哥拉第二期核查团,期限17个月。[30]

尽管联合国已核实1992年9月举行的选举总的来说是自由公正的,但安盟对其结果提出了异议。在1992年10月政府同安盟部队重燃战火后,安理会即调整了第二期联安核查团的任务,以协助双方就完成和平进程的方式达成协议,同时调停并协助在全国或地方执行停火。继安哥拉政府和安盟于1994年11月20日签署《卢萨卡议定书》后,第二期联安核查团核查了和平协定最初几个阶段。1995年2月,安理会设立了第三期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以监测并核查议定书的执行情况。[31]

(二十一)联合国萨尔瓦多观察团(1991年7月—1995年4月)

1981年初,由萨尔瓦多5个左派政治组织组成的法拉本多·马蒂民族解放阵线发动反政府武装斗争,内战持续12年之久。1990年在秘书长德奎利亚尔的斡旋下,内战双方开始谈判,并逐步达成一些协议。

1991年5月20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建立联合国萨尔瓦多观察团。“该观察团是综合性的维持和平行动,其第一阶段的初期任务是核查各方遵守1990年7月26日在圣约瑟签订的《人权协定》的情况”[32]

1992年1月14日,安理会通过决议“扩大联合国萨尔瓦多观察团的任务,包括在萨尔瓦多政府和法拉本多·马蒂民族解放阵线达成的所有协议在墨西哥城签署后核查和监测所有这些协议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关于停止武装冲突的协定》和《关于建立国家民警的协定》的执行情况”[33]

1993年5月27日,安理会通过决议“扩大联合国萨尔瓦多观察团的任务,将观察萨尔瓦多定于1994年3月举行普选的选举进程包括在内”[34]

1995年4月28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安理会满意地认识到萨尔瓦多已从一个被冲突分裂的国家转变成一个民主、和平的国家”“联萨观察团的任务将在1995年4月30日结束”[35]

(二十二)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1991年4月至今)

西撒哈拉原为西班牙殖民地。1976年2月,西班牙撤出,将行政权交与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1976年2月27日,西撒人民解放阵线宣布成立“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开始与摩洛哥、毛里塔尼亚武装冲突。1979年毛里塔尼亚退出西撒战争。西撒冲突主要发生在摩洛哥与西撒人阵之间。

1988年8月,摩洛哥和西撒人阵接受了秘书长的和平建议:(1)实行停火;(2)用6个月时间准备公民投票;(3)联合国派官员组织公民投票和维持秩序。

1991年4月29日,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以组织和监督西撒哈拉人民的全民自决投票。

西撒哈拉全民投票应于1992年1月举行。但因为摩洛哥和西撒人阵在参加全民投票的选民资格问题上产生分歧,未能按照原定时间表进行。全民投票时间和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任期被一再推延。2008年4月30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将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西撒特派团)的任期延至2009年4月30日”[36]

(二十三)联合国驻柬埔寨先遣特派团(1991年10月—1992年3月)

1978年12月越南入侵柬埔寨,推翻民主柬埔寨政府,扶植韩桑林政权。民柬部队退至柬泰边境开展抗越斗争。之后,西哈努克和宋双领导的两支抵抗力量也开展抗越游击活动。1982年三方联合组成民主柬埔寨联合政府。

1990年8月28日,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提出《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框架文件》。安理会1990年9月20日第668(1990)号决议,核可了该文件。这一文件为柬埔寨交战各方所接受。根据五大国《框架文件》,“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于1990年9月10日成立,交战各方从1991年5月1日起停火。

1991年9月30日《秘书长关于柬埔寨的报告》“8.联合国驻柬埔寨先遣特派团由联合国指挥,由秘书长根据安理会授权负责执行。……10.《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签署后,特派团立刻展开作业。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应从《协定》签署之日起,至安理会设立联柬过渡时期权力机构和大会通过其预算时止”[37]

1991年10月16日安理会通过决议“1.核可秘书长1991年9月30日的报告;2.决定于《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签署后立即按照秘书长的报告,在安理会权力下成立联合国驻柬埔寨先遣特派团,先遣团成员于协定签署后立即前往柬埔寨”[38]

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柬埔寨问题国际会议上,签署《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随后联合国驻柬埔寨先遣特派团开始执行任务。其任务主要为协助柬埔寨各方维持停火,培训扫雷人员及协助扫雷。1992年3月,联柬先遣团并入联柬权力机构。

(二十四)联合国保护部队(1992年2月—1995年12月)

(1)联合国保护部队最初部署在克罗地亚。

1991年6月25日克罗地亚独立,境内塞尔维亚族人反对独立,与克罗地亚政府军多次爆发武装冲突。根据秘书长报告的建议,1992年2月21日,安理会通过第743(1992)号决议,决定建立第一期为12个月的联合国保护部队。联保部队的任务是确保克罗地亚境内的三个作为“联合国保护区”的塞族聚居区的非军事化,确保所有住在保护区内的人受到保护。

1995年3月31日,安理会第981(1995)号决议“决定在克罗地亚设立联合国恢复信任行动,称为联恢行动,其任务期限到1995年11月30日为止”。联恢行动接替克罗地亚境内的联合国保护部队。

(2)联合国保护部队部署在波黑。

1992年3月,波黑就国家是否独立举行全民公决,穆族和克族赞成独立,塞族抵制投票。穆族、克族和塞族三个民族的武装冲突逐步升级,波黑战争爆发。1992年6月,联合国保护部队的任务扩至波黑,负责向穆族居住区发放人道主义救济。

1992年10月9日,安理会通过决议“1.决定禁止波黑领空的军事性飞行,但不适用于联合国保护部队的飞行或其他包括人道主义援助等支助联合国行动的飞行;2.请联合国保护部队监测军事性飞行禁令的遵守情况,包括酌情在前南斯拉夫领土内的飞机场配置观察员;3.又请联合国保护部队通过适当的核准和检查机制,确保不属于上面第1段所禁止的往来波黑的飞行,其目的符合安理会各项决议”[39]

1993年5月6日安理会通过决议“3.宣布所有有关各方应将波黑共和国首都萨拉热窝和……视为安全区,不应受到武装攻击和任何其他敌对行动……6.请秘书长采取适当措施,以监测安全区的人道主义情况,并为此目的授权增强联保部队人力”[40]

在波黑部署的联合国保护部队后被以北约为主的波黑和平协议执行部队取代。

(3)联合国保护部队部署在马其顿。

马其顿总统于1992年11月11日到联合国纽约总部访问时对秘书长表示,鉴于他关切前南斯拉夫其他地方的战事可能影响马其顿,他要求在马其顿部署联合国观察员。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赛拉斯.万斯和欧文也赞成尽早从联合国保护部队调一小组军事和警察观察员,连同政治支助工作人员部署到马其顿首都斯科普里。这些人的立即任务就是巡视马其顿与阿尔巴尼亚和与塞尔维亚的边境,并编写一份报告,说明需要部署多大一支联合国军事和警察人员才能协助增强马其顿的安全和信心。秘书长认为应马其顿负责当局的要求而进行这一部署是属于“他1992年6月17日题为‘和平纲领’的报告的第28段至32段中所讨论的预防性部署”[41]

秘书长在1992年12月9日《关于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的报告》中提出:“在马其顿共和国与阿尔巴尼亚和南联盟的边界的马其顿一侧部署一支小规模的联保部队,授予基本上是预防性的任务,监测和汇报边界地区发生的可能破坏马其顿的信心和稳定或威胁其领土的任何事态发展。……还建议在边界地区部署一队小规模的联合国民警,监测马其顿边防警察的行动。这项部署的理由是,非法越境事件最近导致马其顿这一边的局势越来越紧张。……秘书长相信在边界地区马其顿一侧部署一支小规模的联合国人员,将可帮助马其顿及其两个邻国安全地度过可能是动荡不安和充满危险的时期。”[42]

