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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服,怎样才能进行重新鉴定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李某的儿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在事故中无责任,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经过与交警部门沟通,由交警部门出具委托鉴定书,带儿子到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一个月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认为李某的儿子颅骨缺损6.6cm2,属于十级伤残。从本案的案情看,李某的儿子的伤残鉴定结论不属于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而属于第一次鉴定的结论存在遗漏,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李某的儿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在事故中无责任,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经过与交警部门沟通,由交警部门出具委托鉴定书,带儿子到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一个月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认为李某的儿子颅骨缺损6.6cm2,属于十级伤残。李某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很不满意,认为鉴定结论忽略了儿子的精神症状,事故造成儿子遗留轻度癫痫的后遗症,有时会突然痴呆,也经常出现偏头痛,但鉴定结论却没有相应反映。李某希望重新进行鉴定,但却不知道应当如何做,应当补充什么相关的材料。

从本案的案情看,李某的儿子的伤残鉴定结论不属于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而属于第一次鉴定的结论存在遗漏,需要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是不同的概念,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如遇以下情况,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鉴定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本案即是这种情形)。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结论的组成部分,鉴定机构可以收回原来发出的鉴定意见书,签发新的鉴定意见书,又或者以补充鉴定意见书、函的形式与原来的鉴定意见书一并使用。

与补充鉴定不同,重新鉴定是一个很严格的概念。无论法院、交警还是鉴定机构,都不会轻易启动重新鉴定,如果一件案件存在两份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将对案件的后续处理产生重大影响。实践中,大多数法官都会严格控制重新鉴定的比例(通常批准重新鉴定的比例不足5%),而且重新鉴定的结论推翻原结论的情况也属少数。实务中,如案件中出现以下情况,则有必要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最普遍的例子是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神经精神类的司法鉴定资格,却出具了神经精神类的鉴定意见。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如鉴定的时间不满足法定的治疗期等。

一般来讲,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同时,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会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如原来的鉴定机构是“××市司法鉴定所”,则会到“××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

无论对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还是补充鉴定,都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鉴定的必要性。通常的新证据是指:

1.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补充治疗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

2.相应的X光片、核磁共振片及检查报告。

3.如果涉及类精神病或神经功能异常的症状,需要进行精神鉴定,还需要将最近服用的药物清单提交鉴定机构;如果精神症状属于间歇发病,还应将发病时的录像、照片提交作为补充证据。

1.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不得重复、多次对同一事项进行鉴定。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书的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但实践中,此处的“三日”一般仅针对受害人,不少案件都会在法院诉讼期间,由保险机构、肇事车辆驾驶员等被告提出鉴定申请,这些人员的重新鉴定主张一般不受该期限的限制,但应尽可能在案件的举证答辩期内提出,否则法院可能以超过答辩期为由,拒绝重新鉴定。

3.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相关的风险:

一是鉴定结论可能有变化。实践中,不少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少数鉴定结论有变化的,大部分都加重了伤残评定的等级,也有降低了伤残的等级,甚至认为不到达评定伤残的等次,不评定伤残的。

二是重新鉴定会增加成本。重新鉴定的意思是进行一个新的鉴定,为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所有鉴定检验都要重新作出,这必然增加成本支出。

三是重新鉴定有可能产生创伤。由于科学技术的限制,部分鉴定可能会导致创伤,并有一定危险性,如进行肌电图测定时,需要在肌肉上穿刺神经电极,故此进行重新鉴定前应当仔细考虑风险。

四是在诉讼期间的重新鉴定,必须由法院根据程序选定鉴定机构,以法院名义向鉴定机构委托鉴定,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当事人需要有足够的耐心等待。

4.重新鉴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鉴定理由,并应由当事人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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