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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科技成果的鉴定由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因此,按《鉴定办法》规定的和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之外,其他单位均无权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

归口管理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是科技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各部委。这些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的业务归口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对国家、省(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实施。科技部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科技成果的鉴定由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不是随意的,而是依法进行的。因此,按《鉴定办法》规定的和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之外,其他单位均无权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组织鉴定单位要对鉴定工作的全过程负责。其职责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处理;在特殊情况下,选择并委托主持鉴定单位;核发鉴定证书。

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和《鉴定程序》第3章的规定,组织鉴定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对科技成果的鉴定,则该单位即是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组织鉴定单位自身,也可以是组织鉴定单位的下级行政机关,亦可以是事业或企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的责任是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承办鉴定工作的各项具体事项,并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对主持召开鉴定会的全过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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