1992年12月11日安理会通过决议“1.核可秘书长1992年12月9日关于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的报告;2.授权秘书长按照他的报告中的建议,派遣联合国保护部队人员驻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43]

1995年3月31日,安理会第983(1995)号决议“决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的联保部队将称为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联预部队),……联预部队的任务期限将持续至1995年11月30日为止”,联预部队接替在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境内的联保部队。

(二十五)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1992年—1993年)

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柬埔寨问题国际会议上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第二条“签署国请求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一个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该机构由文职和军事部门组成,直接对联合国秘书长负责”。联合国权力机构将行使一切必要的权力,以保证《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的执行,包括有关组织自由、公正大选的权力和设计柬埔寨行政管理有关方面的权力。[44]

1992年2月28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按照秘书长的报告,在安理会权力下设立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为期不超过18个月”[45]

1993年5月23—28日,柬埔寨在联合国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的组织和监督下举行大选,产生制宪会议。9月21日,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决定恢复君主立宪制。9月24日,西哈努克亲王签署新宪法,制宪会议转为国民议会。随后联合国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结束了在柬使命。

(二十六)联合国索马里行动一期(1992年4月—1993年3月)

1991年1月,西亚德总统的统治被反政府武装推翻,此后索马里全国陷入了部族割据混战和无政府的状态。由于战乱和特大干旱,导致450万人饥馑,100万难民逃亡,对地区的稳定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1992年4月24日安理会通过第751号决议,决定设立一个联合国索马里行动。设立目的是监测索马里首都摩加迪沙的停火,在摩加迪沙的港口和机场为联合国人员、设备和用品提供保护和安全,并从那里将人道主义用品护送到该市及其周围的分发中心。1992年8月,第一期联索行动的任务扩大,人员增加,以便保护索马里全国各地的人道主义车队和分发中心。在索马里局势进一步恶化以后,1992年12月,安理会通过第794号决议,授权会员国成立一支联合特遣部队,为索马里境内的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尽快建立安全的环境。特遣队与第一期联索行动协作,确保主要居民点的安全并保证人道主义援助得到运送和分发。1993年3月26日安理会通过第814号决议,决定建立联合国索马里行动二期后,联索行动一期结束使命。

(二十七)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1992年12月—1994年12月)

1975年6月25日,莫桑比克宣告独立。独立后,莫桑比克全国抵抗运动长期从事反政府武装活动,使莫桑比克陷入内战。在国际社会的斡旋和调停下,1992年10月4日,莫桑比克政府与莫桑比克全国抵抗运动在罗马签署《莫桑比克全面和平协定》。1992年10月4日莫桑比克总统致信秘书长“谨请阁下采取适当行动,确使联合国参与监测和确保《全面和平协定》的执行工作,并协助我国政府,为普选提供技术援助,监测选举”[46]

1992年12月16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按秘书长的提议,根据《莫桑比克全面和平协定》,建立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47]

联莫行动负责监督和平协定的执行,核查停火,监督大选等多项任务。

(二十八)联合国索马里行动二期(1993年3月—1995年3月)

1993年3月26日安理会通过第814号决议,决定建立联合国索马里行动二期。设立目的是接替联合特遣部队。该特遣队是美国组织和领导的多国部队,安全理事会于1992年12月授权它采用“一切必要手段”为索马里境内的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建立安全的环境。第二期联索行动的任务是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强制执行措施,在索马里全国各地为人道主义援助建立安全的环境。其主要职责包括监测停止敌对行动,防止暴乱复发,收缴未经批准的小武器,在港口、机场和交通路线确保运送人道主义援助所需的安全,继续扫雷并协助遣返索马里境内的难民。第二期联索行动还受托协助索马里人民重建其经济和社会及政治生活,重建该国体制结构,实现全国政治和解,重新创建民主施政的索马里国,复兴该国的经济和基础设施。[48]

1994年2月,安理会通过决议将联合国索马里行动二期的任务规定修订如下“(a)鼓励和协助索马里各方执行《亚的斯亚贝巴协定》,特别是各方合作努力实现解除武装并遵守停火;

“(b)保护重要港口和机场以及重要的基本设施,并保障对提供人道主义救济和协助重建工作至关重要的交通线路;

“(c)继续努力向全国一切需要援助的人民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救济;

“(d)协助整顿索马里的警察和司法系统;

“(e)帮助遣返和重新安置难民和流离失所的人;

“(f)并协助索马里目前展开的政治进程,该进程应最终导致成立一个民选政府;

“(g)保卫联合国及其机构以及提供人道主义救济和协助重建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人员、设施和设备”[49]。安理会将强制性方法排除在授权任务外。

1994年11月4日,安理会通过决议“认识到索马里和平进程和民族和解没有进展,特别是索马里各方在安全问题上不予充分合作,从根本上破坏了联合国在索马里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理由在1995年3月以后继续维持第二期联索行动,……1.决定最后一次延长第二期联索行动的任务期限,至1995年3月31日止;2.申明第二期联索行动,直至结束为止,其首要目的是促进索马里的政治和解”[50]

1995年3月2日,联合国最后一批维和部队从索马里撤出。3月3日,秘书长加利承认,联合国维和部队从索马里撤出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一次失败。[51]

(二十九)联合国乌干达—卢旺达观察团(1993年6月—1994年9月)

1990年10月,流亡在乌干达的卢旺达图西族难民武装“爱国阵线”攻入卢旺达境内,卢旺达内战爆发。尽管几次停火,但卢旺达政府与卢旺达爱国阵线还是于1993年在与乌干达交界的边境地区重起战火。

1993年2月22日卢旺达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理会主席的信:“奉我国政府指示,谨请注意影响到卢旺达武装冲突,并请卢旺达和乌干达边界双方部署一队联合国军事观察员,因为基本上由卢旺达难民组成的卢旺达爱国阵线1990年10月1日以来一直在从乌干达攻击卢旺达。……卢旺达政府认为,在国际边界上部署一队联合国军事观察员,把卢旺达和乌干达隔离,将有重大助益。尤其是,或许可以赋予这个队伍一项任务,即确保没有任何军事人员或设备的援助,从乌干达运入卢旺达境内。”[52]

1993年2月22日乌干达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理会主席的信:“为了防止冲突蔓延到乌干达领土,更具体地说,为了防止像过去发展过的那样指控乌干达涉入卢旺达的内部争端,我国政府指示我,通过你,征求安理会授权联合国秘书长派遣一支适当人数的联合国观察员部队,驻扎在与卢旺达交界地区的乌干达一侧,其目的是巡逻、观察和确保两国间的缓冲区绝不会被双方中任一方渗透进入”[53]

1993年6月22日安理会通过决议“2.决定设立联合国乌干达—卢旺达观察团,部署在边界的乌干达一侧,按秘书长的报告所述,初次为期6个月,每6个月进行审查;3.决定乌卢观察团应监测乌干达—卢旺达边界,以核实没有军事援助到达卢旺达,同时在这方面主要集中注意经由能通车的大小道路越界转运和运输致命武器和弹药以及任何可能作军事用途的任何其他材料的情况”[54]

1994年6月20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将乌卢观察团的任务期限最后再延长三个月,至1994年9月21日止,并同意应在这段期间将军事观察员的人数分期裁减”[55]。乌卢观察团于1994年9月21日正式结束。

(三十)联合国格鲁吉亚观察团(1993年8月至今)

