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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是连接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纽带,是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由工程承包企业从生产/销售厂家采购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施工,在我国工程中被称为“乙供”,则需方为承包企业。由业主通过资格预审确定建筑材料或设备供应商入围名单,并提供给工程承包商,由工程承包商在该名单中选择一家作为供应方,被称为“甲控乙供”。因此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大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第三节 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

一、概述

1.建筑材料和设备是建筑工程必不可少的物资。它涉及面广、品种多、数量大。材料和设备的费用在工程总投资(或工程承包合同价)中占很大比例,一般都在40%以上。

建筑材料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是工程施工顺利地、按计划进行的前提。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必须经过商签合同(订货)、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施工或安装)等各个环节,经历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是连接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纽带,是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2.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为:

1)供应方一般为物资供应部门或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

2)需方一般为业主或工程承包企业,这由工程的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决定。

(1)由业主从生产/销售厂家采购材料和设备供应给承包商用于工程施工或安装,在我国工程中被称为“甲供”,则需方为业主。

(2)由工程承包企业从生产/销售厂家采购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施工,在我国工程中被称为“乙供”,则需方为承包企业。

(3)由业主通过资格预审确定建筑材料或设备供应商入围名单,并提供给工程承包商,由工程承包商在该名单中选择一家作为供应方,被称为“甲控乙供”。

在我国目前市场环境下,业主为了把握工程质量和控制材料设备的供应过程,有时会采用比较复杂的供应关系,如某工程中,土建工程中用的商品混凝土为业主供应,混凝土中的水泥仍然是业主供应,而混凝土中的外加剂是甲(业主)控乙(混凝土供应商)供(如图4-1所示)。

在其中由于供应关系很特殊,所以该混凝土供应合同是非常复杂的,它会涉及业主供应水泥的数量,混凝土和水泥供应计划安排和各方面的协调关系,有关水泥的运输方式、交货、验收,外加剂的选择、供应,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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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某工程的供应关系

3.由于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是工程采购的一部分,它与工程施工存在复杂的关系,需要与工程施工过程相协调,而且需要多批次或连续供应,而且材料供应的数量应当与施工合同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相符合,所以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比一般的物资采购合同要复杂得多,而与工程施工合同有很大的相似性

二、建筑材料采购合同

(一)建筑材料的采购方式

建筑材料按批量、货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采购和供应方式:

1.公开招标。它与工程招标相似,也属于工程招标的一个部分。需方提出招标文件,详细说明供应条件、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供应方式和交货地点等,由供应方报价,通过竞争签订采购合同。这种方式适用于大批量的材料采购或对一个工程连续地供应。

2.“询价—报价”方式。需方按要求向几个供应商发出询价函,由供应商作出答复(报价)。需方经过对比分析,选择一个符合要求、资信好、价格合理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3.直接采购方式。需方直接向供应方采购,双方商谈价格,签订供应合同。另外还有大量的零星材料(品种多、价格低),以直接采购形式购买,不需签订书面的供应合同。

(二)建筑材料供应合同文件组成

1.合同协议书

2.供应合同专用条件;

3.供应合同通用条件;

4.附录。

(三)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主要内容

1.标的。标的是材料供应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包括,建筑材料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

2.数量,即供应方应提供的材料数量。建筑材料的计量方法要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不可以用含糊不清的计量单位。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磅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规定及计算方法。

3.质量标准及要求。

1)建筑材料质量应满足现行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对于不同的建筑材料,其需满足的标准差异很大,所以要注明所适用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2)建筑材料的技术指标。不同的建筑材料,需要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这也需要在合同中加以规范。例如水泥的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凝结时间等。对于某些建筑材料,须对其原材料的技术指标作出规定,如用于生产混凝土的砂石骨料、粗骨料、外加剂的技术参数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3)包装。对需要包装的建筑材料,合同必须规定包装的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标准是指材料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印刷标记等。通常,产品包装应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若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可按合同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执行。

如果需方有特殊的包装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商定。如果包装超过原定的标准,超过部分由需方负担费用;低于原标准,应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除国家明确规定由需方供应外,包装物应由供应方负责供应,并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包装费。

4.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

合同应明确规定所采用的运输方式,指定送达地点,有些材料还要规定具体送达的施工部位。如地铁工程中,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合同中要规定送达浇注施工现场,不同的施工位置有不同的责任划分。如对隧道内工程,供应方需将混凝土送至施工的竖井口,竖井口内的运输由需方负责;对于车站和高架区间工程,供应方须将商品混凝土送入模板,或送至需方指定的卸料地点,施工工作面上水平运输由需方自行负责;对于地下车站工程,供应方须将商品混凝土送至车站下料口,下料口内的运输由需方负责等。

