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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维修障碍导致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有没有责任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交警认定,张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出院后认为道路管理者,即鼎城区公路局不尽责管理道路安全,也是其受伤的重要原因,故要求鼎城区公路局赔偿其损失,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并不意味着由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也就是说,不排除道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2013年5月,张某骑摩托车在207国道沧山乡凉水井村路段行驶,因路面有一处路基水泥护栏损坏,张某驾驶的车辆碾轧散落在地上的水泥块失去控制,致使张某摔倒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出院后认为道路管理者,即鼎城区公路局不尽责管理道路安全,也是其受伤的重要原因,故要求鼎城区公路局赔偿其损失,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那么,张某的主张是否有理呢?

首先,理解本案的关键在于分清“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2]。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划分并不当然地作为法院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并不意味着由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也就是说,不排除道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那么道路管理者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关键是看道路管理者,即本案中的鼎城区公路局有没有尽责管理,保护道路通行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据此,鼎城区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道路管理维护缺陷。那么,什么是“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呢?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列出“道路管理维护缺陷”的具体情形,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等道路管理法律规定,至少可以列举出道路管理机构的如下几类责任:

1.危险警示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2.道路养护责任。《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此外,《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3.安全巡查责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漕、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4.路面保洁、清障责任。《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第4.1.1条规定,路面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经常清扫路面,及时清除杂物、清理积雪积冰,保持路面整洁,做好路面排水。(2)加强路况巡查,发现病害,及时进行维修、处治。

5.主动尽责排除危险妨碍物的责任。即使他人故意或过失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但法律规定道路管理者亦有主动清除障碍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法律其实对道路管理者的管理责任有清晰且全面的规定。结合本案,鼎城区公路局没有及时发现、维修道路的损伤,也没有清理路面的砂石、水泥块,导致张某驾车经过时碾轧失控,其明显存在过错。除非鼎城区公路局能根据法律举证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如调取其道路养护、巡查的安排表及情报编报等资料,以证明其已尽责管理案涉道路段,并足以令法官信服,则其可以免责。但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道路管理机构实际的管理现状看,要尽到上述责任,其实并不容易。也就是说,当碰到类似道路损伤或存在影响通行的不利状态,该状态与受害人的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管理者一般难辞其咎。

当道路管理者与其他人(如受害人、对方当事人)的混合过错诱发事故时,从公平角度看,法官一般不会判决道路管理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扣除交强险等先理赔部分后,由道路管理者与其他人在余额中按特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1.交通事故现场图。

2.现场照片。

3.诊断证明书。

上述证据主要证明交通事故损伤事实,以及是否存在道路管理维护缺陷的事实。

假设道路管理者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则有责任提供如下证据:

1.相关路段的养护、巡查记录。记录中需要记录巡查时间和巡查人情况。

2.道路状态或事发时的视频。

3.设置警示标志的照片、记录,其中须记载标志设置人和设置时间。

公路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并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这种义务属于强制性义务。从举证责任来看,此类案件实行过错推定,除非道路管理者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责任,否则,因道路存在缺陷或管理不善,致使避险车辆不能有效避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本案中更常见的情况,是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合并其他因素导致事故,或加重事故损害,而受害人却只知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向责任人主张赔偿,忽略了道路管理者因道路管理维护过失而需要承担的责任。所以,事故发生时,案件当事人、乘客都应当保持镇定,清晰地将事发的情况反映给现场处理的交警。同时,还应要求交警在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录道路中各种损坏、散落物、坑槽、隆起等情况,这些都会成为日后主张权利的关键证据。

[1] 黄强光:《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页。

[2] 详见本书第一章第五节第一点“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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