阿布哈兹是格鲁吉亚的一个自治共和国。该自治共和国1992年自行宣布独立。由此引发了格鲁吉亚政府军与阿布哈兹部队的武装冲突。

1993年7月27日,格鲁吉亚政府与阿布哈兹当局之间缔结了一项新的协定,自7月28日重新停火。这项协定规定立即开始冲突区分阶段解除武装。为监测此一进程,在停火之日的10至15日内将部署国际观察员。

安理会1993年8月24日第858(1993)号决议“决定成立一个联合国格鲁吉亚观察团,由至多88名军事观察员组成,外加支援观察团所需的少数人员,任务如下:(1)核实1993年7月27日《停火协定》的遵守状况,特别注意苏呼米市的局势;

“(2)调查关于违反停火事件的报告并设法会同所涉各方解决这些事件;

“(3)向秘书长报告执行任务情况,特别包括违反《停火协定》事件”[56]

由于1993年9月阿布哈兹再度爆发战斗,安理会1993年11月4日第881(1993)号决议“关切地注意到联格观察团原定的任务规定已无法应付1993年9月16日至27日的军事发展状况……核可联格观察团继续驻留格鲁吉亚,至1994年1月31日,其中包括至多五名军事观察员和极少数支助人员,其临时任务如下:

“(a)同冲突双方和俄罗斯联邦军事特遣队保持接触;

“(b)监测局势并向总部汇报,特别注意与联合国促进全面政治解决的努力有关的任何事态发展”[57]

1994年5月14日,经过由秘书长的特使主持的数轮困难谈判后,格鲁吉亚和阿布哈兹双方在莫斯科签署了《停火和部队脱离接触协定》。双方同意部署一支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维持和平部队,以监测该协定的遵守情形,由联格观察团监测协定的执行情形,并观察独联体部队的行动。

1994年7月21日安理会第937(1994)号决议“5.决定授权秘书长按照需要增加联格观察团的人数,最多可达136名军事观察员,以及适当的文职支助人员;

“6.并决定扩大的联格观察团的任务,根据秘书长报告内的建议,应为:

“(a)监测与核查当事各方执行1994年5月14日在莫斯科签署的《停火和部队脱离接触协定》的情况;

“(b)观察独联体维持和平部队在执行该《协定》的框架内的行动情况;

“(c)通过观察和巡逻,核实当事各方的军队没有留在或重返安全区,重军事装备没有留在或重新进入安全区或限制武器区;

“(d)监视从安全区和限制武器区撤出的重军事装备的存放地区,在适当情况下与独联体维持和平部队合作进行;

“(e)监视格鲁吉亚共和国的军队从科多里河流域撤到格鲁吉亚共和国阿布哈兹边界以外地点;

“(f)经常地在科多里河流域巡逻;

“(g)如有违反《协定》的报告或指控,经任一当事方或独联体维持和平部队要求,或自己采取主动,进行调查,并设法解决或帮助解决这种事件;

“(h)在其任务范围内定期向秘书长提出报告,特别是关于《协定》的执行情况、任何违反情事和联格观察团的调查结果,以及其他相关的发展;

“(i)与冲突当事双方保持密切联系,并与独联体维持和平部队合作,通过驻留在该地区,帮助造成有利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和有秩序地回返的条件”[58]

联合国格鲁吉亚观察团的任期被一再延长。2008年4月15日安理会第1808(2008)号决议“决定延长联格观察团的任务期限,新期限到2008年10月15日结束”[59]

(三十一)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1993年9月—1997年9月)

1993年9月22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安理会,……审议了秘书长1993年9月9日关于建议设立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的报告,注意到1993年7月25日利比里亚三方在科托努签订的《和平协定》要求联合国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所属军事观察组协助执行该《协定》,强调如秘书长1993年8月4日的报告所指出,《和平协定》指定西非共同体军事观察组承担监督《协定》中军事方面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的主要责任,并预设联合国的作用是监测和核查这一进程,注意到这将是联合国第一次同另一组织、即西非共同体已设立的维持和平工作团合作进行的维持和平行动,认识到联合国的参与将大有助于《和平协定》的有效执行,并有助于强调国际社会决心解决利比里亚境内的冲突,……

“2.决定在安理会的权力之下,设立联利观察团,为期七个月,由秘书长通过他的特别代表指挥,但附带规定,在1993年12月16日以后,须经安理会根据秘书长的报告审查在《和平协定》以及建立持久和平的其他措施的执行方面是否取得实质性进展,联利观察团才可以继续设立;

“3.决定联利观察团将包括军事观察员以及医疗、工兵、通讯、运输和选举等部门,……任务如下:

“(a)接受和调查一切指称违反停火协定事件的报告,如果不能纠正违反事件,则向根据《和平协定》设立的违反停火委员会并向秘书长报告调查结果;

“(b)监测《和平协定》其他部分的遵守情况,包括在利比里亚同塞拉利昂和其他邻国交界的若干地点进行监测,并核查协定的公正执行情况,特别是协助监测关于禁止将武器和军事装备运到利比里亚以及战斗人员进驻营地、解除武装和遣散等规定的遵守情况;

“(c)观察并核实选举过程,包括依照《和平协定》的规定举行的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

“(d)斟酌情况,配合现有的联合国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协助协调实地的人道主义援助活动;

“(e)拟定遣散战斗人员的方案并估计所需的经费;

“(f)向秘书长报告任何重大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g)训练西非共同体军事观察组的工兵进行扫雷,并同西非共同体军事观察组合作,协调地雷的识别工作,并协助扫除地雷和未爆炸弹;

“(h)不参加执行,但以正式地通过违反停火委员会的方式,或以非正式方式,协调西非共同体军事观察组履行其个别职责”[60]

1997年6月27日安理会通过第1116(1997)号决议“决定将联利观察团的任务期限延长到1997年9月30日为止,预期观察团将于该日结束”。

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于1997年9月30日终止任务。

(三十二)联合国海地特派团(1993年9月—1996年6月)

1991年9月30日,海地武装部队总司令塞德拉斯发动军事政变,民选总统阿里斯蒂德被推翻后流亡美国。政变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1991年10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1.强烈谴责企图非法取代海地的宪政总统,使用暴力和军事高压,及侵犯海地境内的人权;2.确认不能接受在该非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实体,并要求立即恢复阿里斯蒂德总统的合法政府”[61]

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海地军政府与阿里斯蒂德总统于1993年7月3日达成《加弗纳斯岛协定》。1993年9月23日安理会通过第867(1993)号决议,决定向海地派遣特派团,协助执行《加弗纳斯岛协定》,以解决海地危机。但由于海地军事当局撕毁协定不予合作,依照第867(1993)号决议派遣联合国海地特派团一事受到阻碍。

1994年7月31日安理会通过第940(1994)号决议,“4.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授权各会员国组成一支统一指挥和控制的多国部队,在此框架内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促使军队领导人按照《加弗纳斯岛协定》离开海地,合法当选总统立即返国和恢复海地政府合法主管当局,建立和保持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以便实施《加弗纳斯岛协定》……

“9.决定修改联合国海地特派团(联海特派团)的任务,并将其任务期限延长6个月,以协助海地民主政府履行下列有关职责:(a)维持在多边阶段建立的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保护国际人员和关键设施;(b)使海地武装部队专业化和创立一支单独的警察部队;

“10.还请联海特派团协助海地的合法宪政当局建立一种有利于组织自由和公正的议会选举的环境”[62]

1994年9月19日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进驻海地,迫使海地军事当局交权。

根据安理会第975(1995)号决议“在1995年3月31日以前完成多国部队向联海特派团移交职责”。

联海特派团根据第940(1994)号决议的授权,其任务主要为:协助海地政府维持安全与稳定的环境、保护国际人员和关键设施、建立举行选举的条件和使安全部队专业化。

按照安理会第1048(1996)号决议,联海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在1996年6月30日终止。

(三十三)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1993年10月—1996年3月)