5.价格。建筑材料的价格一般由供需双方通过招标投标,或协商确定。

在采购合同签订时,建筑材料的需要量一般不是准确数字,而且在工程中工程变更还会造成材料需要量的增减。因此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大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材料单价可为综合单价,如商品混凝土单价可包括原材料费用、加工(拌和)费、运输费、泵送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通常单价是固定的,不得因市场物价、运输价格等的变化进行调整。

6.合同价款结算。

1)合同价格一般按照实际的供应量与合同规定的单价进行结算。可以采用按月结算,或按批量结算,或最后一次性结算等方式。

2)合同应规定供应量的确认方式、程序和价款结算程序。

(1)建筑材料数量的计量方法一般有理论换算计量、检斤计量和计件三种。合同中应注明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并明确规定计量单位,以及计量的特殊规定。

(2)供应方发货时所采用的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应与合同中所列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一致,并在发货明细表或质量证明书上明确规定,以便需方检验。

(3)有些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自然损耗,如挥发、飞散、干燥、风化、潮解、破碎、漏损等,在装卸操作或检验环节中换装、拆包检查等也都会造成物资数量的减少。这些都属于途中自然减量。途中自然减量的处理规定,应在合同中注明。

3)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扣付和退还的规定。

如某工程甲供材的供应合同结算方式为:按照实际供应量按月结算。

结算过程为:供应方每月20日前将经工程师确认的《工程材料结算清单》送交业主。业主确认后28天内按实际供货数量向供应方支付95%货款,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当质保金累计达到200万元时,业主不再扣留质保金。如发生供应方原因导致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业主在质保金中扣除由供应方责任造成的费用损失,不足部分由供应方补足。

供应方向业主交付合同所规定的材料后28天内业主返还80%的质保金,在土建单位工程保修期结束后28天内付清剩余的20%质保金。

(三)建筑材料供应过程和双方责权利关系的规定

1.需方应在供应前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向供应方提供材料供应计划,供应计划包括材料的供应时间、数量、送达地点、质量要求、特殊的技术要求和工艺方法等。

2.供应方收到需方供应计划书面通知后应做好各种供应前准备,并及时与需方联系,及时将材料送至供应计划指定的地点。

在供应过程中,供需双方应保持密切的联系,供应计划、数量和质量、供应能力、运输状况等发生任何变化,都应及时通知对方。

3.供应方在材料的生产、出厂、运输过程、现场交验的各环节中,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保证材料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和需方要求,并保留一切有关的原始记录,直至工程验收。需方有权派出人员监督材料的制作、运输、供应和使用过程。

4.供应变更。

1)需方如变更供应材料的技术指标,应在一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方,供应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答复需方。如供应方能供应,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调整材料单价:

(1)供应合同附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材料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

(2)如合同附件中有相似的单价,可以在该单价基础上进行调整计算;

(3)如合同附件中没有适用于变更材料的价格,双方应共同商讨确定新的供应单价。

2)需方如变更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应在材料供应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方,供应方应满足需方要求。

3)供应方如不能按照供应计划的规定提供材料,应在收到供应计划后一定时间内通知需方,供应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偿付不能交付部分的违约金。

4)供应方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因气候或原辅材料变化,须调整供应材料的技术指标或工艺等时,必须在供应前一定时间书面提交需方审核,经需方批准后方可执行,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供应的数量、供应时间的变更,供应方应在供应时间前一定时间与需方协商,并提供变更原因的有效证明。

5.运输责任。

1)由供应方负责将材料运到供应计划指定的送达地点。供应方应合理安排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负责办理涉及交通管制地区运输的有关手续,并书面通知需方。

2)供应方应自行了解运输途中的路况,因运输拖延造成的损失由供应方承担。

3)供应方运输工具在进出现场的过程中应服从需方人员的现场安排。供应方的运输工具在进出现场和卸车过程中造成需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供应方承担责任。

4)供应方应确保运输车辆清洁,如果由此引起城市管理部门罚款由供应方自负。

6.交货和验收。

1)供应方须在供应计划规定的交货时间将材料送达指定地点。交货时间早于供货计划所规定的时间,需方如不需要,可以拒绝收货,指令供应方运出现场,供应方仍须按供应计划供货。

