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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战争的道德与法律约束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被赋予国际人格,由此引出国家道德即国际道德的问题。道德是对战争行为的约束。上述道德限制主要基于战争的性质以及人道主义原则。在联合国框架内达成的有关条约和协定,是对战争进行法律限制的典型表现。与此同时,对战争行为的法律约束也扩大到对交战人员和非交战人员的保护。它规定战俘在拘留国手中,应由拘留国负责;对战俘应给予人道待遇;在实际战事结束后,战俘应即释放,并遣返其本国。

二、对战争的道德与法律约束

国家被赋予国际人格,由此引出国家道德即国际道德的问题。霍布斯说,国家只有在被赋予“人格”的前提下才彼此具有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唯此,国家才具有道德行为的能力。爱德华·卡尔认为,正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构成了国际道德的主要内容。战争是国家道德研究的重要领域。

道德是对战争行为的约束。正义战争论者认为,正义战争之所以是正义的,在于战争的目的和手段都是正当的。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就说过,“正义战争必须正义地进行。”对战争的道德限制主要表现为:(1)只有进行联合国宪章所指的合法战争,才符合道德原则;(2)作为战争规范基础的是,不给他国人民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死亡。具体表现为战时对平民的保护,不以他们为攻击目标;(3)保护战俘和失去战斗力的士兵,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给予敌方的伤、病士兵,以特殊待遇;不使用国际法禁止使用的武器。上述道德限制主要基于战争的性质以及人道主义原则。

在核时代,国家的道义选择,对减少核战争爆发的危险,以及对可能爆发的核战争灾难的限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核国家不应当首先贸然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核武器主要发挥战略威慑作用,即防止和应对别国可能发动的战争尤其是核战争;(2)决不能把核武器,不管是战略核武器,还是战术核武器,当作常规武器来使用,当作解决冲突的最后手段,应逐步减少对核武器的依赖;(3)核国家不应当进行核军备竞赛,应努力防止核武器扩散,达成核军备控制和裁减,直至最终全面、彻底销毁核武器;(4)必须严格限制核攻击目标,把对无辜平民的核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体现人道主义的一般要求。

1981年12月9日第三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防止核浩劫宣言》,宣布任何允许首先使用核武器的理论,都是不符合人类道义标准和联合国的理想的;首先使用核武器,是对人类犯下的最严重的罪行,对采取这种行动的任何政治家,都绝不能予以辩解或宽恕;拥有核武器国家的领导人,有义务消除核冲突的危险。

总之,一切违背人类良知、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的国家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这种技术上非人道化的战争一定在道德上也是非人道化的。”[15]

随着武器的杀伤力增大,战争残酷性增强,有关战争行为的道德约束显得有点苍白无力,人类的良知促使国际法的约束逐步发展起来,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作战武器及其部署的法律限制,以及对待交战人员和非交战人员的法律规定。

在联合国框架内达成的有关条约和协定,是对战争进行法律限制的典型表现。其中一类是限制武器部署的空间和范围,如《南极条约》(1950)保证南极用于和平目的,使之成为一方净土;《外层空间条约》(1967)确立了外层空间活动的四大原则: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共有的原则、外层空间自由的原则、外层空间不得占有的原则,以及外层空间不得进行军事活动的原则;《海床公约》(1971)禁止在海洋床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特别为储存、试验或使用此类武器而设计的建筑物、发射装置或任何其他设备;《天体协定》(1979)规定了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的活动,等等。另一类是禁止非人道武器和技术的使用或扩散,如《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的三大目标是防止核武器扩散,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生物武器公约》(1972)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储存、取得及保有,以及销毁此类武器;《改变环境公约》(1977)表达了禁止环境战的意旨,即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而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禁止不人道常规武器公约》(1981)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能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3)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备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以及销毁化学武器,将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其后又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以及禁止使用地雷的公约,等等。

与此同时,对战争行为的法律约束也扩大到对交战人员和非交战人员的保护。在现代国际关系体系中,交战人员和非交战人员的区分,成了约束交战国交战行为的一项重要原则。摩根索强调指出,“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的区别成为制约交战国行动的基本法律和道德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把军事攻击目标限定在军事目标和战斗人员上,而不故意攻击、伤害和杀死非战斗的平民,“被认为是一种道德和法律义务”[16]。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使这一原则成为约束各国行为的国际法准则,具有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

进而,在战斗人员中,那些丧失了作战能力的伤员和战俘,被视为单独一类,需要和战斗人员加以区别。对于那些由于伤病,或由于被俘,不再参加战斗的人员,交战国不应加以伤害,应给予人道待遇。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了一整套旨在保障战俘人道待遇的法律准则。它规定战俘在拘留国手中,应由拘留国负责;对战俘应给予人道待遇;在实际战事结束后,战俘应即释放,并遣返其本国。

上述所有这些努力表明,在道义上和法律上,反对利用无限制暴力作为外交政策工具有了真正普遍的发展,体现了对战争所造成的人类生命之忧和无尽苦难的人道主义关怀。但是,在现代战争的技术条件下,诚如摩根索所指出的那样,“道德限制作为行为准则已呈衰微和完全消失之势”,而国际法体系仍是一种初级的法律体系,在涉及主权国家核心利益的“高级政治”领域,它的效用最低,其实施状况是,“它使强者轻而易举地既违法又执法,因而使弱者的权利受到危害”[17]。实际上,许多国家在其正常运行范围内通常都遵守国际道德和国际法,但后两者都是脆弱的和原始的,缺乏自觉性和强制性,不能有效地阻止国家追求权力。过高或过低估计它们对国家行为的影响力,都是错误的。

思考题

1.核武器对外交政策有何影响?

2.试述核威慑作用及其局限性。

3.举例说明21世纪国际战争的主要特点。

4.新军事革命有什么意义?

【注释】

[1]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520页。

[2]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521页。

[3]亨利·基辛格:《核武器与对外政策》,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125页。

[4]Bernard Brodie,“The Anatomy of Deterrence”,World Politics,XXVI(January 1974),174.

[5]Alexander L.George and Richard Smoke,Deterrence i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Theory and Practice(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4),p.11.

[6]威廉·奥尔森、戴维·麦克莱伦、弗雷德·桑德编:《国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5页。

[7]威廉·奥尔森、戴维·麦克莱伦、弗雷德·桑德编:《国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5页。

[8]约翰·罗尔克:《世界舞台上的国际政治》(第9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6—437页。

[9]参阅俞正樑等:《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119页。

[10]参阅俞正樑等:《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123页。

[11]同上书,第123—125页。

[12]卡尔·冯·克劳塞维茨:《战争论》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43页。

[13]参阅俞正樑:《当代国际关系导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150页。

[14]约翰·罗尔克:《世界舞台上的国际政治》(第9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9页。

[15]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08页。

[16]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页。

[17]同上书,第309、3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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