1993年8月卢旺达政府与爱国阵线签署了《阿鲁沙和平协定》,双方均要求建立一支中立的国际部队协助执行《和平协定》。

1993年10月5日安理会通过决议“2.决定设立一个维持和平行动,称为‘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为期六个月……

“3.决定按照秘书长的建议,联卢援助团的任务如下:

“(a)除其他外,在基加利市内和四周双方建立的武器安全区内,协助该市的安全;

“(b)监测停火协定的遵守情况,该协定要求建立营地和集结地区,并划定新的非军事区和其他非军事化程序;

“(c)在过渡政府任务的最后期间,直至选举为止,监测安全情况;

“(d)主要以训练方案协助扫雷工作;

“(e)应双方的要求或采取主动,调查据称不执行《阿鲁沙和平协定》关于合并武装部队的规定的事件,向应负责任的当事方追究任何这类事件,并酌情向秘书长提出有关的报告;

“(f)监测卢旺达难民的遣返和流离失所者的重新安置过程,并核查此一过程确是安全而有秩序地进行;

“(g)同各项救济行动联合一致,帮助协调人道主义援助活动;

“(h)调查并报告涉及宪兵和警察活动的事件”[63]

1994年4月6日,卢旺达和布隆迪的总统结束在坦桑尼亚的和谈后回国,所乘飞机在卢旺达首都基加利降落时遭遇火箭袭击而坠毁,两人遇难。这件事引起大屠杀。胡图族控制的军队和武装人员实施了这场针对图西族人和温和的胡图族人的大屠杀。

1994年4月21日安理会通过决议“8.决定根据卢旺达目前的局势,调整联卢援助团的任务如下:

“(a)担任双方的中间人,设法争取它们同意停火;

“(b)协助在可行范围内尽量恢复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和

“(c)监测并报告卢旺达的事态发展,包括向联卢援助团寻求庇护的平民的安全和保障”[64]

此后,随着卢旺达国内局势的变化,安理会不断调整联卢援助团的任务。

1994年5月17日安理会通过决议“3.决定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扩大第912(1994)号决议规定的联卢援助团的任务,包括下列新增的职责:

“(a)促进卢旺达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和面临危险的平民的安全和保障,包括在可行时设立和维持人道主义安全区;

“(b)对救济品的分发工作和人道主义救济行动提供安全和支助”[65]

1994年11月30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在联卢援助团现有资源范围内,扩大联卢援助团的任务,包括下列增加的责任:

“(a)协助保护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人员和人权干事在卢旺达的安全,包括全天保护检察官办公室,以及为在基加利以外执行的任务派警卫;

“(b)协助建立和训练一支新的、统一的国家警察部队”[66]

1995年6月9日安理会通过决议“3.决定参照卢旺达当前局势调整联卢援助团的任务,因此联卢援助团将:

“(a)进行斡旋以帮助在《阿鲁沙和平协定》的参考框架内实现民族和解;

“(b)协助卢旺达政府促进难民的自愿、安全回返和重新融入家乡社区,并为此目的,通过军事观察员和警察观察员在全国各地执行监测任务,支持卢旺达政府不断努力促进安心和信任的气氛;

“(c)支持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工程、后勤、医疗和排雷方面的援助和专长;

“(d)协助训练一支国家警察部队;

“(e)协助保护联合国各机构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包括全日保护检察官办公室,以及人权干事在卢旺达人员和房地的安全,并于必要时保护人道主义机构的安全。”

1995年12月12日安全理事会通过决议“1.决定将联卢援助团的任务期限最后一次延长到1996年3月8日;

“2.又决定参照目前通过卢旺达难民自愿、安全遣返而恢复和平与稳定的努力来调整联卢援助团的任务,因此联卢援助团将:

“(a)进行斡旋以协助在布琼布拉会议和开罗大湖区国家首脑会议所提建议的参考框架内实现卢旺达难民的自愿、安全遣返,并促进真正的民族和解;

“(b)协助卢旺达政府促进难民的自愿、安全回返,并为此目的,通过执行监测任务,支持卢旺达政府不断努力促进安全和信任的气氛;

“(c)协助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和其他国际机构为遣返难民提供后勤支援;

“(d)在卢旺达政府同意下,作为临时措施帮助保护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直到能作出与卢旺达政府议定的替代安排为止”[67]

(三十四)联合国奥祖地带观察组(1994年5月—1994年6月)

1990年,乍得和利比亚将它们间关于奥祖地带的领土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1994年2月3日,国际法院作出裁决。乍得和利比亚于1994年4月4日在利比亚的苏尔特签订了“关于国际法院1994年2月3日所作判决的实际执行方式的协定”[68]。其中第一条规定“缔约双方同意利比亚行政当局和部队的撤出行动应于1994年4月15日开始,由25名利比亚军官和25名乍得军官组成并以奥祖行政站为基地的混合小组监督。撤出行动应于1994年5月30日结束。移交领土的正式仪式应于1994年5月30日在奥祖行政站举行。联合国观察员应在场监测利比亚所有撤出行动并证实撤出切实完成”。

1994年5月4日安理会通过决议“2.决定成立联合国奥祖观察组,并授权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多40天的一个时期内部署9名联合国观察员和6名支助人员,负责……观察1994年4月4日在苏尔特(利比亚)签署的协定的执行情况”[69]

(三十五)联合国塔吉克斯坦观察团(1994年12月—2000年5月)

塔吉克斯坦于1991年独立后,塔吉克斯坦政府与塔吉克反对派之间就爆发武装冲突。自1992年起,联合国一直在塔吉克斯坦政府与塔吉克反对派之间调停斡旋。独立国家联合体部署了维持和平部队。

1994年9月17日,塔吉克斯坦政府和塔吉克反对派在德黑兰签署《塔吉克—阿富汗边境和塔吉克境内暂时停火和停止其他敌对行动的协定》。由塔吉克斯坦政府的三名代表和塔吉克反对派的三名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作为负责监测协定执行情况的主要机关。

“应塔吉克各党派在协定内提出的请求,联合国应通过联合国塔吉克斯坦观察团进行斡旋工作并提供军事观察员,从而协助联合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塔吉克各党派达成的共同协议,联合国观察员可以调查违反塔吉克—阿富汗边境和塔吉克境内暂时停火和停止其他敌对行动的协定的行为,并协助联合委员会草拟关于防止这种违规行为的提案”[70]

1994年12月16日安全理事会决定“设立联合国驻塔吉克斯坦观察团,其任务如下:

“(a)协助联合委员会监测1994年9月17日《协定》的执行情况;

“(b)调查违反停火的报告并就此向联合国和联合委员会提出报告;

“(c)按1994年9月17日《协定》的规定进行斡旋;

“(d)与冲突双方保持密切接触,并与欧安会驻塔吉克斯坦特派团、独立国家联合体驻塔吉克斯坦的集体维持和平部队和边境部队保持密切联系;

“(e)支持秘书长特使的努力;

“(f)提供政治联络及协调服务,以便利国际社会迅速提供人道主义援助”[71]

1997年6月27日塔吉克斯坦政府与塔吉克反对派双方签署了《关于在塔吉克斯坦建立和平与民族和睦的总协定》,同日塔吉克斯坦总统与塔吉克反对派领导人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中说“我们请你并通过你请安理会,协助执行总协定的具体议定书”[72]

1997年11月14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联塔观察团的任务如下:尽力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协助执行《总协定》”[73]

随着塔吉克斯坦和平进程取得重大进展和国内局势的稳定,1999年11月12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将联塔观察团的任务期限延长6个月,至2000年5月15日为止”[74]

(三十六)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三期(1995年2月—1997年6月)

