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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加快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新农业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地位,使农业合作经济的经营活动有了法律保障。

第三节 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

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大的阶段: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合作时期、改革开放后的新型农民合作时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和实施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时期。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合作时期(1952~1978年)

从1952年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后完成土地改革到1956年的互助合作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采取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的互助组阶段主要在1952年底至1953年底,是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初的萌芽时期。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要求按自愿、互利原则,号召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几户或十几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第二步的初级生产合作社阶段主要在1953年年底至1955年上半年。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号召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在决议的指导下,全国初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由1953年12月的14000多个暴增到1954年春的95000多个。第三步的高级生产合作社阶段主要在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年底,要求在初级社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1955年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加速了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到1957年底,全国农村高级社增加到75.3万个,入社农户的比重达96%以上,90%以上的手工劳动者也加入了合作社,“鸡毛都飞上天了”,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的改造。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之后两个多月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被改组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加入公社的农户达1.2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以上,这一阶段的农村合作组织实际上已快速演变为集体化性质的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从1962年开始,农村人民公社经过调整,最终确定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为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制),并一直延续到农村改革的初期。

无论从所有制形式,还是从决策、分配和对外经济联系方式来考察,这种集体经济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这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快速演变,既完全违背了合作化初始中央提出的循序渐进与自愿互利的原则,也超越了当时中国农村生产力与当时中国农民的觉悟水平,犯了严重的“左倾”冒进错误,结果造成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挫折和生产力的巨大倒退,导致了全民“挨饿”的灾难性后果,国民经济陷入混乱与困境。人民公社体制的长期实施,不仅使农村合作经济变异,没有了“合作”的实质内容,而且使相当多的农民对合作组织产生了扭曲性的认识与恐慌感,对中国合作事业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二)改革开放后的新型农民合作时期(1979年到20世纪末)

在市场化的经济背景下,由于单个农户的眼界、对市场的判断力、知识和技能都十分有限,难以抵御市场环境中出现的种种不确定性和风险。利用组织的力量来扩展个体理性就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必然选择。

为了规避市场的风险,农民又产生了互助合作的要求,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有了现实的需求和广泛的农民基础。这一阶段的农村合作组织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①从其产生过程来看,大部分是由民间自发产生的互助自救合作组织。②从合作组织外部表现来看,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有社区合作组织和小型专业合作组两大类型,其规模小,组织程度松散,组织运行也不够规范。③从产业分布来看,主要局限于农业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与其上下游经营活动的相关性还不大。即使有一些处在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合作组织,其规模也很小,功能单一,分工较粗,既要组织业务,又要与外界联系,对农户的组织能力也很弱。这说明中国20世纪80年代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它们中的“大多数”只能称作“协作体”,而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8)

自1992年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国民经济不断向完全的市场经济方向迈进,农村经济也加快了从不完全市场经济向完全市场经济的转换。市场化的纵深发展使“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更加尖锐,在客观上需要建立与完善农户与市场之间的连接机制,或者说需要一种沟通两者的组织。而且市场化的纵深发展,使农业行业内部分工不断深入,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分立后的各个环节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连接和协调,农业产业化也需要有效的组织载体来保障其运行。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得到快速发展,而且组织的内容和形式也得到了较大创新,形成了各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组织。这一阶段农村合作组织具有以下特点:①从其产生过程来看,既有完全由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也有在对传统合作组织进行改造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的合作组织,也有在政府直接扶持、参与下创建的合作组织,以及政府与农民联合共同兴办的合作组织。②从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形式看,突破了80年代较为单一的合作形式,而走向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联合,主要有公司+农户、基地(农户)+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户,还有股份合作、服务合作等模式。③从产业分布来看,90年代以来的合作组织突破了80年代主要局限于农业生产环节的状况,而与农业生产经营的上游和下游直接相连,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相互衔接。④从合作主体来看,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二是专业协会带动型;三是产权带动型。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农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中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变化,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顺应而生,如农村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个体私营经济。它们为农民提供了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效地克服家庭经营的局限性,把家庭经营的优势与合作经营的优势有效结合起来。这些经济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发展。

(三)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深化和加速阶段(2000年以来)

为了加快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新农业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地位,使农业合作经济的经营活动有了法律保障。据农业部统计,到2005年,中国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目已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也达到2363万人,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约为400元,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平均增收500元左右。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 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又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填补了中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既有利于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又有利于提高农民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生产问题由家庭经营解决,没有动摇也不可能动摇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靠合作社解决,完善了农村现行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服务”的功能。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有利于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行为方式,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政策扶持,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为国家扶持“三农”的崭新载体。

从覆盖的领域看,中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组织主要覆盖了三大领域:①流通领域。它是目前专业合作社中覆盖面最广的领域,约占合作组织的40%,主要是解决农民的“卖难”问题,即农产品市场实现的问题。农民在市场流通领域的合作提高了他们开拓市场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使他们不仅获得了生产领域的利润,也获得了部分流通领域的利润,有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从实践形式上,这类合作组织往往由改制后的农村供销合作或流通领域的营销大户、经纪人牵头。②生产领域。生产领域的合作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民分散生产与生产区域化布局之间、生产专业化与生产链条连续性之间、农产品生产链条短与农产品加工延伸附加值之间的矛盾。合作的领域主要集中在那些商品化率高、市场化率高、生产技术专业化程度高的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领域的牵头者主要是农产品加工业的龙头企业,采取“企业加农户”或者“企业加协会加农户”的合作方式。③技术服务的合作。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的技术“瓶颈”。这一类合作经济组织往往由农村科技部门或者技术能人牵头,提供包括技术信息、技术培训、实地技术指导等服务。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国际化要求,同一产品品牌、统一技术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也成为技术服务的重要方面。

