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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经费的来源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经费一般由各会员国分摊。联合国驻西新几内亚安全部队的维和费用,由印度尼西亚和荷兰两国政府平均摊付。联合国也门观察团的维和费用,由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共同摊付。1964年建立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时,由于一些国家拒绝缴纳此前的联合国紧急部队和联合国刚果行动的经费,导致联合国财政困难相当严重。摊款筹齐后,建立专款专用的“联合国某项行动特别账户”。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经费一般由各会员国分摊。个别情况下由当事国分别负担。联合国驻西新几内亚安全部队的维和费用,由印度尼西亚和荷兰两国政府平均摊付。联合国也门观察团的维和费用,由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共同摊付。

在维和行动的历史上,还出现过由出兵国和当事国负担维和费用的情形。1964年建立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时,由于一些国家拒绝缴纳此前的联合国紧急部队和联合国刚果行动的经费,导致联合国财政困难相当严重。1964年3月4日,安理会通过第186(1964)号决议,决定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费用“由提供部队各国政府及塞浦路斯政府依照其所议定的方式供给之。秘书长并得为此目的接受志愿捐助”。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经费的一部分来自国家的白愿捐赠。联合国秘书长在2006年5月23日《关于联合国塞浦路斯行动的报告》中说:“我要感谢塞浦路斯政府自愿捐款支付联塞部队三分之一的费用(相当于1470万美元),并感谢希腊政府自愿捐款650万美元。其他国家和组织不妨采取类似行动,以减少用摊款支付的联塞部队的那一部分费用。”[123]

由各会员国分摊的联合国维和经费分为两种形式:(1)从会员国缴纳的正常预算中开支。适用于一些小规模的维和行动。(2)特别摊款。多数维和行动的费用,由正常预算之外的各国特别摊款开支。由会员国按大会确定的比额分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要承担大部分摊款。摊款筹齐后,建立专款专用的“联合国某项行动特别账户”。

大会在其1963年6月27日第1874(S-Ⅳ)号决议中确定了维持和平行动经费筹措适用的若干原则。“确认除其他方针外,下列原则当为以摊派或自动捐献方法或兼用此两者公匀分担今后可能开支浩大之维持和平行动费用之方针:

“(1)供给此项行动之经费系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之集体责任

“(2)经济先进国家能作较大捐献,但经济上发展较差国家对开支浩大之维持和平行动之捐献能力相当有限;

“(3)在不妨碍集体责任原则之情形下,应作一切努力,鼓励各会员国自动捐献;

“(4)关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于和平与安全行动经费之分摊,该等国家对于维持和平安全负有特别责任一点应予顾及;

“(5)如依情势认为正当时,大会对于因引致维持和平行动的情事或行为而受害的会员国的情况及在其他方面涉及此种情事或行为的会员国的情况应予特别考虑”[124]

大会在1973年12月11日第3101(ⅩⅩⅧ)号决议中根据上述这些原则为联合国紧急部队经费的筹措作出特别安排。按照这些特别安排,每个会员国对紧急部队的分摊率以其经常预算分摊率为基础,并根据会员国在四个组中所属组别作出调整。归入C组和D组的会员国按照经常预算分摊率分别折扣80%和90%后的比率缴款。B组会员国按其经常预算分摊率缴款。归入A组的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根据其经常预算分摊率按比例承担差额部分。这一特别公式随后一直适用,但B组、C组和D组的成员情况多年来发生了一些变化。[125]

大会在其2000年12月23日第55/235号决议中将每个会员国归入从A至J的10个等级中的一级。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形成单独一级A级,并且为了与它们在维护和平与安全方面承担的特殊责任保持一致,其分摊率应高于其联合国经常预算分摊率;B级会员国按其经常预算分摊率缴款,不享受折扣;对C级至J级会员国按照经常预算分摊率分别予以一定折扣后的比率缴款。最不发达国家列为J级,享受最高折扣率,按照经常预算分摊率折扣90%后的比率缴款。对C级至J级会员国经常预算分摊率进行调整而引起的所有折扣应由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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