1994年11月20日安哥拉政府和安盟签署《卢萨卡议定书》。安哥拉政府和安盟“请联合国在其新任务的框架内,在执行《安哥拉和平协定》和《卢萨卡议定书》方面,按照在军事问题、国家警察、民族和解以及完成选举进程等方面所商定的内容,负起扩大和加强的作用”[75]

1995年2月8日安理会通过决议“核准设立一个维持和平行动,即第三期联安核查团,……在《和平协定》、《卢萨卡议定书》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的基础上,帮助双方恢复安哥拉的和平并实现民族和解”[76]

根据1997年6月30日安理会第1118(1997)号决议,联合国安哥拉观察团接替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三期。

(三十七)联合国克罗地亚恢复信任行动(1995年3月—1996年1月)

1995年3月31日,安理会第981(1995)号决议“2.决定……在克罗地亚设立联合国恢复信任行动,称为联恢行动,其任务期限到1995年11月30日为止,并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尽早部署;

“3.……联恢行动的任务应包括:

“(a)充分执行1994年3月29日克罗地亚共和国与当地塞族当局签订的《停火协定》所设想的任务;

“(b)协助执行在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联合主席主持下缔结的1994年12月2日《经济协定》;

“(c)协助执行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

“(d)按照联合国克罗地亚共和国维持和平计划的规定,在联恢行动负责的过境点,以监测和报告的方式,帮助管制军事人员、军事装备、供应品和武器通过克罗地亚共和国与波黑共和国之间以及克罗地亚共和国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之间的国际边界;

“(e)协助经由克罗地亚共和国领土向波黑共和国运送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f)按照第779(1992)号决议监测普雷维拉卡半岛的非军事化;

……

“5.决定联恢行动是一项临时安排,目的在于创造条件,导致一项保持克罗地亚共和国领土完整并保障生活在克罗地亚共和国特定地区内、无论属于多数或少数的各族人民的安全和权利的谈判解决办法”[77]

联合国克罗地亚恢复信任行动于1995年3月31日设立,接替克罗地亚境内的联保部队。在塞族控制的西斯拉沃尼亚、克拉伊纳区域和东斯拉沃尼亚部署部队和观察员。还在普雷维拉卡半岛派驻观察员。克罗地亚在1995年5月和8月以武力将西斯拉沃尼亚和克拉伊纳地区重新纳入版图,实际消除了联合国部队驻留这些地区的必要性,联合国部队开始撤出。不过,在东斯拉沃尼亚(克罗地亚境内塞族控制的最后一块领土)联恢行动的任务基本上保持不变。1995年11月12日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和当地塞族社区签署《关于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区域的基本协定》。这项协定规定该区域和平并入克罗地亚,并请安全理事会设立一个过渡行政当局,在过渡期间治理该区域。在联合国行政当局设立以后,联恢行动的任务于1996年1月15日终止。[78]

(三十八)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1995年3月—1999年2月)

1995年3月31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的联保部队将称为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联预部队取代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联保部队。任务是监测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交界的边境地区是否存在可能有损国家稳定的局势,并促进该国国内族裔间对话。

(三十九)联合国波黑特派团(1995年12月—2002年12月)

1995年12月21日,安理会第1035(1995)号决议“决定成立联合国波黑特派团。波黑特派团负责协调联合国在波黑境内有关人道主义救济、排雷、人权、选举和基础设施重建等方面的活动。波黑特派团的警察工作队主要任务包括“监测、观察和检查执法活动和机构、包括有关的司法组织、结构和诉讼程序;向执法人员和部队提出建议;训练执法人员;在警察工作队协助使命范围内,为波斯尼亚当局的执法活动提供便利;评估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并就执法机构处理此类威胁的能力提出建议;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当局提出有关组成有效的民法执行机构的建议;警察工作队酌情陪同波斯尼亚的执法人员协助其执行职责”[79]

安理会多次延长了波黑特派团的任务期限。2002年12月波黑特派团结束任务。

(四十)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过渡行政当局(1996年1月—1998年1月)

1995年11月12日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和当地塞族社区签署的《关于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区域的基本协定》。《基本协定》规定将该地区和平并入克罗地亚,要求联合国设立在过渡时期管理该地区的行政当局。“请联合国安理会设立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在过渡时期为该区域所有居民和返回该区域的人的利益治理该区域”[80]

1996年1月15日安理会通过决议“1.决定为《基本协定》中所述的区域设立一个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包括军事和民事部分,名称为‘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东斯过渡当局),最初为期12个月;

“2.请秘书长同缔约各方和安全理事会协商,任命一位过渡时期行政长官,全权掌管东斯过渡当局的民事和军事部分,并行使《基本协定》赋予过渡时期行政当局的权力;……

“10.决定东斯过渡当局的军事部分应由一支起初部署最多5000人的部队组成,其任务如下:

“(a)按照东斯过渡当局制定的时间表和程序,监督和协助《基本协定》缔约各方所承诺的非军事化;

“(b)按照《基本协定》的规定,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合作,监测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地回返家园;

“(c)以其驻在协助维持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和

“(d)以其他方式协助执行《基本协定》”[81]

东斯过渡当局民事部门的任务如下:尽快建立临时警察部队,确定其结构和规模,拟订一套培训方案和监督其执行情况,并监测罪犯待遇和监狱制度;承担与民政当局和公共服务有关的任务;协助难民回返;筹办选举、协助举行选举和核实其结果;协助协调该区域的发展和经济重建计划;监测缔约各方遵守《基本协定》明确规定的义务,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最高标准,促进当地所有居民、无论属何族裔的信任气氛,监测和协助该局域内的排雷活动,并维持积极的公共事务部门。[82]

(四十一)联合国普雷维拉卡观察团(1996年1月—2002年12月)

普雷夫拉卡半岛位于克罗地亚和原南联盟黑山共和国交界地区。1945年后,该半岛一直是南人民军海军基地。自上世纪90年代初前南斯拉夫解体以来,该半岛归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1992年9月30日,克罗地亚总统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总统在日内瓦签署联合声明“两国总统同意,南斯拉夫人民军于1992年10月20日前撤离普雷夫拉卡。该地区治安问题将通过非军事化和部署联合国观察员加以解决”[83]

1992年10月,安全理事会第779(1992)号决议授权联合国保护部队(联保部队)负责监督该地区的非军事化情况。此后,联合国军事观察员一直部署在普雷维拉卡半岛这一战略要地。在1995年3月改组联保部队后,这些职责改由联合国恢复信任行动(联恢行动)承担。在联合国东斯过渡行政当局设立以后,联恢行动的任务于1996年1月15日终止。但是联恢行动在普雷维拉卡半岛派驻的军事观察员继续执行任务。根据安理会第1038(1996)号决议“授权联合国军事观察员依照第779(1992)号和第981(1995)号决议以及……继续监测普雷夫拉卡半岛的非军事化情况”。联普观察团继续监测普雷维拉卡半岛的非军事化。根据其任务规定,联合国普雷维拉卡观察团负责监测普雷维拉卡半岛以及克罗地亚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邻近地区的非军事化情况,并定期与有关地方当局会晤,以便加强联络、缓和紧张局势、改进安全和保障,并促进当事双方间的互信。[84]

(四十二)联合国海地支助团(1996年7月—1997年7月)

1996年6月28日安理会通过决议“2.决定建立联合国海地支助团,到1996年11月30日为止,以协助海地政府使警察专业化和维持安全与稳定的环境,以利于目前建立和训练一支有效的国家警察部队的工作取得成功;并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发挥作用,协调联合国系统促进海地建立体制、民族和解和经济复兴的各项活动;

“3.决定联海支助团最初由300名民警人员和600名部队组成”[85]

(四十三)联合国危地马拉人权核查团(1997年1月—1997年5月)