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很不平衡,组织化程度也参差不齐,与国际合作社联盟所确立的合作社七条原则还有较大距离。如官办和官民合办的农民合作组织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一些合作组织的利益机制还不完善,松散结合较多;合作社的独立性与决策的民主性还有待加强;国家与合作社还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等等。

二、中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1958年8月,农村开始实行人民公社化。1958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农村的财政贸易部门实行“两放、三统、一包”。“两放”就是下放人员、下放资金。“三统”就是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的管理。“一包”就是包财政任务。按照这一规定,1958年底,基层供销合作社下放到人民公社。1958年2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城市服务部合并,改为第二商业部,各级供销合作联社也与同级商业行政机关合并。由供销社归口管理的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一部分并入国营商业,一部分转入其他行业,只有个别地区有少量小商贩保留下来。1961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各地开始恢复供销合作社、合作小组、合作商店。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1962年7月1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商业部分开办公。到1965年,供销合作社已经恢复到了1957年以前的状态。由于认识上的反复,1965年12月,国务院批转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告》,宣布除了股金,供销社的商品和资金都是国家财产。股金退还公社或大队,或者暂留供销社使用但不分红,或者退还给社员个人。从1966年1月1日起,供销社重新恢复为全民所有制了。“文化大革命”中,供销社遭到各种批判,从1969年到1975年,农村供销社由贫下中农管理。1975年2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重新成立,但是性质上仍是全民所有制。

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基层供销合作社应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并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逐步办成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原来的县供销社,应当成为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经济组织。”1984年提出了“五个突破”,即供销社要在农民入股、经营服务范围、劳动制度、按劳分配、价格管理等方面进行突破,核心是变“官办”为“民办”。这些措施遇到了强大的阻力。1985年底又提出“六个发展”,即发展为商品生产的系列化服务,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发展农村商业网点,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这一改革的最大不足是没有农民的参与。

1995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全面阐述了供销社改革的方向和总体思路,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与改革。此后,围绕深化改革的目标,结合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特点,供销社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尝试。改革的主要困难在于:离退休人员多(差不多2.3个在职职工要负担一个离退休人员的费用),人浮于事;企业债务负担沉重(自1992年以来连续8年亏损,到2000年才减亏增盈)。

自2001年以来,农村供销合作社进入发展改革阶段。主要是实施“四项改造”,即: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基层社;以实行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以实现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以发展现代经营方式改造经营网络,来提高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运行质量。截至2008 年4月,中国供销合作社共由基层供销合作社(21617个)、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374个)、地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342个)、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31个)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成。在岗职工98.66万,经营服务网点40多万个。2007年,全系统实现销售总额9376亿元,汇总利润101.5亿元,创历史最高。

三、中国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1958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农村信用机构必须下放到人民公社,设立信用部。195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决定把下放到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收回,挂公社信用部和银行营业所两块牌子;把原来的信用社从人民公社信用部分出来,下放给生产大队,变为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人员由生产大队管理,盈亏由生产大队核算,业务上由生产大队和银行双重领导。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整顿信用社,恢复信用社经营上的独立性。“文化大革命”中,信用社再次被下放到公社,在革委会的一元领导下,实行贫下中农管理。1977年11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以此为指导思想,把银行营业所与信用社合并,信用社走上官办的道路。到1978年底,全国共有信用社6.1万个,正式职工23万人,股金4.7亿元,存款166亿元,贷款45亿元,和1958年大致相当。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信用合作社要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1990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对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任务、办社原则和管理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由人民银行直接领导。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开始了新的阶段。

至2000年年底,全国农信社不良资产为5174亿元,由此计算,全国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产损失”在2000亿元以上。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揭开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篇章,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并在这个基础上明晰产权。《方案》明确由人民银行按照试点地区信用社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提供资金支持;或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信用社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的不良贷款。从全国来看,此次改革至少可消化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1000亿元以上。

2005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放农村的贷款总量首次突破2万亿元,用于支持农业的贷款总量首次突破1万亿,直接到户的贷款占农业贷款的比重达到80%。特别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两个金融产品的广泛推广,大大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现象,2005年共有7000万户农户获得了贷款支持,占全国2.2亿农户的31%,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1.2亿)的近60%,受惠农民2亿多。在第一步改革基础上,深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到2006年末,全国共批准93家农村银行类机构开业,其中农村商业银行13家,农村合作银行80家;重组改制了统一法人机构1205家。

【注释】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件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中国统计年鉴》(1991)。

(3)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全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三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4)国家发展改革委课题组,顾强、张恒杰等:《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集体经济改革》(2004年)。

(5)王玉丛:《城镇集体企业数量减少的原因及其分析》,《中国集体经济》2002年第6期。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

(7)参见200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深化集体经济改革研究》课题组相关研究成果。

(8)万江红、徐小霞:《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评述》,《农村经济》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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