2)交货时,供应方须向需方随车提交发货单、相应批号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以及材料的技术指标证明文件。

3)交货的同时,应对建筑材料进行验收。验收主要依据:供应合同,供应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产品合格证、化验单,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的样品等。

4)验收内容。包括:

(1)验收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与合同及其他技术文件相符;

(2)包装是否完整,外表有无损坏;

(3)按照规范进行必要的物理化学检验;

(4)合同规定或需方要求的其他检验。

需方有权指定进行合同或规范规定以外的检验,或者增加检验次数。如果经过检验证明,材料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检验费用由需方承担,否则由供应方承担。

5)验收方式。材料验收可以采用如下形式:

(1)驻厂验收。即在制造时期,由需方派员驻供应的生产厂家进行材质检验。

(2)提运验收。对于加工订制、市场采购和自提自运的物资,由提货人在提取产品时负责检验。

(3)接运验收。由接运人员对整车或零担到达的物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当场作出记录。

(4)入库验收。这是大量采用的正式的验收方式,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数量和外观检验。

6)供应方应严格按照供应计划要求的数量供应,对验收中发现数量不符的处理:

(1)供应方交付的建筑材料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不同意接收,则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供应方,要求供应方将多余的材料运出现场,并拒付超量部分的价款。

(2)供应方交付的建筑材料少于合同规定或供应计划规定的数量,需方可凭有关合法证明,在到货后规定期限内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供应方,否则即被视为数量验收合格;供应方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否则即被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

(3)发货数与实际验收数之差额不超过有关主管部门或合同规定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的范围,则不按多交或少交论处,双方互不退补。

7)验收中发现质量不符的处理。如果在验收中发现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应将它们妥善保管,并向供应方提出书面异议。通常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建筑材料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应在到货后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

(2)建筑材料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提出书面异议。

(3)对某些只有在使用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商定的期限外,一般在使用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4)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检验情况,提出检验证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8)验收中供需双方责任的确定。

(1)凡所交货物的原包装、原封记、原标志完好无损,而产品数量短少,应由供应方负责。

(2)凡由供应方负责运输的产品,需方在卸货时车、船封印完整无其他异状,但件数缺少,应由供应方负责。需方应向运输部门取得证明,凭运输部门提供的记录证明,并在到货后规定期限内通知供应方,可以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否则即被认为验收无误。

供应方应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期限内答复,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作答复,即按少交论处。

(3)凡由供应方组织装车或装船,凭外观状况或件数交接的产品,而需方在卸货时无法从外部发现产品丢失、短缺、损坏的情况,需方可凭运输单位交接证明和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在到货后规定期限内通知供应方,并可以拒付丢失、短缺、损坏部分的货款,否则即被视为验收无误。

供应方应在接到通知后规定内作出答复,提出处理意见,否则按少交货论处。

9)交(提)货日期的确定标准。

(1)凡供应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的,以需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若委托运输部门运输,送货或代运的材料的交货日期,以供应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

(3)若合同规定需方自提的货物,以供应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供应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四)违约责任

1.需方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违反合同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货,供应方可以向需方就货物的加工、运输及其他损失等费用索赔;

2)需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到期的货款,供应方可向需方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需方收到供应方书面通知后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供应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供应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利息

需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或供应方不同意延期支付,供应方可停止供货,责任由需方承担。

3)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供应方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因供应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送达地点交货,或交货时间比供应计划约定时间延迟时,供应方应按照延迟的时间偿付需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需方损失。

2)如供应方未按需方批准的供应计划数量交货,可根据下列情况执行:

(1)需方如果同意接收,供应方应按照需方指定的时间照数补交。对逾期交付的部分,供应方应按合同规定向需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需方的损失。

(2)需方如果不同意接收,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供应方承担。

(3)如需方同意接收而供应方不能交货,则供应方应支付需方不能交货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需方的损失。

3)因供应方原因建筑材料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可拒绝接收。供应方须重新供应,由此造成的供应拖延,应按照拖延时间偿付需方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需方损失。

4)因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工程事故或工程达不到需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供应方赔偿由此造成的需方损失。

5)供货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3.如发生上述违约行为,违约金和赔偿金应与供应价款同期支付或扣除。

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五)其他

1.有关履约保函、定金或预付款的规定。

有些建筑材料供应合同与施工合同相似,也有履约保函的条款。如某供应合同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供应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向需方提供履约保函,其金额为中标合同价款的10%,开具保函的银行必须由需方认可。