1994年9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危地马拉人权和《关于人权的全面协定》承诺遵守情况核查团,初步为期6个月”[86]。核查团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危地马拉政府和危地马拉民族革命联盟达成的《关于人权的全面协定》的实施。

1996年12月4日,危地马拉政府与危地马拉民族革命联盟签署《最后停火协定》,由此结束了长达36年的冲突。1997年1月20日安理会通过决议“1.决定……在联危核查团内设立一个包括155名军事观察员和所需医疗人员的小组,为期3个月,目的是核查《最后停火协定》”[87]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7年5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3780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中美洲:迈向和平的努力”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安理会欢迎按照1997年1月20日第1094(1997)号决议为核查危地马拉政府与危地马拉民族革命联盟1996年12月4日在奥斯陆签署的《最后停火协定》而在联合国危地马拉核查团内附设的军事观察团成功结束”[88]

(四十四)联合国安哥拉观察团(1997年7月—1999年2月)

联安核查团三期的任务是帮助政府和安盟根据《和平协定》和《卢萨卡议定书》恢复和平并实现民族和解,具体任务包括监督停火和解除武装,支助人道主义活动和排雷。尽管有全面时间表,但双方并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任务。后继的特派团即联安观察团继续协助双方巩固和平及民族和解。[89]1997年6月30日安理会通过第1118(1997)号决议“决定……于7月1日设立联合国安哥拉观察团”。

(四十五)联合国海地过渡时期特派团(1997年8月—11月)

1997年7月30日,安理会通过第1123(1997)号决议“1.申明建立一支专业、自力维持、充分运作、规模和结构适当、能够行使警察全部职能的国家警察部队对巩固民主和重振海地司法系统是十分重要的;

“2.基于上文第1段和海地共和国总统的请求,决定设立联合国海地过渡时期特派团,任务期限以一次四个月期间为限,至1997年11月30日为止,以便……协助海地政府,支持和帮助海地国家警察的专业化”[90]

(四十六)联合国海地民警特派团(1997年12月—2000年3月)

1997年11月28日,安理会通过第1141(1997)号决议“1.申明建立一支专业、自力维持、充分运作、规模和结构适当、能够行使警察全部职能的国家警察对巩固民主和重振海地司法系统是十分重要的,并鼓励海地在这些方面推行其计划;

“2.基于上文第1段和海地共和国总统的请求,决定设立联合国海地民警特派团,至1998年11月30日为止,员额为至多300名民警,任务期限以一次到1998年11月30日终了的一年期间为限,以便……辅导海地国家警察的外勤作业,继续协助海地政府,支持和帮助海地国家警察的专业化”[91]

(四十七)联合国民警支助组(1998年1月—1998年10月)

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长1997年11月6日给秘书长的信,其中要求联合国民警监测员在东斯过渡当局的任务结束后继续留驻。1997年12月19日安理会通过决议“13.决定……从1998年1月16日起设立一个由180名民警监测员组成的支助小组,根据秘书长的建议,任务只限一期,为时至多9个月,以继续监测克罗地亚警察在多瑙河区域、尤其是在流离失所者回返方面的表现”[92]

(四十八)联合国中非共和国特派团(1998年4月—2000年2月)

1996年,中非共和国发生军队叛乱。1997年1月,经过4位非洲总统调停实现休战后,各方签署《班吉协定》,部署了一支非洲部队(班吉协定监测团)以监测执行情况。

1998年3月27日安理会通过决议“9.决定设立联合国中非共和国特派团,从1998年4月15日起生效;还决定中非特派团的军事组成部分不超过1350人;

“10.决定考虑到1998年2月23日秘书长报告所载的各项建议,中非特派团应承担以下初步任务:

“(a)协助维持和增进班吉及其邻近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包括行动自由;

“(b)协助国家保安部队维持法律与秩序,并保护班吉的主要设施;

“(c)对于解除武装过程中收回的所有武器,监督、管制其储存并监测其最后处置;

“(d)确保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以及联合国财产的安全和保障;

“(e)与其他国际努力协调,协助短期警察训练人员方案,以及国家警察其他能力建设的努力,并就改组国家警察和特警队提供建议;

“(f)向国家选举机构就选举守则,和预定于1998年8、9月间举行议会选举的计划,提供建议和技术支助”[93]

(四十九)联合国塞拉利昂观察团(1998年7月—1999年10月)

1997年5月塞拉利昂发生军事政变,推翻了民选政府,卡巴总统流亡国外。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出面干预,并派出维持和平部队,于1998年3月推翻了军政府,卡巴总统回国复职。

1998年7月13日安理会通过决议“6.决定设立联塞观察团,起初为期六个月,至1999年1月13日为止,还决定观察团应由至多70名军事观察员和一个小型医疗单位组成,配置必要装备和文职支助人员,承担下列任务:

“(a)在安全条件许可时,监测全国军事和安全局势,并向秘书长特别代表定期提供有关情报……

“(b)监测集中在该国安全地区的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和遣散的情况……

“(c)在安全条件许可的地方,包括在解除武装和遣散地点,协助监测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遵守情况;

“(d)在安全条件许可时,监测民防部队成员自愿解除武装和遣散的情况”[94]

(五十)联合国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6月至今)

科索沃特派团诞生于1999年6月10日,当时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授权秘书长在科索沃,成立一个由联合国领导的临时民政管理机构,使该省人民可以逐步享有高度自治。第1244号决议特别要求科索沃特派团:履行基本民事管理职能;促进建立科索沃的高度自治和自我管理;促进旨在决定科索沃将来地位的政治进程;与所有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就人道主义和救灾工作进行协调;支助关键基础设施的重建;维持治安;促进人权;以及确保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无阻地返回科索沃的家园。[95]

(五十一)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1999年10月至2005年12月)

在国际社会斡旋下,塞拉利昂政府与反政府武装于1999年7月7日签署了《洛美和平协定》。

安理会1999年10月22日第1270(1999)号决议“决定立即设立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起初为期6个月,任务如下:

“(a)同塞拉利昂政府和《和平协定》其他各方合作执行《协定》;

“(b)协助塞拉利昂政府执行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计划;

“(c)为此在塞拉利昂全境的重要地点,包括在各解除武装/接待中心和复员中心,派驻人员;

“(d)保障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e)根据1999年5月18日停火协议,通过其中所规定结构监测停火遵守情况;

“(f)鼓励当事各方设立建立信任机制并支持这些机制运作;

“(g)协助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品;

“(h)支持联合国文职人员开展工作,包括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及其工作人员、人权干事和民事干事;

“(i)应要求为即将根据塞拉利昂现行宪法举行的选举提供支持”[96]

随着塞拉利昂国内局势的变化与维和的需要,安理会不断调整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的任务。

安理会2000年2月7日第1289(2000)号决议,“决定修改联塞特派团的任务规定,以包括下列额外工作,由联塞特派团在部署地区于力所能及的范国内参照实地情况加以执行:

“(a)向特别是在弗里敦的关键地点和政府大楼、重要的十字路口和包括隆吉机场在内的主要机场提供安全;

“(b)为人员、货物和人道主义援助沿具体指定的干道自由流动提供便利;

“(c)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的所有地点和场地内提供安全;

“(d)在共同部署地区协调和协助塞拉利昂执法当局行使职能;

“(e)看守从前战斗人员收缴的武器、弹药和其他军事装备,随后并协助其处置或销毁”[97]

2002年1月,塞拉利昂政府宣布内战结束。随着政治局势的稳定,在2002年5月,特派团协助举行了塞拉利昂有史以来第一次自由公正的总统和议会选举。

(五十二)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1999年10月—2002年5月)

1999年10月25日安理会通过决议,“1.决定按照秘书长的报告设立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赋予管理东帝汶的全盘责任,授权它行使一切立法和行政权力,包括司法行政。

