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6日,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段,阿俊驾驶小车与邢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路边护栏及钟某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摩托车相继发生碰撞,造成邢某受伤、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阿俊弃车逃逸。2013年7月17日,交警大队认定阿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邢某、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来,该小车的车主是高某,高某是在两天前一次饭局中跟阿俊认识,当时觉得阿俊为人义气,颇有好感。因高某饮酒,阿俊当晚主动要求当司机送高某回家,顺便提出向高某借车使用几天,高某爽快答应,但想不到两天后发生了本次事故。倒霉的是“义气”的阿俊一走了之,音讯全无,车是找回来了,却扔下一个烂摊子让高某去收拾。
事故发生后,高某支付了伤者医药费,并在交警的调解下,一次性向伤者赔偿15000元。高某之后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其所垫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上述损失,高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某败诉,高某颇为不解:“明明是交强险,其他案件都照样赔偿,为什么偏偏不赔给我?”
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可以用一句话概括:车主必须买,保险人必须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明确体现了交强险的公益性及普惠性。但是交强险的赔偿也不是无条件的,在下列四种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1)驾驶人没有取得驾照;(2)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3)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单纯从法律条文看,本案中保险人主张拒绝赔偿,前提是必须证明阿俊属于上述可以拒赔的“四种情形”之一,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却令保险人陷入举证困境:保险人无法知道阿俊的具体身份,自然无法举证。故此,法官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出发,认为高某相较于保险人,更有可能认识阿俊,知道阿俊的具体联系方式及身份情况。
本案中,高某作为车主,首先要举证证明他口中所称的阿俊是法律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是,高某不知道阿俊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更不知道他是否已取得驾驶执照,甚至连电话号码也不知道。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称之为“无名氏”,因此,事故的赔偿责任只能由高某承担。
1.交强险合同。
2.驾驶人身份信息及驾驶证。
3.证明事故损失的单据。
车主高某应提交证明其合理借出车辆的相关证据,如借出车辆的短信、借据等资料。
按常理看,高某理应知道阿俊的身份信息,至少在出借车辆时,要了解阿俊的驾驶资格情况。本案中,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高某,要求高某证明阿俊“是合法的驾驶人”,而不是由保险人举证证明阿俊属于法定拒绝赔偿的四种情形之一。这展现了法官高超的审判智慧,同时,也反映了司法机关逐步认识到出借车辆的危险性,要求车主对自己的车辆承担更大的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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