2.不可抗力

在供应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任何一方履行合同时,按照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经双方协商可解除合同,或者免除履行部分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受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事件影响情况报告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合同责任。

3.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3)如发生供应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供应方除偿付需方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费外,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需方不承担责任。

4)一方根据合同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合同终止。双方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材料结算价款支付完毕,质量保证金返还供应方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5.争议解决。供应合同的争议解决程序与施工合同相似。

双方对材料质量有争议,应以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二、设备采购合同

(一)建设工程中的设备供应方式

1.委托承包。由设备成套公司根据发包单位提供的成套设备清单进行承包供应,并收取设备价格一定百分比的成套业务费。

2.按设备费包干。根据需方提出的设备清单及双方核定的设备预算总价,由设备成套公司承包设备供应。

3.招标投标。需方对成套设备进行招标,设备成套公司参加投标,按照中标结果承包供应。

大中型工程项目所需要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非标准设备和引进设备,应进行招标,择优选择制造供应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由业主直接向设备制造供应单位招标,也可以由工程承包公司招标。投标单位应当是符合条件的有关设备制造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设备成套公司,可单独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除了上述三种方式外,设备成套公司还可以根据需方的要求以及自身能力,联合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制造厂家和设备安装企业等,对设备进行从工艺、产品设计、制造到现场设备安装、调试,以及后期的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总承包。

(二)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设备采购合同的一般条款可参照前述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一般条款,主要包括:产品(成套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技术标准或技术性能指标,数量和计量单位,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规定,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等)、接(提)货单位,交(提)货期限,验收方法,产品价格,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违约责任等。

此外,在设备采购合同中尚须注意如下问题:

1.设备价格。设备合同价格应根据承包方式确定。用按设备费包干的方式以及招标方式确定合同价格较为简捷,而按委托承包方式确定合同价格较为复杂。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或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2.设备数量和备品备用件。合同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易损耗备用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并于合同后附详细清单。在验收时,要按照合同附件对备用件、辅机、附件、易损耗备用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进行检查验收。

3.技术标准。除应注明成套设备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外,还要在合同后附各部分设备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性能的文件。一般在招标采购设备时,在招标文件中有“用户需求书”提出专门的技术要求及规格、供货范围、设计标准、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文件及图纸、操作手册等技术要求,在合同中应进一步确认和细化。

4.现场服务。供应方应派技术人员现场服务。合同应对现场服务的内容,供应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服务期间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及费用承担方作出明确的规定。

5.风险和所有权。由于成套设备涉及进出口等环节,应对其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做具体约定,并在运输过程中进行投保,对于有关的税费承担者作出规定。

6.验收和保修。成套设备的安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方应在成套设备安装后才能验收。合同中应详细注明成套设备验收办法和程序。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订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可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成套设备保修期限、费用负担者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管设备制造企业是谁,都应由设备供应方负责。

7.设备供应方应向需方提供操作和维修手册。

8.培训。对于成套设备系统,需方还会要求提供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在用户需求书中加以明确。

(三)供应方的责任

1.组织有关生产企业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处理有关设备技术方面的问题。

2.供应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建设进度和设备到货、安装进度,保证设备的交、到货等工作按时进行,按施工现场设备安装的需要保证供应。

3.参与验收。参与大型、专用、关键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处理在接运、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和缺损件等问题,明确设备质量问题的责任。

4.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处理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有关设备的质量问题。

5.监督和了解生产企业派驻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6.做好现场服务工作日记,及时记录日常服务工作情况,现场发生的设备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定期向有关单位抄送报表,汇报工作情况,做好现场工作总结。

7.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

(1)按照现场服务组的要求,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并在现场服务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2)对所供应的设备的技术、质量、数量、交货期、价格等全面负责。配套设备的技术、质量等问题应由主机生产厂统一负责联系和处理解决。

(3)及时答复或解决现场服务组提出的有关设备的技术、质量、缺损件等问题。

(4)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5)提供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

(6)在需方工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设备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需方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四)需方责任

1.需方应向供应方提供设备的详细的技术设计资料和施工要求(一般以用户需求书的形式提供)。

2.应配合供应方做好设备的计划接运(收)工作,协助驻现场的技术服务组开展工作。

3.按合同要求参与并监督现场的设备供应、验收、安装、试车等工作。

4.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工程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5.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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