“2.又决定东帝汶过渡当局的任务应包括下列各点:

“(a)在东帝汶全境提供安全并维持法治;

“(b)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

“(c)协助发展公务员制度和社会服务;

“(d)确保协调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复原和发展援助;

“(e)支持自治能力的建设;

“(f)协助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98]

2001年8月和2002年4月,东帝汶分别举行制宪议会(议会)、总统选举。2_002年5月20日,随着首任总统古斯芒的宣誓就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正式诞生。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也完成使命。

(五十三)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1999年11月至今)

1999年7月10日,有关国家在卢萨卡签署了关于结束刚果境内冲突的《停火协定》。刚果的两个反政府武装:刚果解放运动、刚果民盟也在8月相继签署了上述协定。1999年11月30日,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执行以下任务,“(a)同《停火协定》签署各方在其总部、以及在各签署国首都建立联系;

“(b)与联合军委会联络,为它执行《停火协定》规定的职责、包括调查违反停火的情况提供技术援助;

“(c)提供关于其所有行动地区的安全条件的情报,着重于影响今后就引进联合国人员作出决定的当地条件;

“(d)为观察各部队的停火和脱离接触拟定计划;

“(e)与《停火协定》签署各方保持联络,以帮助向流离失所者、难民、儿童和其他受影响的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协助保护人权,包括儿童权利”[99]

此后,安理会不断延长特派团的任期并适当调整其任务。2007年12月21日安理会通过第1794(2007)号决议,决定将联刚特派团的任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月30日安理会通过第1797(2008)号决议,“授权联刚特派团与国际伙伴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密切协调,……协助刚果当局、包括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组织、筹备和举行地方选举”[100]

(五十四)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特派团(2000年7月至今)

1998年5月,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因边界争端爆发战斗。2000年6月,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签署了《停止敌对行动协定》。

2000年7月31日安理会第1312号决议,“1.决定成立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特派团……并执行下列任务:

“(a)与双方建立和保持联络;

“(b)走访双方的军事总部和特派团所有行动地区内秘书长认为需要走访的其他单位;

“(c)设立核查停止敌对行动的机制并使其投入运作;

“(d)筹备设立停止敌对行动协定所规定的军事协调委员会;

“(e)视需要协助筹划今后的维持和平行动”[101]

此后,安理会不断延长特派团的任期并适当调整其任务。2008年1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1798(2008)号决议,决定将埃厄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延长六个月,至2008年7月31日为止。

(五十五)联合国东帝汶支助团(2002年5月20日—2005年5月20日)

2002年5月20日,东帝汶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结束了在联合国的指导下长达三年的独立之路。

2002年5月17日安理会通过决议,“1.决定从2002年5月20日起设立联合国东帝汶支助团,最初为期12个月;

“2.又决定东帝汶支助团的任务规定包括下列要素:

“(a)向与东帝汶的生存和政治稳定息息相关的核心行政结构提供援助;

“(b)提供临时执法和公共安全服务,并协助发展东帝汶新的执法机构东帝汶警察部队;

“(c)协助维持东帝汶的外部和内部安全”[102]

2004年11月16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将东帝汶支助团的任务期限最后一次延长六个月,直至2005年5月20日”[103]

(五十六)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2003年9月至现在)

利比里亚各派,2003年6月17日签署《停火协定》,2003年8月18日签署《全面和平协定》。

2003年9月19日,安理会通过第1509(2003)号决议,决定设立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决定联利特派团任务如下:支助执行《停火协定》;保护联合国工作人员、设施和平民;支助人道主义和人权援助;支助安全改革;支助执行和平进程。

2005年11月11日安理会通过第1638(2005)号决议,“决定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的任务应增加以下内容:如果前总统查尔斯·泰勒返回利比里亚,即予以逮捕和拘留,将他移送或协助将他移送到塞拉利昂,由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予以起诉,并随时向利比里亚政府、塞拉利昂政府和安理会全面通报情况”[104]

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的任期被不断延长,2007年9月20日安理会第1777(2007)号决议,决定将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

(五十七)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2004年4月至今)

2004年2月27日安理会第1528(2004)号决议,“决定设立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自2004年4月4日起,任期最初为12个月”。联科行动执行以下任务:监测停火和武装集团的移动;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遣返和重新安置;保护联合国人员、各机构和平民;协助人员、货物和人道主义援助的自由流动,特别是帮助建立必要的安全条件;支持和平进程的实施;协助在科特迪瓦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注意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并帮助调查侵犯人权行为,以帮助终止有罪不罚的现象;通过建立有效的新闻能力,包括必要时建立联合国无线电广播能力,促进地方社区和各方了解和平进程及联科行动的作用;协同西非经共体和其他国际组织协助全国和解政府,在科特迪瓦全境恢复民警驻在,并就国内安全部队的改组向全国和解政府提供咨询;协助全国和解政府在科特迪瓦全境重新建立司法权威和法治。

此后安理会不断延长联科行动任期并调整任务。

(五十八)联合国布隆迪行动(2004年6月—2006年12月)

2004年5月21日安理会通过第1545(2004)号决议,“授权在布隆迪部署一个维持和平行动,称为联合国布隆迪行动,任期最初为6个月,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并打算继续延长,以支持和帮助布隆迪人根据《阿鲁沙协定》的规定努力恢复持久和平并实现全国和解”。

(五十九)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2004年至今)

2004年2月海地发生动乱,反对派武装逐步掌握了海地大部分城市的控制权。在国内反对派和一些国家的压力下,阿里斯蒂德于2月29日辞去总统职务,离开海地。最高法院院长依据宪法的继任规则就任临时总统。2004年3月17日成立过渡政府。2004年4月30日安理会通过第1542(2004)号决议,“决定设立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决定联海稳定团任务如下:

“一、安全、稳定的环境:

“(a)支持过渡政府,确保海地有安全、稳定的环境得以开展宪政和政治进程;

“(b)协助过渡政府根据民主警务标准监测、整顿和改革海地国家警察,方式包括对其人员进行审查和认证,对其改组和培训、包括性别问题培训提供咨询,并对海地国家警察进行监测和辅导;

“(c)协助过渡政府,特别是海地国家警察,对所有武装团体,包括与这些团体有联系的妇女和儿童,实施全面、持久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解甲返乡)方案,并采取武器管制和公共安全措施;

“(d)协助海地恢复和维持法治、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方式包括向海地国家警察和海地海岸警卫队提供业务支助,并协助加强其机构,包括重建惩罚教养系统;

“(e)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置及设备,确保其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同时考虑到过渡政府在这方面的主要责任;

“(f)在其能力范围和部署地区内保护面临紧迫的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但不影响过渡政府和警察当局的职责;

“二、政治进程:

“(a)通过斡旋、促进民主施政原则和机构发展等方式支持海地当前的宪政和政治进程;

“(b)协助过渡政府努力开展全国对话与和解进程;

“(c)协助过渡政府尽早组织、监测和举行自由、公正的市政、议会和总统选举,尤其是为此提供技术、后勤和行政援助及持续的安全保障,并适当支持一个选民的参与能够代表包括妇女在内的全国人口组成情况的选举进程;

“(d)协助过渡政府把国家权力延伸到海地全境,并支持地方各级实施良政;

“三、人权:

“(a)支持过渡政府以及海地人权机构和团体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人权,以确保追究侵犯人权者的个人责任和受害者得到补偿;

“(b)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监测并报告人权局势,包括回返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情况”[105]

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的任期被不断延长。2007年10月15日安理会第1780(2007)号决议,“决定将联海稳定团任务期限延长至2008年10月15日,并打算继续延长”。

(六十)联合国苏丹特派团(2005年3月至今)

