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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费用的来源和支付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和第31条向责任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四、赔偿费用的来源和支付

(一)赔偿费用的来源

《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二)赔偿费用的支付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三)赔偿费用的申请与核拨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的有关文件副本: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核拨已经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财产已经上交财政,应当依法返还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及时返还,然后再由赔偿义务机关返还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和第31条向责任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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