达尔富尔位于苏丹西部,那里混居着阿拉伯人和非洲裔的当地黑人,二者长期关系不睦。2003年2月,由黑人组成的“苏丹解放军”和“正义与公平运动”借口苏丹政府未能保护他们免遭阿拉伯民兵的袭击,向政府发动武装袭击,要求地区自治。[106]苏丹政府与反政府武装:苏丹人民解放运动(其武装力量称“苏丹人民解放军”)、正义与平等运动签订2004年4月8日《恩贾梅纳停火协定》。2005年1月9日苏丹政府和苏丹人民解放运动签署《全面和平协定》。

2005年3月24日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苏丹特派团”,“决定联苏特派团的任务如下:

“(一)通过开展以下工作支持执行《全面和平协定》:

“(1)监测并核查《停火协定》的执行情况,调查违规行为;

“(2)就组建一体化联合部队事宜与双边捐助者联络;

“(3)按照《停火协定》,在联苏特派团部署地区观察并监测武装团体的动态和部队调动情况;

“(4)协助制定《全面和平协定》所要求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特别注意妇女和儿童战斗员的特殊需要,并通过自愿解除武装、收缴和销毁武器来协助执行该方案;

“(5)与非洲联盟协调,通过针对社会各阶层进行有效宣传,协助《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促使民众进一步了解和平进程以及联苏特派团的作用;

“(6)协助《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根据需要采取一种具有民族包容性的做法,包括让妇女发挥作用,以实现和解与建设和平;

“(7)与各双边和多边援助方案协调,协助《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改组苏丹警察机构,遵循民主维持治安方式,制定一项警察培训和评价方案,并通过其他途径协助民警培训;

“(8)通过执行一个旨在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促进长期和平与稳定的全面协调战略,协助《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促进法治,包括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并促进保护苏丹所有人的人权;协助《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建立和巩固国家法律框架;

“(9)确保联苏特派团具有足够的人权人员、能力和专业知识,以开展促进人权、保护平民和监测活动;

“(10)协同其他国际行动者为《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提供指导和技术援助,支持筹备和进行《全面和平协定》规定的选举和全民投票;

“(二)在其能力范围以及部署地区内,尤其通过帮助创造必要的安全条件,协助和协调难民与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回返和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

“(三)协同排雷行动部门其他国际伙伴,协助《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提供人道主义排雷援助、技术咨询和协调;

“(四)在联苏特派团的能力范围内,并在与联合国其他机构、有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的情况下,协助国际社会努力在苏丹保护和增进人权,协调国际社会保护平民的工作,特别注意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回返的难民、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107]

联合国苏丹特派团的任期被一再延长。2008年4月30日安理会通过第1812(2008)号决议,“决定将联苏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09年4月30日,并打算以后继续延长”。

(六十一)东帝汶综合特派团(2006年8月至今)

2006年8月25日安理会通过第1704号决议,决定设立东帝汶综合特派团。

“东帝汶综合团有以下任务:

“(a)向政府和有关机构提供支助,以巩国稳定,加强民主施政的文化,协助东帝汶各利益攸关方进行政治对话,以期努力实现全国和解,促进社会融合;

“(b)在2007年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的所有方面向东帝汶提供支助,具体方式包括提供技术和后勤支助、选举政策咨询、核证或其他方法;

“(c)通过派驻联合国警察,确保恢复和维持东帝汶的公共安全,具体做法是按秘书长报告所述,支助东帝汶国家警察,其中包括在国家警察重组前临时行使执法和维持治安的职责,协助国家警察以及内务部的进一步培训、体制发展和加强的工作,并协助选举保安安排的规划和准备工作,以便国家警察有充分准备,在2007年选举期间履行其职能和职责;

“(d)通过公平派驻联合国军事联络官员,协助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就安全工作开展联络,协同派往地区警察局的联合国武装警察,一直在三个边界地区派驻人员;

“(e)协助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对包括东帝汶国防军、国防部、国家警察和内务部在内的安全部门的今后作用和需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以期通过提供顾问及与其他伙伴进行合作和协调,支持东帝汶政府酌情加强体制能力建设;

“(f)与其他合作伙伴合作和协调,在需要专门知识的领域,例如在司法部门,协助国家和政府机构进一步建立能力,促进东帝汶与国际社会缔结‘契约’,以便东帝汶政府、联合国及其他多边和双边捐助者协调实施优先方案;

“(g)协助进一步加强全国用于监测、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促进伸张正义及和解(包括针对妇女和儿童)的体制和社会能力的有关机制,观察和报告人权状况;

“(h)协助为需要援助的东帝汶人民提供救济和重建援助,尤其注重最脆弱的社会群体,其中包括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儿童;

“(i)协助执行秘书长关于伸张正义及和解问题的报告中的各项有关建议,包括派遣一批有经验的调查人员,协助东帝汶检察官办公室履行前重罪股的调查职能,以期完成对1999年东帝汶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尚未结案案件的调查;

“(j)与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及所有有关合作伙伴,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捐助者,开展合作和协调,执行上述有关任务,以尽量利用日前和今后为东帝汶提供的冲突后建设和平与能力建设双边和多边援助,并与其他合作伙伴开展合作和协调,协助政府和有关机构拟订减贫和经济增长政策及战略,以实现东帝汶发展计划;

“(k)在特派团的政策、方案和活动中始终顾及两性平等问题和儿童及青年问题,与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合作,协助制定一个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能力的全国战略;

“(l)向东帝汶人民提供客观和准确的信息,特别是关于即将举行的2007年选举的信息,同时增进他们对东帝汶综合团工作的了解,并协助地方媒体建立能力;

“(m)协同国际安全部队,在部署区力所能及地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置和设备和与该行动有关的人道主义资产;

“(n)监测和审查上文(a)至(m)段所述事项的进展”。

联合国苏丹特派团的任期被一再延长。2008年2月25日安理会第1802(2008)号决议,“将东帝汶综合团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09年2月26日”。

(六十二)非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2007年7月至今)

苏丹政府坚决反对安理会向达尔富尔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决议。后在国际社会的斡旋下,苏丹接受了向达尔富尔部署联合国和非洲联盟混合部队的方案。

安理会2007年7月31日第1769号决议,决定设立非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决定授权达尔富尔混合行动在其部队部署区内,并在其认为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便:

“(1)保护其人员、设施、装置和装备,并确保自身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2)在不妨碍苏丹政府履行责任的情况下,支持早日切实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防止干扰执行《协议》的行动和武装袭击,从而保护平民”[108]

(六十三)联合国中非和乍得特派团(2007年9月至今)

2007年9月25日,安理会第1778号决议,决定设立联合国中非和乍得特派团。

“在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执行以下任务:

“安全和保护平民

“(a)甄选和训练……乍得人道主义保护警察的成员,为其提供咨询,并促成为其提供支持;

“(b)与乍得和中非共和国的国家军队、宪兵和警察部队、流动国民警卫队、司法当局及监狱官员联络,帮助建立更安全的环境;

“(c)与乍得政府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联络,支持其为搬迁毗邻边界的难民营而作的努力,并为此在有资源可用且可回收费用的基础上,向难民署提供后勤协助;

“(d)与苏丹政府、非洲联盟、非洲联盟驻苏丹特派团(非苏特派团)、……保持密切联络,以便就该区域人道主义活动面临的新威胁交换情报;

“人权与法治

“(e)帮助监察并促进和保护人权,尤其关注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向主管当局提出行动建议,以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f)在能力所及范围内通过提供国际人权标准方面的培训,支持开展各种努力,提高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及民间社会能力,并支持努力制止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

“(g)协助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促进法治,包括与联合国机构密切协调,支持建立独立司法系统,加强法律制度”[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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